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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国企改革又是中国最独特、最引人注目、最具创新的改革。接下来的国企改革还应该继续坚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正确划分两类国企
国企的分类事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与国资委的能否存续问题,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首先应从正确划分两类国企入手。然而,目前存在将国企分为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两类的认识误区。
一方面,“竞争性国企”的提法并不科学。首先,竞争性与垄断性界定上模糊不清。因为公益性和营利性相对,竞争性与垄断性相对,而在当前中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阶段,很多垄断行业将为大量民营和外资开放,中国垄断领域的边界是在动态变化的,使得在现实中很难区分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其次,垄断性国企是否营利模糊不清。垄断本身没有好坏之分,确切地说自然垄断是好垄断,这些领域就是1大于2。比如电网、电信、铁路等自然垄断行业,它们虽受到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的价格管制,但这些企业一定是追求盈利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垄断性国企并不排斥营利属性。
另一方面,此种分类的要害在于消灭中国的国资委创新体制,否定中国30年成功改革,必须给予高度警惕。按照竞争性与公益性的划分依据,公益性国企归财政部监管,竞争性国企归国资委监管,加之“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呼声越来越高,竞争性国有企业面临全面退出。如果竞争性国企不复存在,国资委这一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国资监管机构也终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从长期看,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模式中国有企业应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国企,其特点是采取国有独资形态,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是公务员。这类企业应当只占极少数,以提供公共物品和接受公共补贴的企业为主,主要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充当社会公共物品提供方的角色。另一类是国资部门管理的营利性国企,其特点是采取国资控股或参股形态,以追求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来自职业经理人。国资委的监管对象应当是营利性国企,监管范围是国家出资形成的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全部国有资本,包括产业类(如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金融类(如中投公司)和其他营利性国资。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在坚持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上,建立新型的法人所有制基础上的现代公司制度将是我们改革的重要发展方向。不管是西方的私人独资,还是中国旧体制下的单一的政府独资都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司战胜独资”即用现代的股份公司制度战胜独资的企业制度,通过股权多元化和资本化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
现代股份公司具有“二个两权分离”、“三个独立”、“四个社会化”三大特征。首先,“二个两权分离”即第一公司出资人拥有的股权和法人所有权的分离,第二抽象的公司法人所有权和具体的企业经理人经营权的分离。前者决定了股东需要专业的经理人员替他们管理公司法人,形成职业经理人队伍。这实际上是建立在现代公司出资人拥有的股权和法人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之上,实现了法人所有权与具体经理人经营权的二次分离。其次,以公司法人所有制为基础,实现财产独立、利益独立和责任独立三个独立;财产独立是指形成了法人的财产所有权,股东只是获得了股权,把所有权让渡给法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益独立则是任何股东主体和股份公司主体利益分开,不能再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去侵犯股份公司的利益,占有股份公司的资金。法人不仅以盈利为目的,而且拥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这有利于法人不允许个别股东或者国家侵犯自己的利益。它重视自己的发展,不允许任何不负责任的经营,在完成国家税收之后,法人有权自主支配税后利润。责任独立是指法人的财产边界的清晰决定了它在经济上可以独担责任,当其由于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以致破产时,只以其拥有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并不连带股东、经营者或雇员。最后,以资本社会化为基础,随之衍生出来生产经营的社会化、风险的社会化和经营人才的社会化,由此,公司法人真正实现了资本的灵魂与企业的躯体完美的结合,成为商品经济时代运行的主要载体。
因此,下一步的国企改革是进一步朝现代法人的股份公司的方向推进,利用股份制的方式和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实现企业产权的多元化,而不是简单地模仿西方两百年前的老路和俄罗斯私有化失败的教训,机械地把国有独资变成私人独资。
实现国企监管向国资监管的跨越
在未来的改革中,国有企业的管理,应从简单的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和产品生产经营的管理退到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因为无论从国有资本在内的现代股份公司制度看,还是从创造“国企”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利条件看,改变对传统“国企”的认识势在必行。
从国内形势看,今天的国有企业是由政府授权运营的国有控股公司,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功的现实背景下,现在的国有企业在市场中已成为产权清晰、资产独立及市场经济中的平等诉讼主体,而国有股东已经成为法人所有制度背景下的股东。同时,目前社会舆论对国企存在诸多非议,实际上是将传统国企概念覆盖在今天这种企业身上,混淆了“国企”与国资的根本不同导致的。因此,在下一步改革中,国有资本需要进一步融入到股权多元化的现代股份公司,实现与民营资本、外资资本共存的良好格局。
从国际形势看,国企在参与竞争过程中屡遭非议。在日前备受国内外关注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TPP)的谈判过程中,中国国企的竞争地位再次受到“责难”。国企要么被认为是政府的代理机构,要么被指责接受政府补贴、不是公平参与竞争,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阻力重重。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化国资监管体制必须实现从管理“国企”向管理“国资”的实质性跨越。国有资本出资人仅国有资本出资人同现代股份公司制度中股东一样退居幕后实行股权指挥,而在前台培训或者招聘一批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保姆”来管家;国资委与国企的关系从“上级主管”与“所属企业”的关系转变为“股东”与“董事会”关系,即完全通过董事会履行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让我们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在批评借鉴西方股份公司法人所有制走过的道路上形成中国特色,才能将中国的国企改革推向一个深度。
