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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公务员招录主管部门对考生作出考察不合格不予录用决定是招录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考察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案号一审:(2011)泰海行初字第2号二审:(2011)泰中行终字第55号【案情】原告:陈爱社。被告: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