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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习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同时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指明了努力的方向。本文是在认真研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同时,深入研究其在依法治国方面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从而理清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历程和脉络。
[关键词]马克思法治理论 创新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1-0281-01
一、绪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它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习近平主席作为一位杰出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和开拓者,他在中国历史发展的新时期里,励精图治,锐意进取,以新的视角思维,不断的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的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进行着创新与发展。
本文是将习近平主席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新时期的发展情况作为研究对象,希望可以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的社会发展领域和党建领域的突出作用,和不断发展革新的研究,深刻的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发展的创新性成果,正确认识体现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加深对新时期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学习和理解,明确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为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法治化建设的推进有深刻的意义。本文的研究加深了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的中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认识,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一、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立法上的继承和创新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尤其强调“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因为习近平信奉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不久的习近平讲话要求,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有其应尽的工作职责。习主席指出,前者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拓宽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的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切实落实;后者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
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要求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同时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担任总书记以来,习近平多次在不同场合阐释“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这一论断。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两次提出要处理好改革与相关法律立、改、废的关系。在后一次的会议上,他指出,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立、改、废及相关试点工作所需法律授权问题,要与立法部门主动衔接,相向而行、同步推进。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卓有成效。但随着反腐败工作走入深水区,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在习近平看来,反腐工作也要于法有据。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以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
《立法法》的全面修改健全了立法的程序性和规范性。一方面,健全了审议和表决机制,提高了立法技术;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和审查,有效的防止了地方立法权被过度的滥用,避免了与上位法的冲突,避免了出现地方立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尽量消除了法律体系内部相互矛盾的现象,提高宪法的权威。
二、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执法上的继承和创新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法律的尊严也在于实施。习近平多次强调对于担负法律实施重要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要严格执法。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主席指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自己的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
这一点在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也有所提及。习近平表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习近平指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良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习近平还强调,政法工作者要有职业操守,有“执法为民”的工作意识,有对法治有信仰和坚守,“执法如山,浩然正气”。
三、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司法上的继承和创新
一位哲人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判决要比多次不公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却败坏了水源。”习近平则用“100-1=0”来描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累积起来的良好形象。更何况,对于涉案的个人,一个错案就是全部。
具统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观点,习近平主席至少在公开场合强调过3次。
在2013年主持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指出所有司法机关的工作目标,就是要围绕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的这一重点目标。很明显,在习近平看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让疑罪从无、控辩平衡、以审判为中心等诸多的现代司法理念,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前行的共识;让司法改革成为制度建设的推动者,通过具体案件来推动相关制度的变革,用制度撑起司法公正的明天。
四、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守法上的继承和创新
遵守法律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在全社会营造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的新形势下,习近平曾多次提出,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养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的权威性,自然不能“法有例外”。习近平着重指出,任何集体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醒,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我們要学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关键词]马克思法治理论 创新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1-0281-01
一、绪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它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习近平主席作为一位杰出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和开拓者,他在中国历史发展的新时期里,励精图治,锐意进取,以新的视角思维,不断的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的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进行着创新与发展。
本文是将习近平主席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新时期的发展情况作为研究对象,希望可以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的社会发展领域和党建领域的突出作用,和不断发展革新的研究,深刻的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发展的创新性成果,正确认识体现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加深对新时期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学习和理解,明确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为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法治化建设的推进有深刻的意义。本文的研究加深了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的中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认识,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一、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立法上的继承和创新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尤其强调“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因为习近平信奉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不久的习近平讲话要求,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有其应尽的工作职责。习主席指出,前者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拓宽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的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切实落实;后者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
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要求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同时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担任总书记以来,习近平多次在不同场合阐释“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这一论断。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两次提出要处理好改革与相关法律立、改、废的关系。在后一次的会议上,他指出,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立、改、废及相关试点工作所需法律授权问题,要与立法部门主动衔接,相向而行、同步推进。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卓有成效。但随着反腐败工作走入深水区,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在习近平看来,反腐工作也要于法有据。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以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
《立法法》的全面修改健全了立法的程序性和规范性。一方面,健全了审议和表决机制,提高了立法技术;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和审查,有效的防止了地方立法权被过度的滥用,避免了与上位法的冲突,避免了出现地方立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尽量消除了法律体系内部相互矛盾的现象,提高宪法的权威。
二、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执法上的继承和创新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法律的尊严也在于实施。习近平多次强调对于担负法律实施重要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要严格执法。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主席指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自己的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
这一点在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也有所提及。习近平表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习近平指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良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习近平还强调,政法工作者要有职业操守,有“执法为民”的工作意识,有对法治有信仰和坚守,“执法如山,浩然正气”。
三、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司法上的继承和创新
一位哲人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判决要比多次不公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却败坏了水源。”习近平则用“100-1=0”来描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累积起来的良好形象。更何况,对于涉案的个人,一个错案就是全部。
具统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观点,习近平主席至少在公开场合强调过3次。
在2013年主持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指出所有司法机关的工作目标,就是要围绕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的这一重点目标。很明显,在习近平看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让疑罪从无、控辩平衡、以审判为中心等诸多的现代司法理念,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前行的共识;让司法改革成为制度建设的推动者,通过具体案件来推动相关制度的变革,用制度撑起司法公正的明天。
四、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守法上的继承和创新
遵守法律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在全社会营造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的新形势下,习近平曾多次提出,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养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的权威性,自然不能“法有例外”。习近平着重指出,任何集体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醒,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我們要学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