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几个常见账务处理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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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几乎除了部分行业以外的大大小小企业,都会涉及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特别是在近年来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更广泛。如何合理、简便进行正确的增值税核算及账务处理,关系到企业、国家的双重利益,由于其复杂的处理,造成企业会计人员的账务处理失误,进而造成多纳税是企业之殇;同样造成企业少纳税进而被处罚,企业也有苦难言,反过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会丧失税法的严肃性。笔者就几个常见的实务案例分析,对增值税账务处理提出改进意见,以期抛砖引玉,简化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修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虽然购买税控装置是一次性业务,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非完全消费型,使得部分固定资产还不能抵扣,税控装置就是其一。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目前的账务处理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1.初次购买设备款和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增设了一个减免税款专栏(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提取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发生技术维修费,按实际支付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这是一个争议很久的问题,争论点较多,以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对此项规定提出两点异议:一是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及其折旧处理目的性不明确;二是增值税的抵扣有违增值税相关规定。首先固定资产全额入账是价税合计,与消费型增值税的总体原则矛盾,在计提的折旧中含有增值税,同时又全额冲减了管理费用,其实质是是把税控装置的价税款分期进行摊销,而在当初一次性抵扣的增值税,名义上使企业当月少交了增值税,实质又分期以折旧的方式摊销了。对于税控装置及技术维修费不是一笔很大金额的资产,造成实务中的困惑和麻烦,完全是简单问题复杂化。如果就按普通固定资产入账和正常的折旧处理,会计人员也不会产生歧义,账务处理也会大大简化。最主要的是,税控装置的价税款合计以增值税的形式先行抵扣,有违增值税征收的初衷。其次税控装置实质是国家出钱,企业倒账,多此一举。以数据说明如下:
  甲企业某月销项税10万,进项税7万,应纳增值税3万。由于购买税控装置价税合计2万,则当月由于购买税控装置应纳增值税变为1万。表面上是企业出钱购买了税控装置,实际少交了增值税,企业并未出钱,而账务处理却绕了一大圈。即递延收益的2万,分期以折旧消化了,递延收益当年不影响所得税,折旧最后也没进成本,也不影响所得税。这是一个“怪异”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二、钱款与纳税时间不一致的账务处理
  在实务中先交款后开票,或先开票后交款很普遍。许多企业以此作为纳税筹划或者资金计划的一种手段。如果付款和票面金额一致,处理很简单。如果不一致到底该如何处理?参看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代理实务教材p134例8-2第二笔业务(无关内容省略):2月6日W公司与B公司签订预售款货款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一批,价格100万合同约定B公司应当于2月6日支付预付款50万,W公司必须于2月6日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W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预收账款 33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万
  笔者认为这种账务处理方式欠妥。首先增值税发票价税要一致,不能脱节;其次分录要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如果增值税发票是价100万,税17万,上述分录让人难以理解,如果以50万做销售,明显票据税款又不合适。正确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万
  应收账款 6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万
  这样处理对会计的收入确认时点又不相符,这也是笔者建议修改的另一个关键点:会计和税法的不一致问题。会计和税法因为站在各自立场处理问题,有差异正常。但是站在企业立场,会计和税法应该统一的,不能为了满足会计或税法而出现一笔业务两种处理,增加会计人员的难度,实际也为税收腐败提供可乘之机,这是我国下一步需要进行法规改进的地方向—两者趋同,或者明确规定一种账务处理方式。当然极其特殊的地方允许存在差异。针对这笔业务,就是完全可以按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销项税是以收入存在为前提,没有收入就没有销项税。同样现在确认了收入,以后需要退回冲减收入,销项税也需要冲减。
  三、简化、改进增值税明细科目和专栏
  目前增值税涉及三个明细账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在应交增值税下设置九个专栏: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从以上设置看出,增值税科目设置相当细,单从名称上看也很清晰。但实务处理并不简单,特别是有出口退税企业,专栏“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用于核算出口退税,而“出口退税”也是同样用途。两者的差异,在于申报环节的时点和不同的出口退税率,仅这一点就让刚入行的会计人员“抓狂”,还不说下一步申报和实际的差异处理、不得抵扣税额的计算,还要用红字、蓝字的处理。
  如: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用于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专栏,用于反映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功能看,笔者认为有“画蛇添足”之嫌。该科目的目的在于核算月底企业欠缴、多缴和待抵扣的增值税,如月底发生应缴增值税,需做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多交了,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如果月底有欠缴、还有留抵税额,无论留抵税额大于、小于欠缴税额都是相同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金额以最小的计算。金额以最小的记,这种才是账务处理的实质,但是如果按下面笔者的建议,这种处理也没必要,可以简化。
  看一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简单明了,不会出现错误和歧义,除了本身业务简单外,主要是按实质账务处理方式—注重应缴税款。根据这个思路建议一般纳税人也简化处理:对于增值税核算开设两个明细即可—销项税、进项税。这是增值税的核心:应缴税额=销项税-进项税。同时在这两个明细下面开设专栏:销项税减少、进项税减少。在账务处理上,明确规定这两项减少,在销项税减少、进项税减少专栏中采用红字处理。如果需要进一步对减少项目细化处理,则可以把这两个专栏上升为明细,然后用专栏区别减少的不同业务类型。最后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总账的余额,来确定期末是应交还是留抵,无需用现在的未交增值税明细,多此一举单独反映欠缴、多缴和留抵金额。因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是负债类性质账户,余额已经具备此项功能。这样处理清晰明了,账务处理也简单且不易出错。
  通过实例看:某企业6月税务稽查发现有8万欠税,假设7月末留抵税额2万,8月末留抵税额7万,则7月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8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
  如果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负债性质账户的余额实质把握清楚,这两笔账务处理完全没有必要,8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肯定是留抵1万,就像所得税亏损不用做账务处理的道理一样。
  与此对应,完全可以取消工程物资账户。购进的工程物资按正常材料不含税处理,使用时才进项税转出。好处有三:一是使得材料及时入库,与其他材料同样处理,减轻保管、会计的工作量;二是促使企业加强材料管理,避免多头采购造成浪费;三是通过进项税转出和材料出库对应,利于对在建工程成本审计。
  作者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会计二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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