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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缴费义务。运用法律解释、语义分析和实证法等方法,将这项费用界定为“国际特许使用费”,其性质是沿海国占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支付的对价。但相关条款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以致该费用在将来执行中会遇到诸多问题。但是这将从法的适用一般理论、现有法律找到依据,并通过转化为国内法、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协商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