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造成孩子受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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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赵女士退休,丈夫去世后一人独居。女儿婚后生下外孙,赵女士满心欢喜主动接手带孩子,转眼孩子4岁了。一天,她去附近超市买食品,把熟睡的外孙锁在了屋里。但孩子醒来不见外婆,竟从他们居住的三楼窗户爬出坠地,所幸没有危及生命,可骨盆却被摔碎。女婿、女儿没有过分埋怨,赵女士却是悔恨自责不已,主动承担了外孙的全部醫疗费。请问:这种情况下,老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吗?
  答:
  老人替子女看孩子,履行的是一种委托监护责任。子女把照看孩子的事务交给老人即自己的父母,这种委托不能改变现行《民法总则》在第27条确定的监护关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人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对于孩子,父母是第一位的监护责任人。老人替子女看孩子,孩子受到伤害或孩子伤害了他人,责任一般应由孩子的父母承担。《合同法》在第406条中明确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也曾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只有受托人有过错、无偿委托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托人才可以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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