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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5年5月1日起,民事立案登记制开始实施,对法院、社会公众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社会公众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维护,而法院却因此工作量剧增。本文从笔者暑期法院实习的视角切入,浅析民事立案登记制对法院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庭前会议 司法改革 诉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坚强决心,对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笔者有幸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后在法院实习,下面将自己的所观所想结合所查阅的资料对立案登记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概述
首先对立案登记制的概念进行介绍: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2015年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在此之前,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决定是否受理,但是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有些甚至进行了实质性审查,造成某种意义上立案难的问题;而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就必须接收,且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这一改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有利于发挥司法的应有功能。
二、案件数量增长的数据分析
自公布之日起就广受关注的立案登记制,不断有相关新闻报道,实行之后,相关数据报道激增。2015年5月4日是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个工作日,据不完全统计,4日当天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接待立案群众3005人次,当场立案1963件,发放一次性补正起诉材料257份,出具接收起诉材料清单1644份;上海全市法院共登记立案2866件,其中,当场立案2556件,同比登记制实施前平均每天收案数2228件上升14.72%。
法院受理的案件较之前大幅度增加,表明现在越来越多的民众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虽然法院提前都做好了一定程度的应对措施,基本保障立案窗口接待有序,立案程序规范,秩序良好。但是对于一些案件数量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的法院,意味着空前的工作压力,以前因为审查而压着的案子,难立的案子现在都接收了,但是法院的人力、物力资源并没有随之增加,所以,民事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案件的处理效果还有待观察。
查阅相关数据发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一审民事案件受案量突破百万大关, 1999年是个关键节点,突破500万大关,此后,立案标准就卡得严了些,通过不断的控制,缓慢下降后,逐渐稳定在了每年400多万件。直到2007年后,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出台,以及诉讼费用降低,案件又有了迅猛增长,2012年已超过700万件。而我所实习的法庭,目前的结案数量已经是去年一年的数量,而且立案登记制还是五月份才开始实行的,因此,就目前的数据来看,2015年的案件总数量将会创造历史新高。
三、实习的直观感受
基层法院作为立案登记制最直接的被影响者,其职能的有效实现不仅仅需要强调立案登记制实施保障机制的完善,还将对审级制度的改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甚至法治的社会化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也是法治现实对司法改革的呼唤。
作为一名法科学子,能够在恰巧在立案登记制实行不久后开始实习,是一件很幸运的事情。之前,对于立案登记制感受仅仅是简单的,当事人的诉求都可以得到解决,法院必须要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但是真正在法院实习以后,才感受到法院的“难”。新闻报道中清华的一位教授说,“学界是一直在提,但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反馈来看,没觉得会真动,也就没特别研究应对措施。结果中央一决定,很快就全面推开了。”所以很多基层法院尚且不能成熟应对。我在派出法庭的立案室与书记员一同接待过一些当事人,当事人有任何的法律问题都会选择来法院问,很多通过与法院工作人员的交流发现并不需要起诉,然而又有一些胡搅蛮缠的人必须要法院立案。每天基本上都会有几个新立的案子,但是因为法院处理受理的案件,往往是先让双方当事人调解,能调解结案的最好,不能调解,其实也并没有多难解决,判决就可以,但是数量实在是太多了。
目前,司法改革的一大重头戏在于降低法官数量、提高法官权力、待遇和责任的员额制,这本身已经使得不少城市基层法院的年轻一线法官感到压力剧增,甚至有离职的打算,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工作量增加最多的恰恰也是这些人。办公桌上满满的都是案卷,每天都要再接几个新的案子,有难的有简单的,法院也是要绩效考核的地方,调解率,不能超过审理期限,这些都是法官们要考虑的问题。
