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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注意义务的确立代表着股东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成为约束董事懈怠和不当行为的重要制度。英美判例法中的抽象判断标准与董事的一项项具体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大陆法系则以主客观相结合标准来判断董事的注意是否达到了合理的程度。结合我国《公司法》实践,董事注意义务制度的构建应循抽象的主客观标准与具体的行为标准相结合的复合路径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