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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几乎没有不知道弗朗西斯·培根的,他那句“知识就是力量”的名言与他的画像一起,出现在很多学校的教学楼走廊上。
1593年,培根当选下议院议员,但是,伊丽莎白一世拒绝委任这位年轻议员任何职位,理由之一是他在议会中,过分果敢地反对女王的税务法案。伊丽莎白一世去世后,信奉“君權神授”的詹姆斯一世即位。他在行政上庸碌无为,却是古典文学的狂热爱好者。培根很快得到国王的赏识,并获得了副检察长的职位。他的一句与司法裁判相关的名言也广为流传:“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但说的和做的常常是两码事。培根在政坛长袖善舞,官至大法官,却屡屡受贿,在当时的政界、司法界是出了名的。
有两起典型的受贿案件,说起来很有意思。一起是奥贝里控告威廉·布鲁克爵士的案件。经接近大法官培根的人点化,奥贝里携带一百英镑,叫上两个朋友去培根的官邸送礼。培根当着奥贝里两个朋友的面,竟然把一百英镑笑纳了。
再一起则是爱德华·埃格顿控告其兄长的案件。爱德华给培根送去了沉甸甸的四百英镑。培根的第一反应是:这太多了,我不能接受。但是,面对巨款,培根嘴上拒绝,还是经不住诱惑又笑纳了。
这两位给培根送礼的当事人好不高兴,以为胜券在握。谁料,培根接受了贿赂,却仍判决这二人败诉。
有人说,钱收了,事不办,培根只是弄脏了自己,却没有污染“河水之源”。也有人怀疑,培根“吃了原告吃被告”,受了另一方更大的贿赂。事实究竟如何,已无据可考。败诉的两位当事人提出申诉,培根落了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后来,培根认罪了,被关进了著名的伦敦塔,并处罚金四万英镑。尽管由于国王的关照,培根不几日就被释放,免遭弹劾,但是,他的污点则是永远抹不去了。侥幸心理打倒了这位哲学家,也许在金钱这一点上,他陷入了“灯下黑”的怪圈,要知道,名声岂能阻止证据的力量。
也许,智者培根的光环过于耀眼,使得后人往往只看到他光亮的一面。1984年,英国法官丹宁所作的《法律的界碑》一书中,对培根下了一个颇为精当的评语:“脑袋是金子的,但他的脚却是泥的。”
有人说,培根能承认受贿并写下“悔过书”还算不错,尽管他收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贿金,但并没有偏袒一方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换言之,属于“贪赃”不“枉法”,似乎比现在某些道德败坏的贪官强多了。
对此,人们不禁要发出这样的诘问:不“枉法”就能堂而皇之地“贪赃”吗?执法者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哪儿去了?其实,“枉法”和“贪赃”是贴得很近的“兄弟”,尽管前者说明的是司法结果公正与否,后者彰显的是法官清廉与否,两者未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倘若“贪赃”不“枉法”,虽说没有因不公裁判“污染了河水之源”,但也污染了一段河水,至少是侵犯了群众利益,让接触这段“河水”的群众感到了切肤之痛。缺失职业操守,迷失道德底线,成为金钱的俘虏,显然,也是法纪不允许的。
仔细想想,“贪赃”不“枉法”较之既“贪赃”又“枉法”,只是五十步笑百步,没有什么可称道的。
1593年,培根当选下议院议员,但是,伊丽莎白一世拒绝委任这位年轻议员任何职位,理由之一是他在议会中,过分果敢地反对女王的税务法案。伊丽莎白一世去世后,信奉“君權神授”的詹姆斯一世即位。他在行政上庸碌无为,却是古典文学的狂热爱好者。培根很快得到国王的赏识,并获得了副检察长的职位。他的一句与司法裁判相关的名言也广为流传:“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但说的和做的常常是两码事。培根在政坛长袖善舞,官至大法官,却屡屡受贿,在当时的政界、司法界是出了名的。
有两起典型的受贿案件,说起来很有意思。一起是奥贝里控告威廉·布鲁克爵士的案件。经接近大法官培根的人点化,奥贝里携带一百英镑,叫上两个朋友去培根的官邸送礼。培根当着奥贝里两个朋友的面,竟然把一百英镑笑纳了。
再一起则是爱德华·埃格顿控告其兄长的案件。爱德华给培根送去了沉甸甸的四百英镑。培根的第一反应是:这太多了,我不能接受。但是,面对巨款,培根嘴上拒绝,还是经不住诱惑又笑纳了。
这两位给培根送礼的当事人好不高兴,以为胜券在握。谁料,培根接受了贿赂,却仍判决这二人败诉。
有人说,钱收了,事不办,培根只是弄脏了自己,却没有污染“河水之源”。也有人怀疑,培根“吃了原告吃被告”,受了另一方更大的贿赂。事实究竟如何,已无据可考。败诉的两位当事人提出申诉,培根落了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后来,培根认罪了,被关进了著名的伦敦塔,并处罚金四万英镑。尽管由于国王的关照,培根不几日就被释放,免遭弹劾,但是,他的污点则是永远抹不去了。侥幸心理打倒了这位哲学家,也许在金钱这一点上,他陷入了“灯下黑”的怪圈,要知道,名声岂能阻止证据的力量。
也许,智者培根的光环过于耀眼,使得后人往往只看到他光亮的一面。1984年,英国法官丹宁所作的《法律的界碑》一书中,对培根下了一个颇为精当的评语:“脑袋是金子的,但他的脚却是泥的。”
有人说,培根能承认受贿并写下“悔过书”还算不错,尽管他收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贿金,但并没有偏袒一方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换言之,属于“贪赃”不“枉法”,似乎比现在某些道德败坏的贪官强多了。
对此,人们不禁要发出这样的诘问:不“枉法”就能堂而皇之地“贪赃”吗?执法者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哪儿去了?其实,“枉法”和“贪赃”是贴得很近的“兄弟”,尽管前者说明的是司法结果公正与否,后者彰显的是法官清廉与否,两者未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倘若“贪赃”不“枉法”,虽说没有因不公裁判“污染了河水之源”,但也污染了一段河水,至少是侵犯了群众利益,让接触这段“河水”的群众感到了切肤之痛。缺失职业操守,迷失道德底线,成为金钱的俘虏,显然,也是法纪不允许的。
仔细想想,“贪赃”不“枉法”较之既“贪赃”又“枉法”,只是五十步笑百步,没有什么可称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