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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书面证据审查、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测定等方法,认定涉诉莲藕经济损失是多种原因所致,其中原告施肥技术不当为主要原因,施用劣质复合肥为次要因素。鉴定组估算了涉诉劣质复合肥对莲藕经济损失的影响效应。法院经质证审查采信了鉴定意见,为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定证据和科学的司法证明。
关键词莲藕;复合肥;质量;纠纷;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7)12-0256-03
AbstractThrough the methods of written evidence review, site investigation and laboratory measurement, it was found that the economic losses related to lotus root are caused by a variety of reasons, among them,the main reason is the plaintiff’s improper fertiliz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application of inferior compound fertilizer was the secondary factor. The appraisal group estimated the effect of poor quality compound fertilizer on the economic loss of lotus root. The court accepted the expert opinion after examination, and provided legal evidence and scientific judicial proof for the court to hear the case.
Key wordsLotus root;Compound fertilizer;Quality;Dispute;Economic loss;Agricultural judicial expertise
合理使用化肥(含复混肥)是农作物生产的基本技术措施之一。在生产实践中会经常遇到施用伪劣化肥(含复混肥)的生产事故。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正确区分和认定伪劣化肥(含复混肥)对农作物的影响效应,对基层农业行政机关处理事故和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尤为重要。笔者就一起莲藕施用劣质复合肥引起经济纠纷的司法鉴定案例介绍如下,以期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1案情简介
农民沈某(原告)承包湖荡藕田9.0 hm2。2011年5月在肥料经销商张某(被告)处购买了标称为“16-16-16≥48%(中氯)”复合肥料130袋用于藕田。施肥后莲藕出现死苗,导致原告莲藕严重减产。原告向当地县农业委员会(农委)申请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县农委委托某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肥料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养分含量不足,为不合格产品。至莲藕收获季节,县农委组织专家组对原告种植的莲藕及相邻对照田块进行了产量损失测定,原告承包荷藕田商品藕折实产量为8 128.5 kg/hm2,相邻对照农田商品藕折实产量15 945.0 kg/hm2。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索赔未果起诉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审查同意,于2013年7月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下称我所)对“涉诉肥料是否合格”和“如肥料不合格,则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我所审查鉴定资料后受理了此案,指定4名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组承办此案。
2材料与方法
鉴定组根据国家标准对涉诉肥料进行了实验室检测,召开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依法询问了当事人。鉴定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了资料审查、样品检验、市场调查、汇总各项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验证,确定评估意见,撰写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机构内部审核后出具正式报告交付委托方。
3结果与分析
3.1资料审查的主要结果
①原被告双方对购买复合肥用于9.0 hm2莲藕农田的事实无异议。②原告认为当地县农委委托第三方对涉诉复合肥养分含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被告对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认为生产厂商是正规复合肥生产企业,有产品合格证,而且同批次肥料其他农户使用反映良好。③原告认为,当地农委进行的田间莲藕产量损失鉴定结果反映了真实情况。被告认为,农委生产事故鉴定程序不合法,对产量损失鉴定结果是不知情、不了解,也不认可。
3.2实验室检测结果