实践中,解决一个案件,并不简单的如同我们在学校的时候分析主体,主体之间的关系那样,它还需要考虑很多客观因素。法庭的案子大多数都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整理案卷的时候会看到不少转普裁定,但是有一部分并不是因为它需要采取普通程序才转换的,而是因为超过了审理期限。案件增加,审理期限还是之前的规定,人员数量依然如旧,相互之间的不适应,使得法院的工作人员工作任务倍增。因此,这可能表明,现有的审限制度也需要适应性的进行调整,对于复杂的群体诉讼等案件,应当给予更长的审限。
在实习法庭,出现过一整天开了好多个庭,且多是三四个合并审理的,每天的上班时间全部用来开庭,写裁判文书的时间主要是在下班以后。与实习法庭的一位法官交流,谈到写裁判文书是需要润色语言,但是现在的工作节奏并不能给予他们这样的时间。 广州的某一个法院有这样一种模式,一个审判员配备两个助理审判员和两个书记员,五人组成一个团队,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这种模式下,送达由专人来做,一般的案子主要由助理审判员审理,审判员主要是解决一些重大疑难的案子以及签字核查案子的处理结果,这样做能够大大提高效率。法院系统里面有四类人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行政管理人员。在法院实习的过程中,感觉到目前书记员的门槛过低,只要是大专以上学历就可以,当然也因为大部分的书记员工作并不需要过高的法律素养,但是我国的培养模式是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是一个必经过程,但是现在的书记员却处于一种良莠不齐的状态,因此,设想过有没有可能在书记员之外再增加一个,主要是辅助书记员的职位,当然这种设想并不成熟,但是目前法院中的人员安排应该势必是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
四、立案登记制与庭前会议的结合
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增加了民事审判“庭前会议”的内容,庭前会议其实和立案登记制可以相互配合。庭前会议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关于此程序的规定略有差异,庭前会议最开始的实行主要是在刑事案件中,今年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实行。庭前会议的要求是双方当事人都到齐,且对召开庭前会议无异议。笔者所实习的法庭几乎是每一个案子都会预先召开庭前会议,由书记员召开,归纳出无争议的事实,有争议的焦点。有些法官是在庭前会议刚召开完休息十分钟就会接着进行开庭,有些是庭前会议之后会分配当事人双方下次开庭需要准备的事项,择日开庭。庭前会议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解决当事人懈怠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状况,促进和解,以适当的方式解决一部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庭前解决的,只有极少数案件进人到集中庭审,这与其完善的庭前准备程序及其相应的制度不无关系。因此,在案件数量剧增的情况下,逐渐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
五、结语
理论与实践的碰撞,实践的研究其实往往更注重于个案或者称之为同类型案例的解决。看到社会中有这样评价司法考试的,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领域的一个基本敲门砖,但是如果想在这个领域干出点什么,仅仅靠司法考试是不足的,司法考试有标准答案,然而实践中不一定有。最高院,省高院会将一些典型的案例展示在相关杂志中,分析国内目前同类案例有哪几种解决方法,哪一种更适合于实际情况,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哪一种符合法理中的哪一观点,其与课本上所讲述的相比,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可以对法官的判案进行有效指导,这与国外的判例法是有本质区别的。
实习只有短短的四十天左右,但收获真的非常多,实践中的问题要复杂很多,维稳其实一直都是造成很多法律不能得到实行的重要原因,法院每处理一个案件还要考虑当事人会不会上访,现在的法院让我评价可能更像一个居委会大妈,管的事情很宽泛,但是人员资源都处于不足状态,司法改革还在继续,相信有法律人的推动,它会越变越好。
立案登记制的实行有利有弊,任何一种制度想要完全适应都需要一个过程,它未来的走向有很多种方向,但都是一个目的,为老百姓解决法律问题,维护他们的权益。改革初期与旧制度产生摩擦符合改革发展的必然规律,将应对矛盾和推行改革制度相结合才能获得突出重围的生机。立案登记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实施后对基层法院职能运行的冲击反映了我国司法进程中的深层次矛盾,这些矛盾一定程度上也为司法改革的推进带来新的切入点。
总而言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必然会对中国未来的法治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也期待着创新性更高,更具中国特色的立案登记制的出现。本人对于立案登记制所讨论的、提出的一些内容尚停留在一些较为浅薄的层面,更深层次的研究还有待以后的继续观察、感受、学习。
参考文献:
[1]许尚豪、瞿叶娟.立案登记制的本质及其建构.理论探索.2015(2)(总第 212 期).
[2]黄常明、陈玮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中国事法杂志.2013(10).
[3]陈子楠、杨宇冠.Chen Zinan.YangYuguan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的排除方式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5(3).
[4]宋旺兴. 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2).
