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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感性论中引入了"意义质点"的概念时,"物自体"这一概念的悖谬就显得一目了然了.所谓意义质点,就是根据认识和实践的目的不需要再分割的感性直观的最小单元.感性对象--现象,就是直观中的意义质点及它们之间的感性关系与认识主体相互作用的总和.它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感性认识的意义就在于把握意义质点之间的感性关系,而意义质点本身却从来都不是感性认识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