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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计赃论罪"量刑体系轮廓初现。其范围包括以基本盗罪为量刑核心的犯罪(个别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质的犯罪除外)和部分有关财产的职务犯罪。内容上,前者以基本盗罪为量刑中心,其他犯罪适用与"盗"相同的量刑规定,这与后世财产类犯罪以"六赃"为基准,其他罪名相比附的量刑体系呈现出相同的规律;部分职务犯罪多样的量刑标准则暗合后世"计赃论罪"多中心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