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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节能作为重要的政策导向,引导运输经营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标准化的车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油型车辆,限制、淘汰高油耗车辆,实现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目标。”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副司长徐亚华在10月15日如期召开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期宣贯会上将“高油耗车辆”列为“严打”对象。
“道路运输管理单位将对2010年3月1日后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符合核查要求的车辆方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存入车辆档案。”他说。
《办法》以11号部令发布后,1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该《办法》在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制度框架下,增加了车辆燃料消耗量指标限值要求,据信将进一步推进和贯彻节能减排。
“新车型新办法,老车型老办法”
会上,徐亚华表示,选择好的车型是节能的先决条件,行业应从技术性节能入手,促进车型结构调整,鼓励相关单位购买节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要下降12%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要下降3%左右;到2020年,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要下降16%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要下降5%左右。
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朱伽林指出,出台《办法》,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把高耗能车辆排除在道路运输领域之外。交通运输部通过制定《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将对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的新车建立准入制度;通过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标准,对超过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在用车逐步实行退出制度。
为确保新制度实施后的平稳过渡,交通运输部决定采取“新车型新办法,老车型老办法”的管理措施。对2010年3月1日前已取得工信部“公告”的道路运输车型,给予一年的过渡期,给企业准备和消化已生产车型足够的时间,即在2011年3月1日前,所有的“老车型”仍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运管部门在核发营运证时不对燃料消耗量限值进行核查。
交通运输部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尽快将“老车型”信息按统一要求报送部节能中心,交通运输部将在明年3月1日前完成“老车型”数据库。“老车型”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2010年2月28日。
屡次违规车型企业纳入“黑名单”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严格进行车辆配置和参数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准入,并将核查报告纳入车辆技术档案。对在核查中屡次发现违规车型的车辆生产企业,要纳入重点核查企业“黑名单”,并将重点核查企业的信息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老车型”过渡期内。亦不得因为”老车型”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而拒绝办理道路运输证件。
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建立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接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运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核查车型是否与《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简称《达标车型表》)一致。节能中心要在部统一组织下,加强对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企业申报的车型一定要有试验样车。
各个检测机构将严格依据JT711、JT719两项标准,认真做好车型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为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技术服务。
不满足GB18565强M淘汰
宣贯会上将车辆生产企业的申报程序规定如下:首先要找由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公布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做车辆油耗试验:然后把试验材料报节能中心;接着由节能中心受理进行技术审查,主要是核对申报车型的参数与工信部“公告”(或3C)及检测报告中的技术参数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测报告是否全面、有效,综合燃料消耗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有争议问题将组织专家会审):若都达标,最后由节能中心报送交通运输部,由部公布(其间有公示期)。
用户买车,则需提前掂量买什么样的车。买车之后,首先需要到当地运管部门申报;其次由运管部门对车进行核查,看是否与《达标车型表》相一致;若核查合格,方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若检查不合格,运管部门应及时上报,部相关部门将分析是检测机构还是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以作出相应的处罚。
对于新车而言,主要是检查参数、配置等是否与《达标车型表》相符,只有相符才可准入。车辆使用后,核查时直接上综合性能检测线,油耗等要求满足即可。若不满足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标准,且在修理后仍不能达标,则强制淘汰。
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申报
根据《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要认真梳理现有车型,做好申报计划工作,并优先申报主打车型、优势车型。
为了让相关单位有充分的适应时间,交通运输部规定,对2010年3月1日前已公告的客货车车型(“老车型”),执行原来的核查标准,即GB18565标准,但前提是“老车型”必须列入《2010年3月1目前已公告的客货车车型表目录》。
从明年3月1日起,如果运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新购置客货车车辆型号既不在《达标车型表》内,又不在《2010年3月1日前已公告的客货车车型表目录》内,则为不舍格,相关车型也就无法获得《道路运输证》,不能上路运营。
《2010年3月1日前已公告的车型申报表》可以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节能中心领取。
据称,《办法》体现了最大程度方便车辆生产企业,如《达标车型表》车型可与“公告”车型同时申请;符合一定条件的系列车型可只作一次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可从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上自主选择检测机构;对燃料消耗量技术审查的程序,时限及《达标车型表》发布周期都进行了规范等。
