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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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67条、第70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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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67条、第70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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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决定》实施一年多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1992年12月作出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这是'两高'就执行《决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本文拟结合学习《决定》和《解答》,就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界提出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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