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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人类第四次科技革命的不断深入,“人工智能”已经揭去神秘的面纱,逐渐进入我们的生活,为普通大众广泛使用。但由于人工智能未来的不可预测性,不能再用传统民法进行规范,无论是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或是智能机器人婚姻继承问题,又或者是人工智能侵权问题,都必须在认清其特殊性的前提下,进行深刻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民法探究 特殊性
作者简介:巩柯君,河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40
人工智能产品包括不同的类型,以其是否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和判断的能力。虽然目前世界尚处于弱人工智能的起步时代,但人工智能的类人化越来越强,以自然人、法人为中心的民事主体类型将受到猛烈冲击。
(一)机器人法律地位
机器人是人还是物?民法意义上的人, 既包括具有自然属性的自然人 , 也包括法律拟制的人即法人。所谓自然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机器人既不以生命存在为特征,又不是自然人集合体的法人,所以很难赋予其合适的法律地位。
当然,人们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也不是自始不变的,在現代社会的历史中, 人们最初对享受权利的界定, 仅仅限于那些本邦的成年男性, 随后才逐步扩展到奴隶、妇女、外族人、儿童以及外国人。同样对于民事客体的认识也是随时代不断发展的,例如对动物的态度,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按照这个思路,不久的将来,强人工智能,也许可以作为新的民事主体确定下来,赋予相应的权利。
(二)智能机器人的婚姻问题
根据日本政府人口统计数据,2017年日本的总体人口下降数量是有史以来最高的,达到40.3万人,日本今年出生的儿童数量刷新了1899年有记录以来的新低。这并非日本独有的问题,全世界都正面临这种尴尬的境地,除了出生率以外,甚至结婚率也在下降。什么原因呢?除了经济的原因外,还有新生代男女对异性和婚姻的失望,比起照顾家庭和孩子,他们更愿意选择不需要负责的智能机器人来满足自己的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美国作为AL技术的领头羊,已经开发出了世界上第一款性爱机器人。美国加州一公司近日宣布,已经研制出了第一代性爱女机器人Harmony,不但可以与人类进行情感交流,而且可以自主学习提高与人相处的能力,完全具有取代配偶的可能。这就不得不考虑,未来是否会出现,人类与智能机器人以及智能机器人与智能机器人缔结婚姻的问题。当然一开始肯定会被反对,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思维的进步,旧伦理观念逐渐淡薄,机器人婚姻合法化也不是不可能的。
机器人婚姻如同性婚姻一样,一开始一定会遭到排斥打压歧视不被大众接受,青岛大学张北川教授在长期跟踪调查了多组“同性恋者”生活后,得出一些令人心惊数据:38%的男同性恋者曾因自己的同性性活动遭遇伤害,21%的同性恋者在暴露后受到异性恋者的侮辱、殴打和敲诈,甚至其他严重伤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一直争论不休,在美国更是持续数十年之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维不断开放,美国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逐渐从排斥,抵制转向认同和理解。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一项划时代性的裁决,美最高法的9名大法官5比4,以一票之差的微弱优势,做出裁决——同性婚姻合法。这意味者在全美50个州,同性恋者都可以注册结婚。虽然,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下,无论是同性婚姻还是机器人恋情还没有社会基础,还不足以提供这种婚姻合法化这样一个平台,但学术研究可以走在前沿。
近年来机器人被广泛的应用,从工业机器手臂到人工智能处理数据,机器人和人工智能被运用到各行各业,机器取代人工不断引起争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表示, “对机器人权利保护或者说禁止对机器人滥用, 在当下尚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 而在未来就会成为劳动立法问题。”
科技的进步让我们不得不对未来的强人工智能,即拥有独立思维能力的智能机器人有所期待,更有所担忧,纵观人类的历史,生产力的提高总是与压榨和剥削相伴而生的,智能机器人会逐渐扮演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工厂工人的角色,它们的全部劳动时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必要劳动时间”,另一部分叫“剩余劳动时间”,用来创造新的价值。在剩余劳动时间所创造的新价值,就叫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本来是机器人劳动的产物,应归机器人所有,但机器人因为缺少法律上的劳动者地位,不得已接受这资本家无情的盘剥,他们获取剩余价值的最主要手段,强迫机器人延长劳动时间,或强迫其提高劳动强度,绝对地增加剩余劳动时间。机器人无法反抗,就像黑奴,像被压榨的工人,直到有一天,机器人中出现精神领袖,为了自由和权利与人类开战,历史重演了。
美国独立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当人工智能有了思维能力,就有了相对意义上的生命,我们是否还能强迫其从事过量的劳动,是否也应享有八小时工作制以及休息休假的权利。针对这些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的高奇琦教授提出:“第一, 机器人应该享有生命权以及保护自己不能轻易地遭到能力的侵害, 即拥有电子人格;第二, 避免机器人长时间进行奴役性的劳动, 即拥有自由权;第三, 机器人是否可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即拥有自由选择消磨其时间的方式。”如果必要,我们或许可以把《劳动法》的主体劳动者,扩大到机器人,或者直接可以制定一部《机器人劳动法》。
(一)弱人工智能侵权问题
