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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别刑事保护程序,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设立之初就肩负着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工作的重要责任,该制度既是国家监护职责的体现,也彰显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却是五花八门、随意性较强、形式主义严重.本文从立法、合适成年人的职责要求及选任标准等方面合理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