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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18]47号2018年12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夯实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