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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已於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该解释(简称法释(2008)6号)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针对一些企业法人在出现解散事由後,应当清算而不及时清算,甚至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