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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问题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新闻事实与侵害名誉权的关系、披露宣扬隐私与侵害名誉权的关系、名誉侵权诉讼管辖、名誉侵权主体、死者名誉损害、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名誉侵权责任承担形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就新闻单位报道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