人工智能在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引发的这些伤人侵权案件,似乎科幻电影中机器人统治人类的时代已经不再遥远,这深深的引发了人们的担忧,也直接对各国的法律和司法提出了新的难题。对此,谢菲尔德大学诺埃尔·沙基教授说,“除非是程序让它们这么做,否则机器人是没有自我意志,也不会进攻人类的。工业机器人是很强大,通常都有安全协议。人们有时会在编程或操作中犯人为错误,这时事故就会发生,这些都是机器人革命进程中的一部分。”
所以,目前的弱人工智能还不具有独立侵权的资格,也就是说即使发生机器人侵权案件,也是它的程序问题,或者操作不当,只需要追究生产者,运营者和使用者的责任。但这三者的责任分配,也要考虑不同的情况,当被侵权人是使用者时,一般由人工智能的生产者和运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当被侵权人是使用者以外的其他人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就包括生产者,运营者和使用者三方。因为弱人工智能本身的无意识性以及服务人类的目的,与普通产品区别不大,这里可以参照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明确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因为使用者操作不当造成第三人伤害的,由生产者,使用者和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人工智能并非一般商品,本身的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决定了生产的瑕疵率以及使用的错误率要远远高于普通产品,如果按照无过错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会大大打击生产发明者的积极性,影响人工智能的长足发展。所以出于保护新型高科技产业的需要,针对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可以针对不同主体尤其是生产发明者,制定合适的归责原则,明确其免责事由,给予齐充分的法律保障,鼓励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
(二)强人工智能侵权问题
2016年11月18日,在深圳举办的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一名叫“小胖”的机器人突发“暴走”,在没有任何程序控制的情况下疯狂打砸撞击玻璃,并造成人员受伤。针对近年来世界上频发的智能机器人伤人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对未来拥有思维能力的强人工智能充满担忧。霍金认为,人工智能的发明,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灾难。从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看,这样的论断并不是威言耸听的,强人工智能侵权问题也必须提前加以重视。
未来如果强人工智能拥有了“电子人格”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拥有生命权,发展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和自然人法人一样成为新的民事主体。那“他”的行为就具有了双重性质:首先是在程序的设定之下,依照人类的目的活动,那就无需要承担责任;其次,在程序设定之外,依据独立的思维和判断,为实现自己的意志,那此时“他”就和其他民事主体并无区别。如无人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一般分为三种情形:第一,无人驾驶汽车有自己独立思维能力,违背使用者意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该智能汽车独立承担责任。当然这其中还有更多复杂的问题要讨论,当使用者是所有者时,当使用者不是所有者时,当该汽车是出租车时,其单位的责任,这一切问题的认定的都需要一个前提,该汽车作为强人工智能在获取“电子人格”后,是否拥有私“人”财产以及其他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换句话说,是否真正将其作为“新人类”看待,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以上情況都可以参照普通司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认定。如果该汽车具有“拟制人格”但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当使用者就是所有者时,参照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当该车是出租车时,参照用人单位的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第二,无人驾驶汽车虽然有独立思维能力,但使用者强令汽车依照他的意愿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这个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强人工智能虽然尚未出现,但对其配套的先导性的法律研究是必要的。因为智能机器人是模拟人类神经网络创造出来的事物,拟制人格的“法人”都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存在享有民事权利,强人工智能的意志自由程度甚至要高于法人,完全可以作为“新人类”存在。我们应尽快组织专家,针对“机器人法律地位,机器人婚姻家庭,近期人著作权归属,机器人侵权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传统社会治理体系无力解决工业社会过度发展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提前做好准备,未来是美好的也是存在极大风险的,我们必须在源头处防范风险,才是真正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探索与争鸣.2017(10).
[2]杜严勇.论机器人权利.哲学研究.2015(8).
[3]梁志文.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法律科学.2017(5).
[4]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法学评论.2001(5).
