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刑事公诉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对于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官就必须提起公诉。这种刚性规定无疑限制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与社会目标多元化和社会管控柔性相冲突。打击犯罪并非检察官所追求的唯一目标,罔顾具体案情所涉及的公正原则,对所有案件都一律提出公诉的做法并不恰当。检察官不是受害人的代理人,其作为国家的代表,理应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但证据充分并不当然代表公诉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应当细化增加公诉可能性的公共利益因素和减少公诉可能性的公共利益因素,以便在具体案件中参照适用,提升公诉决定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