[5]宋伟莉.民事诉讼的庭前会议制度初探.法学论坛.1999(2).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庭前会议 司法改革 诉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坚强决心,对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笔者有幸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后在法院实习,下面将自己的所观所想结合所查阅的资料对立案登记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概述
首先对立案登记制的概念进行介绍: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2015年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在此之前,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决定是否受理,但是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有些甚至进行了实质性审查,造成某种意义上立案难的问题;而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就必须接收,且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这一改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有利于发挥司法的应有功能。
二、案件数量增长的数据分析
自公布之日起就广受关注的立案登记制,不断有相关新闻报道,实行之后,相关数据报道激增。2015年5月4日是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个工作日,据不完全统计,4日当天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接待立案群众3005人次,当场立案1963件,发放一次性补正起诉材料257份,出具接收起诉材料清单1644份;上海全市法院共登记立案2866件,其中,当场立案2556件,同比登记制实施前平均每天收案数2228件上升14.72%。
法院受理的案件较之前大幅度增加,表明现在越来越多的民众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虽然法院提前都做好了一定程度的应对措施,基本保障立案窗口接待有序,立案程序规范,秩序良好。但是对于一些案件数量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的法院,意味着空前的工作压力,以前因为审查而压着的案子,难立的案子现在都接收了,但是法院的人力、物力资源并没有随之增加,所以,民事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案件的处理效果还有待观察。
查阅相关数据发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一审民事案件受案量突破百万大关, 1999年是个关键节点,突破500万大关,此后,立案标准就卡得严了些,通过不断的控制,缓慢下降后,逐渐稳定在了每年400多万件。直到2007年后,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出台,以及诉讼费用降低,案件又有了迅猛增长,2012年已超过700万件。而我所实习的法庭,目前的结案数量已经是去年一年的数量,而且立案登记制还是五月份才开始实行的,因此,就目前的数据来看,2015年的案件总数量将会创造历史新高。
三、实习的直观感受
基层法院作为立案登记制最直接的被影响者,其职能的有效实现不仅仅需要强调立案登记制实施保障机制的完善,还将对审级制度的改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甚至法治的社会化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也是法治现实对司法改革的呼唤。
作为一名法科学子,能够在恰巧在立案登记制实行不久后开始实习,是一件很幸运的事情。之前,对于立案登记制感受仅仅是简单的,当事人的诉求都可以得到解决,法院必须要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但是真正在法院实习以后,才感受到法院的“难”。新闻报道中清华的一位教授说,“学界是一直在提,但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反馈来看,没觉得会真动,也就没特别研究应对措施。结果中央一决定,很快就全面推开了。”所以很多基层法院尚且不能成熟应对。我在派出法庭的立案室与书记员一同接待过一些当事人,当事人有任何的法律问题都会选择来法院问,很多通过与法院工作人员的交流发现并不需要起诉,然而又有一些胡搅蛮缠的人必须要法院立案。每天基本上都会有几个新立的案子,但是因为法院处理受理的案件,往往是先让双方当事人调解,能调解结案的最好,不能调解,其实也并没有多难解决,判决就可以,但是数量实在是太多了。
目前,司法改革的一大重头戏在于降低法官数量、提高法官权力、待遇和责任的员额制,这本身已经使得不少城市基层法院的年轻一线法官感到压力剧增,甚至有离职的打算,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工作量增加最多的恰恰也是这些人。办公桌上满满的都是案卷,每天都要再接几个新的案子,有难的有简单的,法院也是要绩效考核的地方,调解率,不能超过审理期限,这些都是法官们要考虑的问题。
实践中,解决一个案件,并不简单的如同我们在学校的时候分析主体,主体之间的关系那样,它还需要考虑很多客观因素。法庭的案子大多数都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整理案卷的时候会看到不少转普裁定,但是有一部分并不是因为它需要采取普通程序才转换的,而是因为超过了审理期限。案件增加,审理期限还是之前的规定,人员数量依然如旧,相互之间的不适应,使得法院的工作人员工作任务倍增。因此,这可能表明,现有的审限制度也需要适应性的进行调整,对于复杂的群体诉讼等案件,应当给予更长的审限。