送鉴复合肥标注的总养分含量(N+P2O5+K2O)16-16-16≥48.0%,对应的N、P2O5、K2O含量均为≥16.0%。经检验,总氮15.7%,P2O516.0%,K2O 6.2%,总养分37.9%。根据GB 15063—2009判定:送检样品中有效钾含量、总养分(N+P2O5+K2O)含量不符合国家复合(混)肥料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為不合格产品。
3.3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结果
鉴定组在人民法院召开了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依法询问了当事人,会上原被告双方各自陈述了观点:①原告陈述在被告处购买复合肥130包,每包重量50 kg,标注的营养成分是氮磷钾三元复合肥,含量是16-16-16≥48.0%。对此,被告表示认可。②原告陈述承包的农田是连续多年重茬种植莲藕,上年残存的莲藕作为下年的藕种,种植方式是大面积生产的露天栽培。购买肥料2 d后(5月30日)将复合肥与等量的尿素(即130包复合肥+130包尿素)混合撒施到农田中。整个生长季中只施1次肥。施肥4~5 d后发现田间有烧苗情况。“基本上是一条一条的,一摊一摊的”,“死苗的地方也基本不恢复生长了”,“死苗的比例大约有一半左右”。被告在陈述中表示对原告如何施用肥料不知情。③原告陈述了“向当地农业行政部门举报,县农委抽取了肥料样品送检,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对此,被告表示不知情、不认可。④原告陈述经县农委现场鉴定,相邻农田商品藕产量15 945.0 kg/hm2,原告受损农田商品藕平均产量为8 128.5 kg/hm2。被告表示对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的事情不知情。⑤原告陈述了当地买卖莲藕都是通过当地藕行(经纪人)经销,价格为田头批发价。被告表示对当地藕的价格不了解。⑥原被告对莲藕生长期间的气象情况表述不一。原告认为适合莲藕的生长,被告认为不适合莲藕生长,前期干旱,后期淹水,算是灾害年份。 3.4莲藕的生长特点与施肥技术要点
莲藕是睡莲科莲属中能产生肥嫩根状茎的栽培种,是重要的水生作物之一。莲藕的根系较弱,要求栽培土壤的土层深厚、土质肥沃。莲藕露地栽培应在日平均气温达15 ℃以上时定植,在江苏地区宜为4月中上旬。藕莲对肥料三要素的要求以氮、钾为主,磷肥配合[1]。在肥料运筹上应基肥为主,适量追肥。基肥每公顷宜施腐熟厩肥45 000 kg、磷酸二铵900 kg。追肥宜于定植后第25~30天、第55~60天分别施第1次、第2次追肥,每次每公顷追施腐熟粪肥22 500 kg或尿素150~225 kg,以采收老熟的枯荷藕为目的时,宜于定植后第75 ~ 80天追施第3次肥,每公顷宜施尿素和硫酸钾各150 kg[2]。湖荡地区栽培的深水藕一般水深0.5 ~ 1.0 m,施肥易隨水流失,肥料的利用率低于浅水藕。
3.5原告施肥方式不当是莲藕死苗的主要原因
鉴定组查明:原告2011年购买肥料2 d后将复合肥与等量的尿素混合撒施到藕田中,施肥4~5 d后发现农田中出现与施肥撑船的路线基本相符,呈条块状莲藕植株叶片黄化、枯萎,“死苗的比例约有一半”。鉴定人认为,现有的鉴定资料中没有发现复合肥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证据材料,藕田施用有效钾含量不足的复合肥不会造成农作物植株的死亡。原告一次性追肥每公顷施721.5 kg尿素+721.5 kg复合肥,在数量上远超过了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莲藕生产技术规程》(NY/T 5239—2004)的规定用量,其中纯氮高出规定追肥量的216.09%~162.08%,且追肥方法为撒施,应认定一次性施肥量过多且施肥不匀产生的肥害是造成原告莲藕植株烧苗死亡的主要原因。
3.6复合肥有效钾含量不足是造成莲藕减产的原因之一
莲藕是需钾肥较多的农作物,适量使用钾肥有利于产量的增加。本案涉诉复合肥有效钾含量不足,按有效含量计算,每公顷施44.7 kg K2O不会造成莲藕植株死亡和肥害。鉴定组从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可以看出,原告的莲藕施肥后出现烧苗、死苗的情况,当地县农委组织现场产量鉴定时仍能看到受害植株与相邻对照田块正常生长植株间存在显著差异。涉诉农田商品藕产量8 128.5 kg/hm2,仅为相邻对照商品藕产量15 945.0 kg/hm2的50.98 %。鉴定组认为,这种减产是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所致,其中施用有效钾含量不足的复合肥是其因素之一,是导致经济损失的次要原因。
3.7莲藕生长期间的气候条件适合莲藕生长
鉴定组查阅当地气象资料可以看出,2011年夏季前期旱涝急转,梅雨期入梅偏早,出梅迟,梅期长,梅雨量显著偏多,雨日多,日照显著偏少。汛期多暴雨,水位虽上涨但没有超过叶片叶柄的高度,不存在淹没叶片的情况,应认定此时段的气象条件对湖荡地区的莲藕无明显不利影响。出梅后高温晴热,晴雨相间,有利莲藕生长。夏季后期低温阴雨寡照,不利于干物质的积累。秋季多晴少雨,利于莲藕干物质的积累。经综合评定认为,2011年江苏省莲藕生育期间的农业气象条件属正常气候。当地县农委2012年1月9日对原告田间测产每公顷产商品藕15 945 kg的结果与常年平均产量水平持平,也表明当年当地的气候条件属于正常年份。
3.8涉诉农业事故经济损失估算
鉴定组采用相邻对照法进行综合评估,消除了田块间土壤差异、局部地域气候差异等因素,反映了致害因素的真实效应,具有客观性和代表性,符合国家农产品经济损失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和实际生产情况。
3.8.1
涉案致害因素经济损失估算方法。涉案莲藕经济损失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按以下公式估算其经济损失:L=(Y×P×R-C)×A。式中,Y为正常生长莲藕(对照)平均产量,计量单位为kg/hm2;P为莲藕平均批发价格,单位为元/kg;R为致害因素导致的产量损失率,单位为%;C为后期未投入的生产成本,单位为元/hm2;A为涉案面积,单位为hm2。