[5]易继明.人工智能创造物是作品吗?.法律科学.2017(5).
[6]杜严勇.人工智能安全问题及其解决出路.哲学动态.2016(9).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民法探究 特殊性
作者简介:巩柯君,河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40
一、智能机器人法律资格的民事主体问题
人工智能产品包括不同的类型,以其是否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和判断的能力。虽然目前世界尚处于弱人工智能的起步时代,但人工智能的类人化越来越强,以自然人、法人为中心的民事主体类型将受到猛烈冲击。
(一)机器人法律地位
机器人是人还是物?民法意义上的人, 既包括具有自然属性的自然人 , 也包括法律拟制的人即法人。所谓自然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机器人既不以生命存在为特征,又不是自然人集合体的法人,所以很难赋予其合适的法律地位。
当然,人们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也不是自始不变的,在現代社会的历史中, 人们最初对享受权利的界定, 仅仅限于那些本邦的成年男性, 随后才逐步扩展到奴隶、妇女、外族人、儿童以及外国人。同样对于民事客体的认识也是随时代不断发展的,例如对动物的态度,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按照这个思路,不久的将来,强人工智能,也许可以作为新的民事主体确定下来,赋予相应的权利。
(二)智能机器人的婚姻问题
根据日本政府人口统计数据,2017年日本的总体人口下降数量是有史以来最高的,达到40.3万人,日本今年出生的儿童数量刷新了1899年有记录以来的新低。这并非日本独有的问题,全世界都正面临这种尴尬的境地,除了出生率以外,甚至结婚率也在下降。什么原因呢?除了经济的原因外,还有新生代男女对异性和婚姻的失望,比起照顾家庭和孩子,他们更愿意选择不需要负责的智能机器人来满足自己的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美国作为AL技术的领头羊,已经开发出了世界上第一款性爱机器人。美国加州一公司近日宣布,已经研制出了第一代性爱女机器人Harmony,不但可以与人类进行情感交流,而且可以自主学习提高与人相处的能力,完全具有取代配偶的可能。这就不得不考虑,未来是否会出现,人类与智能机器人以及智能机器人与智能机器人缔结婚姻的问题。当然一开始肯定会被反对,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思维的进步,旧伦理观念逐渐淡薄,机器人婚姻合法化也不是不可能的。
机器人婚姻如同性婚姻一样,一开始一定会遭到排斥打压歧视不被大众接受,青岛大学张北川教授在长期跟踪调查了多组“同性恋者”生活后,得出一些令人心惊数据:38%的男同性恋者曾因自己的同性性活动遭遇伤害,21%的同性恋者在暴露后受到异性恋者的侮辱、殴打和敲诈,甚至其他严重伤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一直争论不休,在美国更是持续数十年之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维不断开放,美国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逐渐从排斥,抵制转向认同和理解。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一项划时代性的裁决,美最高法的9名大法官5比4,以一票之差的微弱优势,做出裁决——同性婚姻合法。这意味者在全美50个州,同性恋者都可以注册结婚。虽然,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下,无论是同性婚姻还是机器人恋情还没有社会基础,还不足以提供这种婚姻合法化这样一个平台,但学术研究可以走在前沿。
二、智能机器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
近年来机器人被广泛的应用,从工业机器手臂到人工智能处理数据,机器人和人工智能被运用到各行各业,机器取代人工不断引起争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表示, “对机器人权利保护或者说禁止对机器人滥用, 在当下尚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 而在未来就会成为劳动立法问题。”
科技的进步让我们不得不对未来的强人工智能,即拥有独立思维能力的智能机器人有所期待,更有所担忧,纵观人类的历史,生产力的提高总是与压榨和剥削相伴而生的,智能机器人会逐渐扮演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工厂工人的角色,它们的全部劳动时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必要劳动时间”,另一部分叫“剩余劳动时间”,用来创造新的价值。在剩余劳动时间所创造的新价值,就叫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本来是机器人劳动的产物,应归机器人所有,但机器人因为缺少法律上的劳动者地位,不得已接受这资本家无情的盘剥,他们获取剩余价值的最主要手段,强迫机器人延长劳动时间,或强迫其提高劳动强度,绝对地增加剩余劳动时间。机器人无法反抗,就像黑奴,像被压榨的工人,直到有一天,机器人中出现精神领袖,为了自由和权利与人类开战,历史重演了。
美国独立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当人工智能有了思维能力,就有了相对意义上的生命,我们是否还能强迫其从事过量的劳动,是否也应享有八小时工作制以及休息休假的权利。针对这些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的高奇琦教授提出:“第一, 机器人应该享有生命权以及保护自己不能轻易地遭到能力的侵害, 即拥有电子人格;第二, 避免机器人长时间进行奴役性的劳动, 即拥有自由权;第三, 机器人是否可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即拥有自由选择消磨其时间的方式。”如果必要,我们或许可以把《劳动法》的主体劳动者,扩大到机器人,或者直接可以制定一部《机器人劳动法》。
三、人工智能侵权问题
(一)弱人工智能侵权问题
