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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庄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龚某时,因涉嫌教唆其当事人推翻其庭前供述,导致“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性状的稳定性发生动荡,作为辩护人的李庄是否因此就已构成我国刑法第306条所罗列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笔者立足司法实践,结合现有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反思法律推理的应然性,推论出一个否定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