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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内在谦卑的性格天然地维系着公平正义。与国外成熟的听证制度相比较,我国起步较晚且散见于各类法律之中;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体现:听证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且不合理、相关法律对听证程序未作出规定,或者即使规定了也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行政听证主持人存在身份依附、权力淡化两大问题、听证"笔录"效力不明朗、规范模糊;完善方面包括统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细化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规范、明确各听证主体的权(力)利与义务、强调听证及其笔录之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