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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正式施行,文件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设置,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区别。上海以教育督导立法的形式撬动管办评分离,进而实现教育管理到教育治理的转变,进一步扭转了教育行政部门“自说自话”的不良倾向,有助于更好实现“评”与“管”的分离。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这实际是上海人大为教育督导机构授权,明确“同级督政”的法律地位,具有突破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