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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武器也称轻兵器,在国内各种出版物中用“轻武器”这一名称的更多。
国防工业出版社1990年8月出版的《英汉·汉英轻武器术语词典》中,轻武器的定义为:“单兵或班组携行和使用的武器。”
军事科学出版社1991年12月出版的《中国军事百科全书——轻武器分册》中,轻武器的定义为:“通常指枪械及其他由单兵或班组携行战斗的武器。”
兵器工业出版社1992年11月出版的《兵器工业科学技术词典——轻武器》中,轻武器的定义为:“枪械及其他由单兵或班组携行战斗的武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 年9月联合出版的《军语》中,轻武器的定义为:“枪械和可由单兵、小组携行使用的武器的统称。”
航空工业出版社、兵器工业出版社、原子能出版社2002年1月联合出版的《国防科技名词大典》中,轻武器的定义为: “单兵或班组携行使用的武器的统称。”
笔者建议轻武器的定义为:“单人或小组可携行使用的武器及相应器具。”
具体解释为:单人轻武器的质量在10kg以内,小组轻武器的质量在几十千克以内,个别需要车载或牵引。早期的轻武器属于冷兵器,现代轻武器由枪械、榴弹发射器、火箭发射器、单兵导弹、手榴弹、枪榴弹及其他便携式武器与相应器具组成。枪械包括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特种枪械以及所用弹药等。相应器具指为充分发挥轻武器作用而配备的各种便携的侦测、瞄准用具或仪器。其他便携式武器指利用非发射药的新能源、新毁伤方式的各种便携武器。
以下将讨论采用这个定义的原因:
《中国军事百科全书——轻武器分册》轻武器定义中的“通常”应当去掉,因为定义需要确切而简要地说明某种事物或概念的属与种差。轻武器的属是武器,种差是质量较轻,加“通常”与确切而简要的要求不符。原本加“通常”的用意在于考虑一些车装机枪和某些高射机枪质量大(如1956年式14.5mm高射机枪全枪质量2100kg),不能携行。每种事物中都不会排除特例,特例可以划入界限内也可划到界限外,这要看其他特性。一些车装机枪和高射机枪虽然不轻,但它们的口径在20mm以下,属于枪,因此,也可放在轻武器中的特例考虑。
《英汉·汉英轻武器术语词典》、《中国军事百科全书——轻武器分册》、《兵器工业科学技术词典——轻武器》、《军语》、《国防科技名词大典》轻武器定义中的“单兵”应当改成“单人”,因为轻武器不光军队使用,非军队的警察,海关、税务等执法单位,体育比赛、狩猎和保护动物等也要用。非军队的人不叫“兵”,因此,改为“单人”更为确切。
《英汉·汉英轻武器术语词典》、《中国军事百科全书——轻武器分册》、《兵器工业科学技术词典——轻武器》、《国防科技名词大典》轻武器定义中的“班组”应当改成“小组”,因为随着各国武器装备现代化的发展,机械化、自行化程度的提高,军队编制的精简,8~10个人的班使用一件轻武器的情况越来越少了。
《中国军事百科全书——轻武器分册》轻武器定义中的“战斗”应当改成 “使用”,因为轻武器也在许多非战斗中使用,战斗的“面”小了。
《兵器工业科学技术词典——轻武器》、《军语》轻武器定义中把“枪械”与 “单兵、小组携行使用的武器”并列的写法主要为了照顾不能携行的某些高射机枪和车装机枪等,虽然体现了枪械是轻武器中的主体,也照顾了特例,但忽视了轻武器与其他武器的种差,有点自我矛盾。另外,是不是主体也不一定要在定义的首句话里体现。
《军语》轻武器定义中,在“由单兵、小组携行使用”之前的一个“可”字加得好。“可”字一加,一方面体现了武器装备现代化的发展,机械化、自行化程度的提高,步兵逐步变成机械化步兵,轻武器虽然不再单纯着眼于由步兵携行,但也必须可以携行;另一方面将许多车装机枪、车装榴弹发射器等包括进来。
《国防科技名词大典》轻武器定义中 “的统称”是画蛇添足。
在笔者建议的轻武器定义中,“及相应器具”的提法意味着把瞄准镜、微型雷达、微型无人机、数字化单兵装备等列入其中;“其他便携式武器”则为各种新能源、新毁伤方式的各种新式轻武器敞开了口子,留下不断发展的空间。轻武器大有可为。
在建议的轻武器定义解释中,暂没有把榴弹发射器、火箭发射器、单兵导弹、手榴弹、枪榴弹归并称为榴弹武器,是因为国内学术界尚有不同意见,尤其与军语体系统一不起来。
上面的咬文嚼字不一定正确,意在抛砖引玉,望引起各方关注早日给轻武器一个确切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