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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与刑罚惩治是反腐斗争的两种法律手段:前者重“防”,后者重“治”;前者依赖后者提供保障,后者需要前者实行源头控制和提供法理基础。两者并行不悖、相得益彰。我国主要依赖刑法制度反腐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应尽快构建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以财产申报制度为主体重构反腐制度体系。我国刑法反腐应退至“二线”的“后盾”地位,并应根据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