3.8.2
正常生长莲藕平均单产Y的估算。鉴定组据县农委2012年1月9日现场鉴定的结果,以相邻对照正常生长莲藕农田商品藕产量Y=15 945.0 kg/hm2作为本案平均单产的计算依据。
3.8.3
莲藕的计价依据和价格P的估算。莲藕作为时鲜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性较大但有规律可循。鉴定组引用农业部公布的江苏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011年10月—2012年2月莲藕逐日平均批发价格资料,考虑到市场批发价与田头批发价的量化关系,对价格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莲藕田头批发价P=2.21元/kg。
3.8.4
涉案莲藕未发生生产成本C的估算。按照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方案》等进行涉案种植莲藕单位面积生产成本的估算。在生产实践中,已死亡的莲藕植株不发生鲜藕采收等劳务性支出和销售农产品的销售成本支出等。经估算,这部分未发生的生产成本为1 435.05元/hm2。
3.8.5
不合格复合肥导致产量损失率R的估算。据科技文献报道,每百千克鲜莲藕从土壤中吸收0.633 kg K2O[3];钾肥的利用率与农作物品种、肥料种类、施肥方法、土壤性质、气候条件等密切相关。据测定,一般利用率为50%~60%[4]。在湖荡地区,莲藕田钾肥利用率低于浅水藕,在25%左右。本案单位面积施用不合格复合肥中K2O的短缺量为70.65 kg/hm2,导致莲藕减产量的估算值为2 790.15 kg/hm2,产量损失率估算值为17.50%。
3.8.6
涉诉不合格复合肥造成莲藕经济损失的估算。L=(Y×P×R-C)×A=(15 945.0 kg/hm2×2.21元/kg×17.5%-1 435.05元/hm2)×9.0 hm2=42 585.11元≈42 585元(取整数)。 4司法鉴定意见与采信情况
法院收到我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庭质证,原告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被告坚持认为“肥料合格,原告的损失与他无关”。县法院采信鉴定意见作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 585元”的一审判决,并告知肥料销售商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肥料生产商追偿。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5小结与讨论
莲藕是江苏湖荡地区重要的水生栽培作物之一,其产量、品质和效益的形成必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种植者必须根据当地的生态条件、品种特性、市场变化和气象特点等,采用优质高产综合栽培技术,生产出更多的满足市场需要的优质农产品。在生产实践中,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纠纷常是引发生产事故的重要起因,产品质量和致害损失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政府机关处理纠纷和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难点[5-6]。事件发生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农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引起事故的原因(断因)和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及经济损失的大小(估损)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是正确的选择。鉴定机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客观的综合分析,给出公平公正的鉴定意见。其中对“断因”分析中要区分“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正确认定多个致害因素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和对致害后果的影响度(参与度)[7]。本案是施用氮肥过多(肥害)与钾肥含量不足共同导致了涉诉莲藕严重减产和经济损失的案件。认定原告在莲藕的施肥技术上存有重大的技术瑕疵,一次性施用氮肥量过高且撒施不均匀,导致了部分莲藕叶片枯萎、植株死亡、鲜藕严重减产,原告应对涉诉莲藕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銷售的劣质复合肥K2O含量不足是导致鲜藕产量下降的原因之一,应对涉诉莲藕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鉴定组采用已被大量科学实验所证明的每百公斤鲜莲藕从土壤中吸收K2O量与不合格复合肥中K2O短缺量及肥料利用率等因素进行量化关系分析,估算出莲藕损失量。其估算方法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且精确度还有所提高。实践证明,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过深入细致的调研、检测、鉴别和判断,提出的鉴定意见为政府处理生产事故或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提供科学、公正的司法证明,有利于息讼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中国蔬菜栽培学[M].2版.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799-805.