正确划分两类国企
国企的分类事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与国资委的能否存续问题,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首先应从正确划分两类国企入手。然而,目前存在将国企分为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两类的认识误区。
一方面,“竞争性国企”的提法并不科学。首先,竞争性与垄断性界定上模糊不清。因为公益性和营利性相对,竞争性与垄断性相对,而在当前中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阶段,很多垄断行业将为大量民营和外资开放,中国垄断领域的边界是在动态变化的,使得在现实中很难区分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其次,垄断性国企是否营利模糊不清。垄断本身没有好坏之分,确切地说自然垄断是好垄断,这些领域就是1大于2。比如电网、电信、铁路等自然垄断行业,它们虽受到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的价格管制,但这些企业一定是追求盈利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垄断性国企并不排斥营利属性。
另一方面,此种分类的要害在于消灭中国的国资委创新体制,否定中国30年成功改革,必须给予高度警惕。按照竞争性与公益性的划分依据,公益性国企归财政部监管,竞争性国企归国资委监管,加之“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呼声越来越高,竞争性国有企业面临全面退出。如果竞争性国企不复存在,国资委这一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国资监管机构也终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从长期看,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模式中国有企业应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国企,其特点是采取国有独资形态,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是公务员。这类企业应当只占极少数,以提供公共物品和接受公共补贴的企业为主,主要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充当社会公共物品提供方的角色。另一类是国资部门管理的营利性国企,其特点是采取国资控股或参股形态,以追求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来自职业经理人。国资委的监管对象应当是营利性国企,监管范围是国家出资形成的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全部国有资本,包括产业类(如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金融类(如中投公司)和其他营利性国资。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在坚持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上,建立新型的法人所有制基础上的现代公司制度将是我们改革的重要发展方向。不管是西方的私人独资,还是中国旧体制下的单一的政府独资都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司战胜独资”即用现代的股份公司制度战胜独资的企业制度,通过股权多元化和资本化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
现代股份公司具有“二个两权分离”、“三个独立”、“四个社会化”三大特征。首先,“二个两权分离”即第一公司出资人拥有的股权和法人所有权的分离,第二抽象的公司法人所有权和具体的企业经理人经营权的分离。前者决定了股东需要专业的经理人员替他们管理公司法人,形成职业经理人队伍。这实际上是建立在现代公司出资人拥有的股权和法人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之上,实现了法人所有权与具体经理人经营权的二次分离。其次,以公司法人所有制为基础,实现财产独立、利益独立和责任独立三个独立;财产独立是指形成了法人的财产所有权,股东只是获得了股权,把所有权让渡给法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益独立则是任何股东主体和股份公司主体利益分开,不能再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去侵犯股份公司的利益,占有股份公司的资金。法人不仅以盈利为目的,而且拥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这有利于法人不允许个别股东或者国家侵犯自己的利益。它重视自己的发展,不允许任何不负责任的经营,在完成国家税收之后,法人有权自主支配税后利润。责任独立是指法人的财产边界的清晰决定了它在经济上可以独担责任,当其由于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以致破产时,只以其拥有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并不连带股东、经营者或雇员。最后,以资本社会化为基础,随之衍生出来生产经营的社会化、风险的社会化和经营人才的社会化,由此,公司法人真正实现了资本的灵魂与企业的躯体完美的结合,成为商品经济时代运行的主要载体。
因此,下一步的国企改革是进一步朝现代法人的股份公司的方向推进,利用股份制的方式和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实现企业产权的多元化,而不是简单地模仿西方两百年前的老路和俄罗斯私有化失败的教训,机械地把国有独资变成私人独资。
实现国企监管向国资监管的跨越
在未来的改革中,国有企业的管理,应从简单的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和产品生产经营的管理退到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因为无论从国有资本在内的现代股份公司制度看,还是从创造“国企”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利条件看,改变对传统“国企”的认识势在必行。
从国内形势看,今天的国有企业是由政府授权运营的国有控股公司,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功的现实背景下,现在的国有企业在市场中已成为产权清晰、资产独立及市场经济中的平等诉讼主体,而国有股东已经成为法人所有制度背景下的股东。同时,目前社会舆论对国企存在诸多非议,实际上是将传统国企概念覆盖在今天这种企业身上,混淆了“国企”与国资的根本不同导致的。因此,在下一步改革中,国有资本需要进一步融入到股权多元化的现代股份公司,实现与民营资本、外资资本共存的良好格局。
从国际形势看,国企在参与竞争过程中屡遭非议。在日前备受国内外关注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TPP)的谈判过程中,中国国企的竞争地位再次受到“责难”。国企要么被认为是政府的代理机构,要么被指责接受政府补贴、不是公平参与竞争,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阻力重重。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化国资监管体制必须实现从管理“国企”向管理“国资”的实质性跨越。国有资本出资人仅国有资本出资人同现代股份公司制度中股东一样退居幕后实行股权指挥,而在前台培训或者招聘一批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保姆”来管家;国资委与国企的关系从“上级主管”与“所属企业”的关系转变为“股东”与“董事会”关系,即完全通过董事会履行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让我们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在批评借鉴西方股份公司法人所有制走过的道路上形成中国特色,才能将中国的国企改革推向一个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