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二)税收征管问题
1.城市管理缺位
任何新经济业态在诞生之初都伴随着野蛮生长、管理混乱的现象,共享单车亦然。OFO共享单车为居民和旅游者提供了便捷的绿色出行方式,客观上有效地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首先,OFO共享单车数量激增,无序停放占用道路公共资源和空间。其无桩借还的模式相比于政府公共租赁自行车,使民众借还单车更加快速和便捷。然而,在实际使用中用户随意停车导致占用人行道、公交站台等公共区域等现象十分普遍。
其次,OFO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缺乏对用户行为的监控。虽然OFO共享单车平台企业对单车的停放位置、使用人群等都有相关的规定,比如未成年无法注册成为用户、不允许用户将单车骑进小区内等。但是,由于对用户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导致了用户违规使用共享单车,将共享单车骑进非公共区域,进行恶意损坏等不文明现象的产生,甚至出现把共享单车私自据为己有进行改装、低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最后,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套监管政策未能及时跟进。随着各个共享单车平台企业在各大城市大量投放单车,导致单车的数量持续增加。城市的道路公共资源和空间是有限的,这更加剧了道路的拥堵,影响机动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目前仅有成都市发布了鼓励共享单车发展试行意见的相关指导政策,其他城市相关部门还没有制定对共享单车进行统一管理规划的规范制度。针对共享单车投放之后的运营和管理,平台企业自身要制定相应的用户管理体系,加强经营管理,同时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管控政策。
2.税收征管方式有待创新
在解决城市管理难题的同时,税收征管更应发挥电子发票的助力功能。OFO共享单车作为新经济业态的一种模式,它的经营管理都是经过支付宝、微信等网上支付手段进行的。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使得OFO企业并不会像传统交易那样及时开具大量纸质发票,而用电子发票可以有效实现“信息管税”,为了适应当前共享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确保税务稽查的顺利开展,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方面,对于 OFO共享单车企业来说,可以在发票的整个流通环节进行信息化控制,以电子凭证的方式实现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及查验。这有助于营造和谐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整个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助于OFO企业获得精准的信息数据,因地制宜地投放单车量;另一方面,电子发票在OFO共享单车领域的运用也是税务机关实施“互联网+税务”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对电子税务稽查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3.税收信用体系有待完善
OFO小黄车APP的个人信息一栏,显示有用户的平台积分信用值,但是在涉及到税收征管层面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衡量时,这个平台积分信用值是远远不够的。前文已对OFO共享单车的不同价值主体的纳税问题做了简单的分析,提出了供给方、第三方服务商的纳税义务。实际上,OFO共享单车的这种运营模式将资源供求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对接,资金由骑行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到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剩余资金进入到OFO共享单车企业的账户。因此,支付平台、交易平台和最终资金获得方都应就交易行为承担纳税义务。这需要提高各個环节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这也是改变和完善我国税收信用的基因。
OFO共享单车等一系列共享经济的出现对完善和治理我国的税收信用体系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在一个税收信用体系中,各信用主体之间具有复杂的博弈联动关系,只要有一方失信,就会带来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效应,从而导致多方失信。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纳税主体角度来对税收信用缺失的治理问题进行探讨,最终形成一种联动综合治理模式。此外,还应该发挥社会舆论对政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监督作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不诚信的现象不仅在税收领域存在,在其他很多领域都普遍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信用的建立。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税收信用治理过程中,必须重视社会民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以形成强有力的税收信用监督机制,共同构筑我国的税收信用体系,引领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1.城市管理缺位
任何新经济业态在诞生之初都伴随着野蛮生长、管理混乱的现象,共享单车亦然。OFO共享单车为居民和旅游者提供了便捷的绿色出行方式,客观上有效地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首先,OFO共享单车数量激增,无序停放占用道路公共资源和空间。其无桩借还的模式相比于政府公共租赁自行车,使民众借还单车更加快速和便捷。然而,在实际使用中用户随意停车导致占用人行道、公交站台等公共区域等现象十分普遍。
其次,OFO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缺乏对用户行为的监控。虽然OFO共享单车平台企业对单车的停放位置、使用人群等都有相关的规定,比如未成年无法注册成为用户、不允许用户将单车骑进小区内等。但是,由于对用户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导致了用户违规使用共享单车,将共享单车骑进非公共区域,进行恶意损坏等不文明现象的产生,甚至出现把共享单车私自据为己有进行改装、低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最后,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套监管政策未能及时跟进。随着各个共享单车平台企业在各大城市大量投放单车,导致单车的数量持续增加。城市的道路公共资源和空间是有限的,这更加剧了道路的拥堵,影响机动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目前仅有成都市发布了鼓励共享单车发展试行意见的相关指导政策,其他城市相关部门还没有制定对共享单车进行统一管理规划的规范制度。针对共享单车投放之后的运营和管理,平台企业自身要制定相应的用户管理体系,加强经营管理,同时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管控政策。
2.税收征管方式有待创新
在解决城市管理难题的同时,税收征管更应发挥电子发票的助力功能。OFO共享单车作为新经济业态的一种模式,它的经营管理都是经过支付宝、微信等网上支付手段进行的。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使得OFO企业并不会像传统交易那样及时开具大量纸质发票,而用电子发票可以有效实现“信息管税”,为了适应当前共享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确保税务稽查的顺利开展,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方面,对于 OFO共享单车企业来说,可以在发票的整个流通环节进行信息化控制,以电子凭证的方式实现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及查验。这有助于营造和谐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整个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助于OFO企业获得精准的信息数据,因地制宜地投放单车量;另一方面,电子发票在OFO共享单车领域的运用也是税务机关实施“互联网+税务”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对电子税务稽查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3.税收信用体系有待完善
OFO小黄车APP的个人信息一栏,显示有用户的平台积分信用值,但是在涉及到税收征管层面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衡量时,这个平台积分信用值是远远不够的。前文已对OFO共享单车的不同价值主体的纳税问题做了简单的分析,提出了供给方、第三方服务商的纳税义务。实际上,OFO共享单车的这种运营模式将资源供求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对接,资金由骑行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到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剩余资金进入到OFO共享单车企业的账户。因此,支付平台、交易平台和最终资金获得方都应就交易行为承担纳税义务。这需要提高各個环节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这也是改变和完善我国税收信用的基因。
OFO共享单车等一系列共享经济的出现对完善和治理我国的税收信用体系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在一个税收信用体系中,各信用主体之间具有复杂的博弈联动关系,只要有一方失信,就会带来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效应,从而导致多方失信。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纳税主体角度来对税收信用缺失的治理问题进行探讨,最终形成一种联动综合治理模式。此外,还应该发挥社会舆论对政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监督作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不诚信的现象不仅在税收领域存在,在其他很多领域都普遍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信用的建立。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税收信用治理过程中,必须重视社会民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以形成强有力的税收信用监督机制,共同构筑我国的税收信用体系,引领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