在本期宣贯会上,交通运输部下发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及技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及配置核查规范(征求意见稿)》,向参会者广泛征求意见,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
据悉,第二期、第三期宣贯会也将于近期分别在西安和福州召开。
“道路运输管理单位将对2010年3月1日后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符合核查要求的车辆方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存入车辆档案。”他说。
《办法》以11号部令发布后,1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该《办法》在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制度框架下,增加了车辆燃料消耗量指标限值要求,据信将进一步推进和贯彻节能减排。
“新车型新办法,老车型老办法”
会上,徐亚华表示,选择好的车型是节能的先决条件,行业应从技术性节能入手,促进车型结构调整,鼓励相关单位购买节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要下降12%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要下降3%左右;到2020年,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要下降16%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要下降5%左右。
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朱伽林指出,出台《办法》,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把高耗能车辆排除在道路运输领域之外。交通运输部通过制定《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将对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的新车建立准入制度;通过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标准,对超过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在用车逐步实行退出制度。
为确保新制度实施后的平稳过渡,交通运输部决定采取“新车型新办法,老车型老办法”的管理措施。对2010年3月1日前已取得工信部“公告”的道路运输车型,给予一年的过渡期,给企业准备和消化已生产车型足够的时间,即在2011年3月1日前,所有的“老车型”仍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运管部门在核发营运证时不对燃料消耗量限值进行核查。
交通运输部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尽快将“老车型”信息按统一要求报送部节能中心,交通运输部将在明年3月1日前完成“老车型”数据库。“老车型”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2010年2月28日。
屡次违规车型企业纳入“黑名单”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严格进行车辆配置和参数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准入,并将核查报告纳入车辆技术档案。对在核查中屡次发现违规车型的车辆生产企业,要纳入重点核查企业“黑名单”,并将重点核查企业的信息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老车型”过渡期内。亦不得因为”老车型”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而拒绝办理道路运输证件。
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建立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接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运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核查车型是否与《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简称《达标车型表》)一致。节能中心要在部统一组织下,加强对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企业申报的车型一定要有试验样车。
各个检测机构将严格依据JT711、JT719两项标准,认真做好车型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为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技术服务。
不满足GB18565强M淘汰
宣贯会上将车辆生产企业的申报程序规定如下:首先要找由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公布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做车辆油耗试验:然后把试验材料报节能中心;接着由节能中心受理进行技术审查,主要是核对申报车型的参数与工信部“公告”(或3C)及检测报告中的技术参数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测报告是否全面、有效,综合燃料消耗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有争议问题将组织专家会审):若都达标,最后由节能中心报送交通运输部,由部公布(其间有公示期)。
用户买车,则需提前掂量买什么样的车。买车之后,首先需要到当地运管部门申报;其次由运管部门对车进行核查,看是否与《达标车型表》相一致;若核查合格,方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若检查不合格,运管部门应及时上报,部相关部门将分析是检测机构还是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以作出相应的处罚。
对于新车而言,主要是检查参数、配置等是否与《达标车型表》相符,只有相符才可准入。车辆使用后,核查时直接上综合性能检测线,油耗等要求满足即可。若不满足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标准,且在修理后仍不能达标,则强制淘汰。
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申报
根据《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要认真梳理现有车型,做好申报计划工作,并优先申报主打车型、优势车型。
为了让相关单位有充分的适应时间,交通运输部规定,对2010年3月1日前已公告的客货车车型(“老车型”),执行原来的核查标准,即GB18565标准,但前提是“老车型”必须列入《2010年3月1目前已公告的客货车车型表目录》。
从明年3月1日起,如果运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新购置客货车车辆型号既不在《达标车型表》内,又不在《2010年3月1日前已公告的客货车车型表目录》内,则为不舍格,相关车型也就无法获得《道路运输证》,不能上路运营。
《2010年3月1日前已公告的车型申报表》可以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节能中心领取。
据称,《办法》体现了最大程度方便车辆生产企业,如《达标车型表》车型可与“公告”车型同时申请;符合一定条件的系列车型可只作一次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可从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上自主选择检测机构;对燃料消耗量技术审查的程序,时限及《达标车型表》发布周期都进行了规范等。
在本期宣贯会上,交通运输部下发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及技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及配置核查规范(征求意见稿)》,向参会者广泛征求意见,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
据悉,第二期、第三期宣贯会也将于近期分别在西安和福州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