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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张某和李某为上班族,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婚生女儿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五百元。前不久张某所在的工厂重组,张某下岗。张某下岗后,靠从保险机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他以失业没有找到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为由,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问:失业保险金是否属于“固定收入”?没有找到工作前,应否用领取的保险金缴纳孩子的抚养费?
答: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具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张某失业后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领取的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所需的失业保险金,应属于一定期间的固定收入。“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抚养费,是劳动者生活需要的一部分。张某失业没有找到工作前,应用失业保险金支付子女抚养费。当然,收入减少可以要求降低给付抚养费的数额。
张某和李某为上班族,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婚生女儿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五百元。前不久张某所在的工厂重组,张某下岗。张某下岗后,靠从保险机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他以失业没有找到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为由,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问:失业保险金是否属于“固定收入”?没有找到工作前,应否用领取的保险金缴纳孩子的抚养费?
答: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具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张某失业后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领取的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所需的失业保险金,应属于一定期间的固定收入。“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抚养费,是劳动者生活需要的一部分。张某失业没有找到工作前,应用失业保险金支付子女抚养费。当然,收入减少可以要求降低给付抚养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