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古人记载,明朝名臣于谦任山西巡抚期间,每次进京奏事,从不带任何礼品。同僚们劝他说:“你即使不带金银珠宝去攀求权贵,至少也该带一些土特产打点人情呀!”于谦听罢,举起两只袖口,风趣地说:“带有两袖的清风!”从此,人们就用“两袖清风”这个词来比喻为官清廉,直到今天。
古往今来,惩治腐败、反对贪污、倡导廉洁是每个政权获得百姓拥护、保持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而惩腐反贪,除了要像于谦那样善于自省自律外,还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约束和御史都察的监督。
个人自省自律
在中国历史上,像于谦这样“两袖清风”的例子不胜枚举:东汉有将下属送的鱼悬于檐下不再理会的“悬鱼太守”羊续、离任时面对百姓赠银只取一文钱以作纪念的“一钱太守”刘宠,西晋有将下属送的丝悬于梁上至朽烂仍“封印如故”的“悬丝尚书”山涛,南朝有与友人相聚时“止谈风月,不谈公事”的“风月尚书”徐勉,明朝有“不受贿,不受馈”的“二不尚书”范景文,清朝有整日吃糙米、食青菜的“天下第一廉吏”于成龙……他们的廉洁行为,更多地源于他们高尚的品格修养和个人的自省自律。
古代廉吏的自省自律具有以下共性:其一,倡行节俭,严格诫子;其二,励精图治,勤政为国;其三,秉公办事,清廉自守。在封建统治集团内部,高官大吏做到洁身自好、一尘不染是很不易的。明君廉吏的自律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民心,进而为封建王朝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政治环境。同时,它所揭示出的“大官廉则小官守”的政治规则,成为古代社会廉政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我国历代官员的俸禄都不高,而很多人在成为官员之前就借了不少债务来糊口、读书和疏通关系。因此,新官上任后,其首要任务便是还债,但薪酬与债务的较大差距,加上身份地位的显著变化、心理建设的缺失,就导致一些官吏以身犯险,走上了贪腐之路。
法律制度约束
用严苛的法律来约束官员贪腐的行为,对已经发生的贪腐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是封建王朝统治者最常用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方法。
商汤灭夏之后制定的《官刑》,据说是世界上最早针对官吏腐败、歪风邪气进行惩治的法律。西周的《吕刑》把官吏的腐败概括为五种表现,合称“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就是官官相护;惟反,就是以个人好恶包庇或报复某人;惟内,就是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收受贿赂;惟来,就是接受过去有交情的人的请求。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的《法经》中有关惩治贪污的规定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法经》的《杂律》篇中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到了唐朝,对贪腐官员惩治的法律制度发展得更为精细和完整,而且比普通人犯法的惩治要严厉得多。《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称为“六赃”,对官吏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官吏收受其管辖区内人民的财物或向属下的人民借贷财物等都给予了明确的区分和惩治。武则天亲自编写了《臣轨》一书,其中的《公正》和《廉洁》篇指出官吏都必须克己奉公,并要求官吏恪守礼法,严惩悖礼、违制、欺诈及弄虚作假的行为。
宋真宗赵恒反腐,讲究的是德治。在位期间,他颁布了告诫百官的《文武七条》,概括来讲就是“清心”“奉公”“修德”“务实”“明察”“勤课”“革弊”。他认为,要让官员大臣从心里面以清廉为荣,以贪腐为耻,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不做越轨之事。同时,赵恒还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宋朝的官员都有试用期,转正时需有若干正式官员保举,如若发现官员贪污,保举之人也会受到处罚。此外,赵恒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监察官员的渎职惩处制度。
明朝初年,朝廷开展了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杀人之多,用刑之严,为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之最。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颁布的《大明律》,被认为是史上惩治贪腐之风最严苛的法律。在朱元璋在位的30年里,15万名贪官伏诛,很少有官员可以连任三年以上。而且,不管是功臣老臣、皇亲国戚,只要贪污,格杀勿论。户部侍郎郭桓伙同他人盗卖官粮2400万石,朱元璋知道后,严加彻查,判处死刑三万余人,几乎将满朝文武一扫而空。可惜的是,朱元璋虽极力反腐,却越反越腐,他也时常感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在清朝,也有一位皇帝反腐极为坚决,他就是雍正。雍正刚继位时,吏治废弛,税收短缺,国库空虚,储银仅八百万两,亏空的数字大得惊人,反腐倡廉势在必行。与朱元璋类似,雍正对贪官毫不留情,官员贪腐罪行一经核实,自己的家,以及其亲戚、子弟的家都会被抄个干净。而且,有官员因贪污被问斩时,雍正还会让其他官员去刑场观看,以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巡视监督检察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监督、巡视及弹劾制度,体现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视。朝廷设置了御史府(御史台、都察院),御史不理庶政,专门“打老虎、拍苍蝇”。除了监督、弹劾在京官员外,皇帝还设立了类似“派驻纪检组”的机构,即监察部门派往地方的一个机构,机构内设有刺史或御史,行使监察职能。
