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船舶委付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sswj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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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一艘船舶由于某种原因在航道上搁浅了,那么是捞还是不捞?船舶所有人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会做出不同的选择,若是捞,则可能产生巨额的打捞费用以及其后的修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选择委付,将船舶所有权交给保险人,并从保险人那里得到全额的赔偿金,既省力又没有损失。其实委付制度由来已久,各国法律也普遍确认了委付制度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二、推定全损的相关概念
  (一)推定全损的定义
  要了解委付,要先知道推定全损。因为推定全损是行使委付的前提条件。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承保风险而造成损失以后,虽然事实上未达到完全毁损或灭失的程度,但可以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损失状态。推定全损理论一旦成立,它存在的意义就不再仅在于此,海上保险法中对推定全损制度的肯定,其意义并不是为了无端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是从整个社会财富合理运用的角度出发,为了实施对整个社会财富的积极保护①。
  (二)推定全损的构成条件
  因此推定全损是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那么发生损失时应该如何界定为推定全损呢?
  首先,第一个条件是全部损失看起来是不可避免,这里的看起来不可避免和不可避免是不同的,看起来不可避免时指实际全损只是一种可能,只是船东的一种逻辑推断而已,船东认为推定全损是将来的一种状态。
  其次,第二个条件是实际全损所需要的费用会超过其本身价值,那么本身价值是指什么呢?例如,一艘船舶出事故之后的修理费用是与船舶修理好的价值相比还是与保险金额相比?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的十分模糊,对于此项争议,英国船东互保协会条款规定的是比较的对象是估计修理费用和保险价值,不再是修复该船的价值。我国的海商法也是规定与保险价值相比较。我国海商法第246条规定,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为推定全损②。
  当然,各个条件并不是要同时具备的,通过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构成推定全损。
  (三)推定全损与委付的关系
  推定全损是对赔偿原则的背离,而委付是基于这种背离而产生的。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委付发挥重要的制约和平衡作用。它们相互制衡着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首先,委付的发生必须以推定全损为前提。中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按照推定全损赔偿损失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这表明推定全损的事实已经存在后,被保险人才能发出委付通知。若没有构成推定全损则委付是无效的。保险人也不会根据推定全损来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
  其次,虽然委付并不是推定全损的构成要件,但是推定全损后,若想得到全部的赔偿金额,必须发出委付。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遭遇海上承保的风险都是被保险人首先知道的,在知道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的利益来决定选择权,发出委付或不发出通知委付通知。若没有发出委付通知,则被保险人在事后只能按部分损失得到赔偿,尤其在投全损或不保单损的情况下,尤其不利。若发出委付通知,则有可能案全部损失来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推定全损与委付是密不可分的,是相互影响的,共同保证海上保险的合理实行。
  三、委付的相关概念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构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为获全损赔偿而自愿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力,将之转移给保险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委付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委付是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的。他们其中的任何条件不满足都不能构成委付。因此就不能得到全部的损害赔偿。委付的构成条件按如下③:
  1、委付必须发生于推定全损后。首先,委付的制度由来看,委付的产生是基于推定全损。委付最初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条款,即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的时候,视同丧失。即保险标的在全损不可避免的时候,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全额赔偿。如果保险标的其后又恢复与被保险人的,则将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后来发展成被保险人让渡保险标的而获得保险赔偿的制度。
  从作用上看,在推定全损之时,被保险人获得全额的赔偿,这是对保险首要原则赔偿原则的背离,有可能使被保险人额外获益,不符合保险的目地。但是委付是将保险标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就是将被保险人的利益转移给保险人。这是对推定全损的制衡,所以委付必须发生于推定全损的时候。
  2、委付需在合理期间内发出委付通知。
  委付通知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构成了推定全损,从而要求按全部损失获得赔偿,同时欲将保险标的的权力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时,向保险人发出的一种通知,是一种意思表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2条明确对委付通知作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
  在英国,委付通知的发出时间是很重要的,这关系到推定全损是否成立。因此英国的海上保险中,产生了告票条款④。由于海上复杂多变的各种环境因素的存在,往往会造成损失情况的不断变化,例如失踪的船舶又完好地被找回来了,搁浅的船舶因潮汐的作用又平安脱险了等等。因此,保险委付通知的时间在断定损失的时候就尤为重要。在保险人接受了委付通知的情况下,委付通知发出时的事实也就是双方认可的事实,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人总是拒绝接受委付通知的。英国法认为此时不应按委付通知发出时的事实状态来判断,而是按照提起诉讼时的事实状态以衡量是否构成推定全损,于是就在委付通知的实践中就产生了"告票条款"。告票条款的一般做法是,保险人在委付通知下签名,用以表明他虽然不接受委付通知,但同意将被保险人置于告票已出的法律地位,在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就以此日期作为衡量推定全损是否构成的日期。这就一方面满足了被保险人为了确定推定全损的成立而进行诉讼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符合保险人免于周折、节省诉讼费用的利益。
  对于形式,我国要求采用的是书面形式,而在英国委付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需清楚地表明被保险人无条件转让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即可。请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来赔偿,即构成有效的委付。
  3、委付具有不可分性,必须适用于保险标的的整体且不得附体条件。
  在进行委付时,不得保留,即不得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委付及于整体,如果保单保了同一保险价值的不同利益,则在保险价值损失前,不能委付任何部分利益,即使委付也无效。当然,若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报了不同的利益,则当出现推定全损之时,则可以委付其中的任何的保险利益。
  同时在保险委付中,不得附条件。若在委付中附条件,则构成无效委付。不能得到全部的损失,在RussianBankforFore1gnTradev.ExeessInsuraneeCo.(1919)5一案中,1919年,一批货物从黑海内的Novorossisk保到Falmouth,在达达尼尔海峡关闭,无法开航,被保险人打电报给它的保险经纪人,说:"同意保险人终止责任,如果保险人赔偿市价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差额",保险经纪人把电报交给了保险人,在法院审理中,英国上诉法院判决向保险人发出的妥协折中的提议因为有附加条件,所以不是有限的委付通知⑤。
  4、委付是具有非独立性的,保险人承诺或判决才能生效。
  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委付采用的是英美的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在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之后,委付并不当然成立并生效。必须得到保险人的承诺才能发生效力。当保险人接受时,则构成委付的成立要件,委付成立。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若保险人不接受委付,则委付不能成立。保险人不能取得保险标的。但是这并不影响被保险人要求全部赔偿的权利。根据英国的法律规定,只有被保险人不发出委付之时,保险人才部分损失来赔偿。但是德日实行的单方法律行为,所以一旦委付,就生效,但是保险人可以不承认。承认与否与委付行为没有关系,是不同阶段的两个行为⑥。由此可以看出,英美法着眼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德日法着眼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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