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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柳州市机械工业学校和柳州市机械工业技工学校(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学校,以下简称该校),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检查所(以下简称我所)对其乱收费行为的处罚,向我所所在地———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胜诉的过程,至今历时两年有余。这一诉讼案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一、案情经过1996年,根据举报,我所对该校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于当年12月以桂价检处字【1996】063号处罚决定书对该校的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