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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会计》2010年第11期发表的胡克训等三位同志"对村级一事一议项目会计处理的探讨"一文,对如何处理一事一议资金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笔者认为,村级会计和财政会计是有区别的,农村会计核算应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其会计处理也应考虑农村会计业务素质的要求。本文仅就其会计处理方法提出如下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