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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元月3日,河南省新密市恒源造纸厂一纸诉状将新密市人事劳动局推上被告席,并将本厂职工郭建林列为第三人.诉状认为郭建林受伤主要是因为工作期间酗酒、违章操作造成的.人事劳动局认定郭建林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属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的新密人劳字(2000)221号文件<关于认定新密市恒源造纸厂职工郭建林为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