[2] 李秋洪,刘义满,柯卫东,等.无公害食品 莲藕生产技术规程:NY/T 5239—2004[S].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3] 刘冬碧,熊桂云,范先鹏,等.莲藕需肥规律与平衡施肥技术问答(上)[J].农家顾问,2009(7):43-44.
[4] 任俊美.如何提高氮肥、磷肥、钾肥的利用率[J].河南农业,2010(1):26.
[5] 顾双平,蔡立旺.典型案例引发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J].安徽农学通报,2016,12(9):15-18.
[6] 顾双平,刘咏华.试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J].江苏农业科学,2005(6):146-148.
[7] 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大葱假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5,27(2):131-134,138.
关键词莲藕;复合肥;质量;纠纷;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7)12-0256-03
AbstractThrough the methods of written evidence review, site investigation and laboratory measurement, it was found that the economic losses related to lotus root are caused by a variety of reasons, among them,the main reason is the plaintiff’s improper fertiliz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application of inferior compound fertilizer was the secondary factor. The appraisal group estimated the effect of poor quality compound fertilizer on the economic loss of lotus root. The court accepted the expert opinion after examination, and provided legal evidence and scientific judicial proof for the court to hear the case.
Key wordsLotus root;Compound fertilizer;Quality;Dispute;Economic loss;Agricultural judicial expertise
合理使用化肥(含复混肥)是农作物生产的基本技术措施之一。在生产实践中会经常遇到施用伪劣化肥(含复混肥)的生产事故。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正确区分和认定伪劣化肥(含复混肥)对农作物的影响效应,对基层农业行政机关处理事故和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尤为重要。笔者就一起莲藕施用劣质复合肥引起经济纠纷的司法鉴定案例介绍如下,以期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1案情简介
农民沈某(原告)承包湖荡藕田9.0 hm2。2011年5月在肥料经销商张某(被告)处购买了标称为“16-16-16≥48%(中氯)”复合肥料130袋用于藕田。施肥后莲藕出现死苗,导致原告莲藕严重减产。原告向当地县农业委员会(农委)申请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县农委委托某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肥料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养分含量不足,为不合格产品。至莲藕收获季节,县农委组织专家组对原告种植的莲藕及相邻对照田块进行了产量损失测定,原告承包荷藕田商品藕折实产量为8 128.5 kg/hm2,相邻对照农田商品藕折实产量15 945.0 kg/hm2。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索赔未果起诉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审查同意,于2013年7月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下称我所)对“涉诉肥料是否合格”和“如肥料不合格,则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我所审查鉴定资料后受理了此案,指定4名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组承办此案。
2材料与方法
鉴定组根据国家标准对涉诉肥料进行了实验室检测,召开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依法询问了当事人。鉴定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了资料审查、样品检验、市场调查、汇总各项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验证,确定评估意见,撰写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机构内部审核后出具正式报告交付委托方。
3结果与分析
3.1资料审查的主要结果
①原被告双方对购买复合肥用于9.0 hm2莲藕农田的事实无异议。②原告认为当地县农委委托第三方对涉诉复合肥养分含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被告对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认为生产厂商是正规复合肥生产企业,有产品合格证,而且同批次肥料其他农户使用反映良好。③原告认为,当地农委进行的田间莲藕产量损失鉴定结果反映了真实情况。被告认为,农委生产事故鉴定程序不合法,对产量损失鉴定结果是不知情、不了解,也不认可。
