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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学界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有多种观点,根据观点所在的角度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主观主义下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和客观主义下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两大类,本文通过与刑事诉讼活动相结合的方式,从实际的角度对各学说提出的情景及内含的原因进行分析,以便对弄清现阶段的多种观点背后蕴含的逻辑思维和本质原因提供研究思路。
【关键词】 主客观主义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排序 辩证分析
一、引言
针对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问题,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考量有不同的观点,但其实质都是围绕“犯罪”以及“发现犯罪”这样一些概念和环节进行的思考,在关注各观点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其个中缘由和其之间的内在联系。
现阶段对犯罪构成要件的顺序排列主要的观点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客观主义视角下的犯罪构成要件顺序排列观点,第二类是主观主义视角下的犯罪构成要件顺序排列观点。
客观主义视角下的主要观点是:
[观点一]即通说观点,认为应当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排序;
[观点二]认为应当按照“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排序;
主观主义视角下的主要观点是:
[观点三]认为应当按照“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排序;
二、客观主义视角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问题
针对观点一,就逻辑结构而言,通说观点一的逻辑是:先定性。针对一个现象,首先判断是否存在既存的侵害,如果存在某种侵害,且这种侵害为刑法所禁止,则这样的现象即存在需要动用刑法加以规制的可能性,而这个现象本身,只起到一个引发人们思考是否存在法益被侵害的引子,不当然作为一种犯罪客观要见的部分,再根据这一现象所显现的被侵害法益的不同,对这一现象进行定性。如某人“被偷”,则根据“被偷”这一财产损失的现象,正常人的思维都会先将其认定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这即是先定性,而这一现象是否的确属于“盗窃”,则需要通过对完整现象也即该“盗窃行为”的外在表现(即犯罪客观方面)加以确定,随后再在发现事实的基础上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过(即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
针对观点二,就逻辑结构而言,观点二认为不论是在司法实务中还是在常人的日常生活中,之所以会引发人们对于是否存在法益被侵害的思考,都赖于引起这种思考的既存现象的存在,有了这些现象,才会引发人们对是否存在被侵害法益(即犯罪客体)的思考,而作为原因的这些现象,是一种客观实在,而犯罪客观方面反映的即是所有犯罪客观实在的合体,因此犯罪客观方面的存在才是决定犯罪客体的前提原因。用通俗的话来说,观点一中的定性之所以能定性,是因为通过了对现象的判断,而这些现象本身就是一种不能够被无视的客观实在,正因为有了客观现象的出现,才会产生对侵害客体的思考。
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如何去理解触发人们思考的部分现象性质的认识,究其本质是在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同阶段对“犯罪”概念的理解。
三、主观主义视角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问题
主观主义视角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问题,主要的观点认为应按照“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排序,这也是赵秉志教授提倡的行为发展论的排序方式。赵秉志教授认为,客观活动的出现是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产物,犯罪之所以被称为犯罪,是因为人之行为与法律的背离,不论人之主观意图是有意还是不意(即犯罪主观要件),其行为的做出都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即刑法规范的是人或拟制的人的行为,缺乏了主体的存在,均无从谈起客观行为。这种说法有科学性,也符合哲学当中关于实践与认识的发展规律。在逻辑结构上,引发人们思考的部分现象,必定是某已知或未知主体做出的,就算这些现象只是一种线索,这种线索也是主体的活动有意或无意遗留下来的,没有这个主体的存在,不可能会出现这部分的现象,由此解决了客观主义视角下的分类讨论的情形。
辩证地来看,这种观点从发展的角度来分析的确符合规律,但从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活动的角度分析,按照传统意义上的客观归责的角度来看,却不一定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活动的逻辑顺序,在一般的犯罪活动中,也即在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下,真正能引起刑事诉讼追诉活动或者说能引发适用刑法的直接原因是现象,而不是引发这一直接原因的根本原因即所谓的“人”。在一些特殊的犯罪当中,引发该直接原因的根本原因可能是明确的、确定的,而这个时候的现象,恰恰成为了需要被发现的现象,而这即是侦查活动中由人到案的侦查方式,如贪污、贿赂,均是有了一个明确的嫌疑主体,引起了一些现象,而根据这些现象去发现该主体实际行为的客观方面,这些现象一旦认定为犯罪,该嫌疑主体即为犯罪主体,则既由根本原因产生了直接原因,这也就是主观主义视角。
四、总结
总的来说,比较客观主义视角下和主观主义视角下犯罪构成要件排序的不同观点,客观主义视角更能体现客观归责角度下的犯罪归责方式,更加符合通常人对犯罪活动发展经过的一般性认识,只是在针对不同现象时会有不同的区分,由此演化出两种不同的观点,但客观主义视角依然有其忽视的地方,即由人到案的情形,而主观主义视角则对這一特殊的情况进行了补充。因此,作者认为,在深究各观点提出依据和必要性的同时,更应该从整体上把握,弄清各观点产生的现实原因和各观点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去认识和把握问题更具裨益。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J],辽宁警专学报,2003(6):16-24.
