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起由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两审认定的职务侵占案,我国7位权威法学专家却一致认为案件嫌疑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目前,该案正待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中,专家认为“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作出重审裁定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发还重审意见书》里也一一指出迎泽法院及相关单位存在的程序及实体问题。
太原亚太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董事长胡亮明在2008年4月向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机动大队报案,称崔建宏在2003年5月至2005年1月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 (崔称2004年4月已离开亚太),代表公司成立五台县亚太矿业有限公司、收购忻州鑫裕矿业有限公司五台瓦场梁铁矿、购买长治元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临县姚家山煤矿,在此三项相关业务中,使用公司的巨额资金,但将收入据为己有。
2008年5月21日,崔建宏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09年1月5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迎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判崔建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崔建宏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4月2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并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撤销迎泽法院532号判决,发回重审。2009年10月15日,迎泽法院经开庭再审后作出(2008)迎刑重字第53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并将一审“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细化为三项:“1.追缴被告人崔建宏违法所得人民币621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2.对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340万元依法划转由亚太公司;3.对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10%的股份依法划转由亚太公司持有”。崔建宏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在这起扑朔迷离的案件中,亚太方面坚称,崔建宏在亚太任职期间,支取现金六七百万元用于办理胡亮明报案所称的三项事宜。
而崔建宏向法庭出具的工商资料等证据则显示,五台亚太矿业公司、忻州鑫峪公司、长治元丰矿业公司与亚太公司无关,所有的出资人均为崔建宏个人。并且2008年2月,胡亮明向崔建宏借款300万元时所签协议显示,“承诺崔建宏同志与本人(胡亮明)没有任何纠纷和疙瘩”,“甲方(崔建宏)在受乙方(胡亮明)聘用工作期间直到现在 (2008年2月5日),崔建宏与胡亮明个人之间以及各自下属的公司企业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的、利益的以及其他的关系和任何纠纷”。
按崔建宏家属的说法是,胡亮明在2008年2月借钱300万元后,又数次派人向崔建宏“借”钱,没有达到目的后捏造事实进行诬陷。而在胡亮明看来,追究崔建宏在公司任职期间的问题,从崔建宏离开公司后就在进行。在迎泽法院的判决书里,亚太公司财务处副处长李冬梅、会计柴红霞称,崔建宏任职期间从公司支出过现金大概600—700万元。但亚太公司在诉讼期间用以支持这一说法的证据是一份无财务人员签字、无主管领导签字、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崔建宏支亚太公司资金明细》,因为最能说明问题的原始财务凭据和账目据胡亮明讲在报案前已经全部“丢失”了。
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以“原始证据缺失”为由退回补侦,期间,太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为了落实胡亮明的报案,委托山西兴成法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崔建宏担任亚太总经理期间的借款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兴成事务所称,审计主要依据的是公安机关提供的《崔建宏支亚太公司资金明细》和亚太方面的证人证言。在这份只有事务所加盖公章,而没有必须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里,崔建宏家属十分不满地指出,报告有无中生有的部分,报告称“2004年6月22日,亚太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转入山西太原康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但是“亚太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
《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不只是崔建宏家属的指责。2009年4月2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迎泽法院的《发还重审意见书》里,亦列出五点没有说明资金来源或与证人证词有矛盾的地方。2010年1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该案出具的 《法律专家意见书》指出:“《审计报告》依据的证据本身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据了解,参与分析案情的7位专家有“新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和开拓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张明楷等。
(来源:中国企业报)
太原亚太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董事长胡亮明在2008年4月向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机动大队报案,称崔建宏在2003年5月至2005年1月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 (崔称2004年4月已离开亚太),代表公司成立五台县亚太矿业有限公司、收购忻州鑫裕矿业有限公司五台瓦场梁铁矿、购买长治元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临县姚家山煤矿,在此三项相关业务中,使用公司的巨额资金,但将收入据为己有。
2008年5月21日,崔建宏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09年1月5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迎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判崔建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崔建宏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4月2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并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撤销迎泽法院532号判决,发回重审。2009年10月15日,迎泽法院经开庭再审后作出(2008)迎刑重字第53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并将一审“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细化为三项:“1.追缴被告人崔建宏违法所得人民币621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2.对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340万元依法划转由亚太公司;3.对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10%的股份依法划转由亚太公司持有”。崔建宏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在这起扑朔迷离的案件中,亚太方面坚称,崔建宏在亚太任职期间,支取现金六七百万元用于办理胡亮明报案所称的三项事宜。
而崔建宏向法庭出具的工商资料等证据则显示,五台亚太矿业公司、忻州鑫峪公司、长治元丰矿业公司与亚太公司无关,所有的出资人均为崔建宏个人。并且2008年2月,胡亮明向崔建宏借款300万元时所签协议显示,“承诺崔建宏同志与本人(胡亮明)没有任何纠纷和疙瘩”,“甲方(崔建宏)在受乙方(胡亮明)聘用工作期间直到现在 (2008年2月5日),崔建宏与胡亮明个人之间以及各自下属的公司企业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的、利益的以及其他的关系和任何纠纷”。
按崔建宏家属的说法是,胡亮明在2008年2月借钱300万元后,又数次派人向崔建宏“借”钱,没有达到目的后捏造事实进行诬陷。而在胡亮明看来,追究崔建宏在公司任职期间的问题,从崔建宏离开公司后就在进行。在迎泽法院的判决书里,亚太公司财务处副处长李冬梅、会计柴红霞称,崔建宏任职期间从公司支出过现金大概600—700万元。但亚太公司在诉讼期间用以支持这一说法的证据是一份无财务人员签字、无主管领导签字、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崔建宏支亚太公司资金明细》,因为最能说明问题的原始财务凭据和账目据胡亮明讲在报案前已经全部“丢失”了。
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以“原始证据缺失”为由退回补侦,期间,太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为了落实胡亮明的报案,委托山西兴成法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崔建宏担任亚太总经理期间的借款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兴成事务所称,审计主要依据的是公安机关提供的《崔建宏支亚太公司资金明细》和亚太方面的证人证言。在这份只有事务所加盖公章,而没有必须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里,崔建宏家属十分不满地指出,报告有无中生有的部分,报告称“2004年6月22日,亚太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转入山西太原康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但是“亚太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
《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不只是崔建宏家属的指责。2009年4月2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迎泽法院的《发还重审意见书》里,亦列出五点没有说明资金来源或与证人证词有矛盾的地方。2010年1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该案出具的 《法律专家意见书》指出:“《审计报告》依据的证据本身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据了解,参与分析案情的7位专家有“新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和开拓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张明楷等。
(来源:中国企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