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激讨薪不可取 莫让维权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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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末岁尾是农民工讨薪纠纷的高发季节。不可否认,现实中有的权利人为讨薪不计后果,冲动之下采取极端手段,结果落个身陷囹圄的下场。以下案例提醒大家:讨薪固然重要,手段必须合法。
  破坏生产经营
  【案例】小陈到一家玩具厂打工。当时劳资双方讲明月工资4000元,试用期半年。工作5个月后,小陈觉得车间内环境恶劣,就找到老板提出辞职。老板当即拒绝说:“试用期间你给厂里造成大量原材料损失,所以我要扣你两个月的工资。”小陈不同意老板的说法,三番五次找其讨要工钱均无功而返。事后,小陈越想越窝火,一天深夜,他跑到原来的工作车间,用铁棍砸坏了生产线上20台包缝机,造成直接损失10万余元。最终小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全部損失。
  【点评】小陈出于报复,破坏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损失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上,小陈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是他的法定权利,而玩具厂克扣他的工资显然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还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据此,小陈完全可以收集自己的有关工作证据,到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或在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小陈的教训提醒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切不可莽撞行事。
  非法拘禁
  【案例】马某长期在曹某经营的洗煤厂打工。到2019年底曹某拖欠马某工资6万余元未结,便出具欠款凭条一份,言明半年内本息一并结清。过了还款期后,曹某并没有兑现承诺。马某几次催讨无果后,便带了几个朋友将曹某绑架到一处车库,殴打并逼其通知家人将欠款送来。第二天,马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马某等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点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当前,一些中小企业欠薪现象不在少数。但正当的债权和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应力争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如果意气用事,采取非法手段作出过激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马某等人的做法,就是这一教训的鲜明写照。
  敲诈勒索
  【案例】薛某等农民工多次找到包工头张某,要求其支付拖欠半年的工钱12万元,可后者一直未予支付。气愤之下,薛某等人想到了小广告上刊登的“讨债公司”,于是联系到“职业讨债人”李某,双方谈妥了雇佣费用。很快,李某就找到了欠债的张某,并逼其签署了一张20万元的借款协议。最终,李某的如意算盘非但没打成,还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
  【点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社会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讨债公司”等均是违法存在。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保持足够理性,自觉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去寻求“社会混混”的帮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到头来自己也可能人财两空,受到法律制裁。
  故意伤害
  【案例】农民工贾某到曹某家讨要工程款,两人因为语言不和发生了肢体冲突。混乱中,曹某倒地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事后,贾某赔偿曹某医疗费等共计8万元。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点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欠薪纠纷发生后,劳动者应做到遇事冷静,通过合法途径合理渠道来解决,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等方式。同时,随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受理“门槛”的降低,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越来越低,解决期限也明显缩短,完全能够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本案中,贾某冲动行事的做法,不仅拖延了权利实现的时间,而且自身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盗窃
  【案例】于某、滕某在某酒店打工期间,因公司拖欠其数月工资,二人在多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事自己解决”。于是,他们利用担任仓库保管的便利,盗窃公司平板电视、床上用品等物品,低价销售给他人。案发后,经物价评估机构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6万元。法院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并处罚金。
  【点评】现实中,有的农民工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费时费力费钱,不如“自己解决”来得干脆。殊不知,一旦触犯法律尤其是刑法,就将身陷囹圄,一失足成千古恨。事实上,法律赋予了农民工多种维权途径,比如调解、仲裁、起诉、申请支付令和先予执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优先受偿、代位追偿等等。因此,农民工切不可因为自己“有理”而任意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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