同时,皇帝也不定期地派一些御史或钦差巡行各地。尽管御史的品级不高,一般为七品,但是职权非常高。戏曲里面经常提到御史配有尚方宝剑,可以先斩后奏,说明御史权力还是很大的。对御史的选拔和开展工作也有很细致的要求,比如,御史需选拔品行端正的年轻人;御史巡察地方,不能去自己的老家,等等。
此外,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历代都有严格的制度。中国古代官吏选拔任用制度不仅经历了从察举到科举日渐严密完善的过程,而且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监察制度,将官吏从选拔上任开始即纳入监察范围。
秦统一全国后,总结上古考核制度的成就,制定了《课律》等法令,在《语书》《为吏之道》中明确提出良吏、惡吏“五善”“五失”的考核标准。汉代进一步完善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隋唐时,官吏考核主要是“德”“行”两个方面,制度日臻完备。明清两代的考绩法在此基础上再次发展,科道御史监察制度同时也构建了一张防治贪腐的法网。伴随考核的就是奖惩,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吏治,改善政治,所以,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必要的奖惩,是考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些措施对于惩治贪污、惰政等腐败现象无疑发挥了积极作用。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在御史监督风纪的同时,又引入了保荐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自秦汉察举制实施以来,朝廷就特别重视保举人对被保举人的连带责任追究,以此确保被选拔官吏的清廉和才能。汉唐律中“贡举非其人”便是对保举不实者专门设置的连带惩罚条款。明清时期,官吏层层保结,形成日益牢固的私谊监督机制,即考选入职的进士、举人分发地方任职前,必须由同乡京官出具印结方能成行。而出具印结者为了防范被保举人任职后发生贪腐罪案的株连,往往会派子侄随同新官到任,以师爷或门丁的身份贴身监督。这种连保责任一直到其任期考满,取得任所上司官员的考语保荐为止,而上司的保荐又催生出新一轮的连保责任。这种环环相扣的连保责任看似建立在私谊保荐的基础上,但它在保荐人和被保荐人之间所形成的约束力更加坚实。因为“贡举非其人”的株连风险会倒逼保荐人的实际监督力,而被保荐人也怯于株连上司,在监临主守时自然有所顾忌。这种保荐连带责任追究未必能够彻底消灭官吏贪腐,但内含“谁提拔,谁负责”的制度深意,有力抑制了贪腐分子提拔任用的通道,因为没有人会为道德操守有亏者去冒株连风险。
古往今来,惩治腐败、反对贪污、倡导廉洁是每个政权获得百姓拥护、保持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而惩腐反贪,除了要像于谦那样善于自省自律外,还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约束和御史都察的监督。
个人自省自律
在中国历史上,像于谦这样“两袖清风”的例子不胜枚举:东汉有将下属送的鱼悬于檐下不再理会的“悬鱼太守”羊续、离任时面对百姓赠银只取一文钱以作纪念的“一钱太守”刘宠,西晋有将下属送的丝悬于梁上至朽烂仍“封印如故”的“悬丝尚书”山涛,南朝有与友人相聚时“止谈风月,不谈公事”的“风月尚书”徐勉,明朝有“不受贿,不受馈”的“二不尚书”范景文,清朝有整日吃糙米、食青菜的“天下第一廉吏”于成龙……他们的廉洁行为,更多地源于他们高尚的品格修养和个人的自省自律。
古代廉吏的自省自律具有以下共性:其一,倡行节俭,严格诫子;其二,励精图治,勤政为国;其三,秉公办事,清廉自守。在封建统治集团内部,高官大吏做到洁身自好、一尘不染是很不易的。明君廉吏的自律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民心,进而为封建王朝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政治环境。同时,它所揭示出的“大官廉则小官守”的政治规则,成为古代社会廉政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我国历代官员的俸禄都不高,而很多人在成为官员之前就借了不少债务来糊口、读书和疏通关系。因此,新官上任后,其首要任务便是还债,但薪酬与债务的较大差距,加上身份地位的显著变化、心理建设的缺失,就导致一些官吏以身犯险,走上了贪腐之路。
法律制度约束
用严苛的法律来约束官员贪腐的行为,对已经发生的贪腐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是封建王朝统治者最常用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方法。
商汤灭夏之后制定的《官刑》,据说是世界上最早针对官吏腐败、歪风邪气进行惩治的法律。西周的《吕刑》把官吏的腐败概括为五种表现,合称“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就是官官相护;惟反,就是以个人好恶包庇或报复某人;惟内,就是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收受贿赂;惟来,就是接受过去有交情的人的请求。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的《法经》中有关惩治贪污的规定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法经》的《杂律》篇中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到了唐朝,对贪腐官员惩治的法律制度发展得更为精细和完整,而且比普通人犯法的惩治要严厉得多。《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称为“六赃”,对官吏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官吏收受其管辖区内人民的财物或向属下的人民借贷财物等都给予了明确的区分和惩治。武则天亲自编写了《臣轨》一书,其中的《公正》和《廉洁》篇指出官吏都必须克己奉公,并要求官吏恪守礼法,严惩悖礼、违制、欺诈及弄虚作假的行为。
