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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管办分离"的目的在于确立其不同于政府行政法人的地位与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赋予其与政府平等契约的身份以获得经营自主性。"管办分离"能否实现取决于契约之后的剩余权状态,如果剩余权得以对应并从政府下移到医疗机构则能形成有利于"管办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医管中心设置于体制内的做法并没有形成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应关系,如果将医院管理功能设置于体制外,其功能发挥的程度关联着医疗机构法人治理中的理事会成员参与治理的动力。联合体形式比单一公立医院有着更为分化的内部单元,因而有更为强烈的利益诉求表达,更容易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深入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的有效性归根结底取决于政府层层责任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