3.2实验室检测结果
送鉴复合肥标注的总养分含量(N+P2O5+K2O)16-16-16≥48.0%,对应的N、P2O5、K2O含量均为≥16.0%。经检验,总氮15.7%,P2O516.0%,K2O 6.2%,总养分37.9%。根据GB 15063—2009判定:送检样品中有效钾含量、总养分(N+P2O5+K2O)含量不符合国家复合(混)肥料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為不合格产品。
3.3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结果
鉴定组在人民法院召开了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依法询问了当事人,会上原被告双方各自陈述了观点:①原告陈述在被告处购买复合肥130包,每包重量50 kg,标注的营养成分是氮磷钾三元复合肥,含量是16-16-16≥48.0%。对此,被告表示认可。②原告陈述承包的农田是连续多年重茬种植莲藕,上年残存的莲藕作为下年的藕种,种植方式是大面积生产的露天栽培。购买肥料2 d后(5月30日)将复合肥与等量的尿素(即130包复合肥+130包尿素)混合撒施到农田中。整个生长季中只施1次肥。施肥4~5 d后发现田间有烧苗情况。“基本上是一条一条的,一摊一摊的”,“死苗的地方也基本不恢复生长了”,“死苗的比例大约有一半左右”。被告在陈述中表示对原告如何施用肥料不知情。③原告陈述了“向当地农业行政部门举报,县农委抽取了肥料样品送检,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对此,被告表示不知情、不认可。④原告陈述经县农委现场鉴定,相邻农田商品藕产量15 945.0 kg/hm2,原告受损农田商品藕平均产量为8 128.5 kg/hm2。被告表示对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的事情不知情。⑤原告陈述了当地买卖莲藕都是通过当地藕行(经纪人)经销,价格为田头批发价。被告表示对当地藕的价格不了解。⑥原被告对莲藕生长期间的气象情况表述不一。原告认为适合莲藕的生长,被告认为不适合莲藕生长,前期干旱,后期淹水,算是灾害年份。 3.4莲藕的生长特点与施肥技术要点
莲藕是睡莲科莲属中能产生肥嫩根状茎的栽培种,是重要的水生作物之一。莲藕的根系较弱,要求栽培土壤的土层深厚、土质肥沃。莲藕露地栽培应在日平均气温达15 ℃以上时定植,在江苏地区宜为4月中上旬。藕莲对肥料三要素的要求以氮、钾为主,磷肥配合[1]。在肥料运筹上应基肥为主,适量追肥。基肥每公顷宜施腐熟厩肥45 000 kg、磷酸二铵900 kg。追肥宜于定植后第25~30天、第55~60天分别施第1次、第2次追肥,每次每公顷追施腐熟粪肥22 500 kg或尿素150~225 kg,以采收老熟的枯荷藕为目的时,宜于定植后第75 ~ 80天追施第3次肥,每公顷宜施尿素和硫酸钾各150 kg[2]。湖荡地区栽培的深水藕一般水深0.5 ~ 1.0 m,施肥易隨水流失,肥料的利用率低于浅水藕。
3.5原告施肥方式不当是莲藕死苗的主要原因
鉴定组查明:原告2011年购买肥料2 d后将复合肥与等量的尿素混合撒施到藕田中,施肥4~5 d后发现农田中出现与施肥撑船的路线基本相符,呈条块状莲藕植株叶片黄化、枯萎,“死苗的比例约有一半”。鉴定人认为,现有的鉴定资料中没有发现复合肥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证据材料,藕田施用有效钾含量不足的复合肥不会造成农作物植株的死亡。原告一次性追肥每公顷施721.5 kg尿素+721.5 kg复合肥,在数量上远超过了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莲藕生产技术规程》(NY/T 5239—2004)的规定用量,其中纯氮高出规定追肥量的216.09%~162.08%,且追肥方法为撒施,应认定一次性施肥量过多且施肥不匀产生的肥害是造成原告莲藕植株烧苗死亡的主要原因。
3.6复合肥有效钾含量不足是造成莲藕减产的原因之一
莲藕是需钾肥较多的农作物,适量使用钾肥有利于产量的增加。本案涉诉复合肥有效钾含量不足,按有效含量计算,每公顷施44.7 kg K2O不会造成莲藕植株死亡和肥害。鉴定组从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可以看出,原告的莲藕施肥后出现烧苗、死苗的情况,当地县农委组织现场产量鉴定时仍能看到受害植株与相邻对照田块正常生长植株间存在显著差异。涉诉农田商品藕产量8 128.5 kg/hm2,仅为相邻对照商品藕产量15 945.0 kg/hm2的50.98 %。鉴定组认为,这种减产是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所致,其中施用有效钾含量不足的复合肥是其因素之一,是导致经济损失的次要原因。
3.7莲藕生长期间的气候条件适合莲藕生长
鉴定组查阅当地气象资料可以看出,2011年夏季前期旱涝急转,梅雨期入梅偏早,出梅迟,梅期长,梅雨量显著偏多,雨日多,日照显著偏少。汛期多暴雨,水位虽上涨但没有超过叶片叶柄的高度,不存在淹没叶片的情况,应认定此时段的气象条件对湖荡地区的莲藕无明显不利影响。出梅后高温晴热,晴雨相间,有利莲藕生长。夏季后期低温阴雨寡照,不利于干物质的积累。秋季多晴少雨,利于莲藕干物质的积累。经综合评定认为,2011年江苏省莲藕生育期间的农业气象条件属正常气候。当地县农委2012年1月9日对原告田间测产每公顷产商品藕15 945 kg的结果与常年平均产量水平持平,也表明当年当地的气候条件属于正常年份。
3.8涉诉农业事故经济损失估算
鉴定组采用相邻对照法进行综合评估,消除了田块间土壤差异、局部地域气候差异等因素,反映了致害因素的真实效应,具有客观性和代表性,符合国家农产品经济损失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和实际生产情况。
3.8.1