宋真宗赵恒反腐,讲究的是德治。在位期间,他颁布了告诫百官的《文武七条》,概括来讲就是“清心”“奉公”“修德”“务实”“明察”“勤课”“革弊”。他认为,要让官员大臣从心里面以清廉为荣,以贪腐为耻,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不做越轨之事。同时,赵恒还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宋朝的官员都有试用期,转正时需有若干正式官员保举,如若发现官员贪污,保举之人也会受到处罚。此外,赵恒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监察官员的渎职惩处制度。
明朝初年,朝廷开展了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杀人之多,用刑之严,为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之最。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颁布的《大明律》,被认为是史上惩治贪腐之风最严苛的法律。在朱元璋在位的30年里,15万名贪官伏诛,很少有官员可以连任三年以上。而且,不管是功臣老臣、皇亲国戚,只要贪污,格杀勿论。户部侍郎郭桓伙同他人盗卖官粮2400万石,朱元璋知道后,严加彻查,判处死刑三万余人,几乎将满朝文武一扫而空。可惜的是,朱元璋虽极力反腐,却越反越腐,他也时常感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在清朝,也有一位皇帝反腐极为坚决,他就是雍正。雍正刚继位时,吏治废弛,税收短缺,国库空虚,储银仅八百万两,亏空的数字大得惊人,反腐倡廉势在必行。与朱元璋类似,雍正对贪官毫不留情,官员贪腐罪行一经核实,自己的家,以及其亲戚、子弟的家都会被抄个干净。而且,有官员因贪污被问斩时,雍正还会让其他官员去刑场观看,以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巡视监督检察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监督、巡视及弹劾制度,体现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视。朝廷设置了御史府(御史台、都察院),御史不理庶政,专门“打老虎、拍苍蝇”。除了监督、弹劾在京官员外,皇帝还设立了类似“派驻纪检组”的机构,即监察部门派往地方的一个机构,机构内设有刺史或御史,行使监察职能。
同时,皇帝也不定期地派一些御史或钦差巡行各地。尽管御史的品级不高,一般为七品,但是职权非常高。戏曲里面经常提到御史配有尚方宝剑,可以先斩后奏,说明御史权力还是很大的。对御史的选拔和开展工作也有很细致的要求,比如,御史需选拔品行端正的年轻人;御史巡察地方,不能去自己的老家,等等。
此外,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历代都有严格的制度。中国古代官吏选拔任用制度不仅经历了从察举到科举日渐严密完善的过程,而且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监察制度,将官吏从选拔上任开始即纳入监察范围。
秦统一全国后,总结上古考核制度的成就,制定了《课律》等法令,在《语书》《为吏之道》中明确提出良吏、惡吏“五善”“五失”的考核标准。汉代进一步完善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隋唐时,官吏考核主要是“德”“行”两个方面,制度日臻完备。明清两代的考绩法在此基础上再次发展,科道御史监察制度同时也构建了一张防治贪腐的法网。伴随考核的就是奖惩,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吏治,改善政治,所以,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必要的奖惩,是考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些措施对于惩治贪污、惰政等腐败现象无疑发挥了积极作用。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在御史监督风纪的同时,又引入了保荐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自秦汉察举制实施以来,朝廷就特别重视保举人对被保举人的连带责任追究,以此确保被选拔官吏的清廉和才能。汉唐律中“贡举非其人”便是对保举不实者专门设置的连带惩罚条款。明清时期,官吏层层保结,形成日益牢固的私谊监督机制,即考选入职的进士、举人分发地方任职前,必须由同乡京官出具印结方能成行。而出具印结者为了防范被保举人任职后发生贪腐罪案的株连,往往会派子侄随同新官到任,以师爷或门丁的身份贴身监督。这种连保责任一直到其任期考满,取得任所上司官员的考语保荐为止,而上司的保荐又催生出新一轮的连保责任。这种环环相扣的连保责任看似建立在私谊保荐的基础上,但它在保荐人和被保荐人之间所形成的约束力更加坚实。因为“贡举非其人”的株连风险会倒逼保荐人的实际监督力,而被保荐人也怯于株连上司,在监临主守时自然有所顾忌。这种保荐连带责任追究未必能够彻底消灭官吏贪腐,但内含“谁提拔,谁负责”的制度深意,有力抑制了贪腐分子提拔任用的通道,因为没有人会为道德操守有亏者去冒株连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