[2] 李芊.谈犯罪构成要件排序[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34):11.
[3] 黄云波.客观主义视野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8(5):34-37.
作者简介:刘章荣,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主客观主义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排序 辩证分析
一、引言
针对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问题,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考量有不同的观点,但其实质都是围绕“犯罪”以及“发现犯罪”这样一些概念和环节进行的思考,在关注各观点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其个中缘由和其之间的内在联系。
现阶段对犯罪构成要件的顺序排列主要的观点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客观主义视角下的犯罪构成要件顺序排列观点,第二类是主观主义视角下的犯罪构成要件顺序排列观点。
客观主义视角下的主要观点是:
[观点一]即通说观点,认为应当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排序;
[观点二]认为应当按照“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排序;
主观主义视角下的主要观点是:
[观点三]认为应当按照“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排序;
二、客观主义视角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问题
针对观点一,就逻辑结构而言,通说观点一的逻辑是:先定性。针对一个现象,首先判断是否存在既存的侵害,如果存在某种侵害,且这种侵害为刑法所禁止,则这样的现象即存在需要动用刑法加以规制的可能性,而这个现象本身,只起到一个引发人们思考是否存在法益被侵害的引子,不当然作为一种犯罪客观要见的部分,再根据这一现象所显现的被侵害法益的不同,对这一现象进行定性。如某人“被偷”,则根据“被偷”这一财产损失的现象,正常人的思维都会先将其认定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这即是先定性,而这一现象是否的确属于“盗窃”,则需要通过对完整现象也即该“盗窃行为”的外在表现(即犯罪客观方面)加以确定,随后再在发现事实的基础上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过(即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
针对观点二,就逻辑结构而言,观点二认为不论是在司法实务中还是在常人的日常生活中,之所以会引发人们对于是否存在法益被侵害的思考,都赖于引起这种思考的既存现象的存在,有了这些现象,才会引发人们对是否存在被侵害法益(即犯罪客体)的思考,而作为原因的这些现象,是一种客观实在,而犯罪客观方面反映的即是所有犯罪客观实在的合体,因此犯罪客观方面的存在才是决定犯罪客体的前提原因。用通俗的话来说,观点一中的定性之所以能定性,是因为通过了对现象的判断,而这些现象本身就是一种不能够被无视的客观实在,正因为有了客观现象的出现,才会产生对侵害客体的思考。
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如何去理解触发人们思考的部分现象性质的认识,究其本质是在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同阶段对“犯罪”概念的理解。
三、主观主义视角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问题
主观主义视角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问题,主要的观点认为应按照“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排序,这也是赵秉志教授提倡的行为发展论的排序方式。赵秉志教授认为,客观活动的出现是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产物,犯罪之所以被称为犯罪,是因为人之行为与法律的背离,不论人之主观意图是有意还是不意(即犯罪主观要件),其行为的做出都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即刑法规范的是人或拟制的人的行为,缺乏了主体的存在,均无从谈起客观行为。这种说法有科学性,也符合哲学当中关于实践与认识的发展规律。在逻辑结构上,引发人们思考的部分现象,必定是某已知或未知主体做出的,就算这些现象只是一种线索,这种线索也是主体的活动有意或无意遗留下来的,没有这个主体的存在,不可能会出现这部分的现象,由此解决了客观主义视角下的分类讨论的情形。
辩证地来看,这种观点从发展的角度来分析的确符合规律,但从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活动的角度分析,按照传统意义上的客观归责的角度来看,却不一定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活动的逻辑顺序,在一般的犯罪活动中,也即在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下,真正能引起刑事诉讼追诉活动或者说能引发适用刑法的直接原因是现象,而不是引发这一直接原因的根本原因即所谓的“人”。在一些特殊的犯罪当中,引发该直接原因的根本原因可能是明确的、确定的,而这个时候的现象,恰恰成为了需要被发现的现象,而这即是侦查活动中由人到案的侦查方式,如贪污、贿赂,均是有了一个明确的嫌疑主体,引起了一些现象,而根据这些现象去发现该主体实际行为的客观方面,这些现象一旦认定为犯罪,该嫌疑主体即为犯罪主体,则既由根本原因产生了直接原因,这也就是主观主义视角。
四、总结
总的来说,比较客观主义视角下和主观主义视角下犯罪构成要件排序的不同观点,客观主义视角更能体现客观归责角度下的犯罪归责方式,更加符合通常人对犯罪活动发展经过的一般性认识,只是在针对不同现象时会有不同的区分,由此演化出两种不同的观点,但客观主义视角依然有其忽视的地方,即由人到案的情形,而主观主义视角则对這一特殊的情况进行了补充。因此,作者认为,在深究各观点提出依据和必要性的同时,更应该从整体上把握,弄清各观点产生的现实原因和各观点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去认识和把握问题更具裨益。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J],辽宁警专学报,2003(6):16-24.
[2] 李芊.谈犯罪构成要件排序[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34):11.
[3] 黄云波.客观主义视野下的犯罪构成要件排序[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8(5):34-37.
作者简介:刘章荣,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