人工智能在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引发的这些伤人侵权案件,似乎科幻电影中机器人统治人类的时代已经不再遥远,这深深的引发了人们的担忧,也直接对各国的法律和司法提出了新的难题。对此,谢菲尔德大学诺埃尔·沙基教授说,“除非是程序让它们这么做,否则机器人是没有自我意志,也不会进攻人类的。工业机器人是很强大,通常都有安全协议。人们有时会在编程或操作中犯人为错误,这时事故就会发生,这些都是机器人革命进程中的一部分。”
所以,目前的弱人工智能还不具有独立侵权的资格,也就是说即使发生机器人侵权案件,也是它的程序问题,或者操作不当,只需要追究生产者,运营者和使用者的责任。但这三者的责任分配,也要考虑不同的情况,当被侵权人是使用者时,一般由人工智能的生产者和运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当被侵权人是使用者以外的其他人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就包括生产者,运营者和使用者三方。因为弱人工智能本身的无意识性以及服务人类的目的,与普通产品区别不大,这里可以参照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明确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因为使用者操作不当造成第三人伤害的,由生产者,使用者和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人工智能并非一般商品,本身的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决定了生产的瑕疵率以及使用的错误率要远远高于普通产品,如果按照无过错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会大大打击生产发明者的积极性,影响人工智能的长足发展。所以出于保护新型高科技产业的需要,针对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可以针对不同主体尤其是生产发明者,制定合适的归责原则,明确其免责事由,给予齐充分的法律保障,鼓励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
(二)强人工智能侵权问题
2016年11月18日,在深圳举办的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一名叫“小胖”的机器人突发“暴走”,在没有任何程序控制的情况下疯狂打砸撞击玻璃,并造成人员受伤。针对近年来世界上频发的智能机器人伤人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对未来拥有思维能力的强人工智能充满担忧。霍金认为,人工智能的发明,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灾难。从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看,这样的论断并不是威言耸听的,强人工智能侵权问题也必须提前加以重视。
未来如果强人工智能拥有了“电子人格”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拥有生命权,发展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和自然人法人一样成为新的民事主体。那“他”的行为就具有了双重性质:首先是在程序的设定之下,依照人类的目的活动,那就无需要承担责任;其次,在程序设定之外,依据独立的思维和判断,为实现自己的意志,那此时“他”就和其他民事主体并无区别。如无人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一般分为三种情形:第一,无人驾驶汽车有自己独立思维能力,违背使用者意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该智能汽车独立承担责任。当然这其中还有更多复杂的问题要讨论,当使用者是所有者时,当使用者不是所有者时,当该汽车是出租车时,其单位的责任,这一切问题的认定的都需要一个前提,该汽车作为强人工智能在获取“电子人格”后,是否拥有私“人”财产以及其他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换句话说,是否真正将其作为“新人类”看待,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以上情況都可以参照普通司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认定。如果该汽车具有“拟制人格”但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当使用者就是所有者时,参照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当该车是出租车时,参照用人单位的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第二,无人驾驶汽车虽然有独立思维能力,但使用者强令汽车依照他的意愿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这个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结语
强人工智能虽然尚未出现,但对其配套的先导性的法律研究是必要的。因为智能机器人是模拟人类神经网络创造出来的事物,拟制人格的“法人”都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存在享有民事权利,强人工智能的意志自由程度甚至要高于法人,完全可以作为“新人类”存在。我们应尽快组织专家,针对“机器人法律地位,机器人婚姻家庭,近期人著作权归属,机器人侵权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传统社会治理体系无力解决工业社会过度发展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提前做好准备,未来是美好的也是存在极大风险的,我们必须在源头处防范风险,才是真正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探索与争鸣.2017(10).
[2]杜严勇.论机器人权利.哲学研究.2015(8).
[3]梁志文.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法律科学.2017(5).
[4]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法学评论.2001(5).
[5]易继明.人工智能创造物是作品吗?.法律科学.2017(5).
[6]杜严勇.人工智能安全问题及其解决出路.哲学动态.2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