在实习法庭,出现过一整天开了好多个庭,且多是三四个合并审理的,每天的上班时间全部用来开庭,写裁判文书的时间主要是在下班以后。与实习法庭的一位法官交流,谈到写裁判文书是需要润色语言,但是现在的工作节奏并不能给予他们这样的时间。 广州的某一个法院有这样一种模式,一个审判员配备两个助理审判员和两个书记员,五人组成一个团队,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这种模式下,送达由专人来做,一般的案子主要由助理审判员审理,审判员主要是解决一些重大疑难的案子以及签字核查案子的处理结果,这样做能够大大提高效率。法院系统里面有四类人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行政管理人员。在法院实习的过程中,感觉到目前书记员的门槛过低,只要是大专以上学历就可以,当然也因为大部分的书记员工作并不需要过高的法律素养,但是我国的培养模式是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是一个必经过程,但是现在的书记员却处于一种良莠不齐的状态,因此,设想过有没有可能在书记员之外再增加一个,主要是辅助书记员的职位,当然这种设想并不成熟,但是目前法院中的人员安排应该势必是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
四、立案登记制与庭前会议的结合
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增加了民事审判“庭前会议”的内容,庭前会议其实和立案登记制可以相互配合。庭前会议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关于此程序的规定略有差异,庭前会议最开始的实行主要是在刑事案件中,今年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实行。庭前会议的要求是双方当事人都到齐,且对召开庭前会议无异议。笔者所实习的法庭几乎是每一个案子都会预先召开庭前会议,由书记员召开,归纳出无争议的事实,有争议的焦点。有些法官是在庭前会议刚召开完休息十分钟就会接着进行开庭,有些是庭前会议之后会分配当事人双方下次开庭需要准备的事项,择日开庭。庭前会议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解决当事人懈怠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状况,促进和解,以适当的方式解决一部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庭前解决的,只有极少数案件进人到集中庭审,这与其完善的庭前准备程序及其相应的制度不无关系。因此,在案件数量剧增的情况下,逐渐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
五、结语
理论与实践的碰撞,实践的研究其实往往更注重于个案或者称之为同类型案例的解决。看到社会中有这样评价司法考试的,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领域的一个基本敲门砖,但是如果想在这个领域干出点什么,仅仅靠司法考试是不足的,司法考试有标准答案,然而实践中不一定有。最高院,省高院会将一些典型的案例展示在相关杂志中,分析国内目前同类案例有哪几种解决方法,哪一种更适合于实际情况,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哪一种符合法理中的哪一观点,其与课本上所讲述的相比,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可以对法官的判案进行有效指导,这与国外的判例法是有本质区别的。
实习只有短短的四十天左右,但收获真的非常多,实践中的问题要复杂很多,维稳其实一直都是造成很多法律不能得到实行的重要原因,法院每处理一个案件还要考虑当事人会不会上访,现在的法院让我评价可能更像一个居委会大妈,管的事情很宽泛,但是人员资源都处于不足状态,司法改革还在继续,相信有法律人的推动,它会越变越好。
立案登记制的实行有利有弊,任何一种制度想要完全适应都需要一个过程,它未来的走向有很多种方向,但都是一个目的,为老百姓解决法律问题,维护他们的权益。改革初期与旧制度产生摩擦符合改革发展的必然规律,将应对矛盾和推行改革制度相结合才能获得突出重围的生机。立案登记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实施后对基层法院职能运行的冲击反映了我国司法进程中的深层次矛盾,这些矛盾一定程度上也为司法改革的推进带来新的切入点。
总而言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必然会对中国未来的法治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也期待着创新性更高,更具中国特色的立案登记制的出现。本人对于立案登记制所讨论的、提出的一些内容尚停留在一些较为浅薄的层面,更深层次的研究还有待以后的继续观察、感受、学习。
参考文献:
[1]许尚豪、瞿叶娟.立案登记制的本质及其建构.理论探索.2015(2)(总第 212 期).
[2]黄常明、陈玮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考察及思考.中国事法杂志.2013(10).
[3]陈子楠、杨宇冠.Chen Zinan.YangYuguan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的排除方式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5(3).
[4]宋旺兴. 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2).
[5]宋伟莉.民事诉讼的庭前会议制度初探.法学论坛.1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