涉案致害因素经济损失估算方法。涉案莲藕经济损失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按以下公式估算其经济损失:L=(Y×P×R-C)×A。式中,Y为正常生长莲藕(对照)平均产量,计量单位为kg/hm2;P为莲藕平均批发价格,单位为元/kg;R为致害因素导致的产量损失率,单位为%;C为后期未投入的生产成本,单位为元/hm2;A为涉案面积,单位为hm2。
3.8.2
正常生长莲藕平均单产Y的估算。鉴定组据县农委2012年1月9日现场鉴定的结果,以相邻对照正常生长莲藕农田商品藕产量Y=15 945.0 kg/hm2作为本案平均单产的计算依据。
3.8.3
莲藕的计价依据和价格P的估算。莲藕作为时鲜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性较大但有规律可循。鉴定组引用农业部公布的江苏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011年10月—2012年2月莲藕逐日平均批发价格资料,考虑到市场批发价与田头批发价的量化关系,对价格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莲藕田头批发价P=2.21元/kg。
3.8.4
涉案莲藕未发生生产成本C的估算。按照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方案》等进行涉案种植莲藕单位面积生产成本的估算。在生产实践中,已死亡的莲藕植株不发生鲜藕采收等劳务性支出和销售农产品的销售成本支出等。经估算,这部分未发生的生产成本为1 435.05元/hm2。
3.8.5
不合格复合肥导致产量损失率R的估算。据科技文献报道,每百千克鲜莲藕从土壤中吸收0.633 kg K2O[3];钾肥的利用率与农作物品种、肥料种类、施肥方法、土壤性质、气候条件等密切相关。据测定,一般利用率为50%~60%[4]。在湖荡地区,莲藕田钾肥利用率低于浅水藕,在25%左右。本案单位面积施用不合格复合肥中K2O的短缺量为70.65 kg/hm2,导致莲藕减产量的估算值为2 790.15 kg/hm2,产量损失率估算值为17.50%。
3.8.6
涉诉不合格复合肥造成莲藕经济损失的估算。L=(Y×P×R-C)×A=(15 945.0 kg/hm2×2.21元/kg×17.5%-1 435.05元/hm2)×9.0 hm2=42 585.11元≈42 585元(取整数)。 4司法鉴定意见与采信情况
法院收到我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开庭质证,原告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被告坚持认为“肥料合格,原告的损失与他无关”。县法院采信鉴定意见作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 585元”的一审判决,并告知肥料销售商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肥料生产商追偿。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5小结与讨论
莲藕是江苏湖荡地区重要的水生栽培作物之一,其产量、品质和效益的形成必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种植者必须根据当地的生态条件、品种特性、市场变化和气象特点等,采用优质高产综合栽培技术,生产出更多的满足市场需要的优质农产品。在生产实践中,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纠纷常是引发生产事故的重要起因,产品质量和致害损失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政府机关处理纠纷和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难点[5-6]。事件发生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农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引起事故的原因(断因)和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及经济损失的大小(估损)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是正确的选择。鉴定机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客观的综合分析,给出公平公正的鉴定意见。其中对“断因”分析中要区分“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正确认定多个致害因素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和对致害后果的影响度(参与度)[7]。本案是施用氮肥过多(肥害)与钾肥含量不足共同导致了涉诉莲藕严重减产和经济损失的案件。认定原告在莲藕的施肥技术上存有重大的技术瑕疵,一次性施用氮肥量过高且撒施不均匀,导致了部分莲藕叶片枯萎、植株死亡、鲜藕严重减产,原告应对涉诉莲藕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銷售的劣质复合肥K2O含量不足是导致鲜藕产量下降的原因之一,应对涉诉莲藕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鉴定组采用已被大量科学实验所证明的每百公斤鲜莲藕从土壤中吸收K2O量与不合格复合肥中K2O短缺量及肥料利用率等因素进行量化关系分析,估算出莲藕损失量。其估算方法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且精确度还有所提高。实践证明,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过深入细致的调研、检测、鉴别和判断,提出的鉴定意见为政府处理生产事故或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提供科学、公正的司法证明,有利于息讼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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