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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专利信息是集科技、法律、经济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发展最重要的战略资源。由于我国起步较晚,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尚不够健全,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体系概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我国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提出了优化和完善建议。
关键词: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优化;完善;
中圖分类号:G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一、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现存问题分析
(一)政府主管部门专利信息服务问题分析
1、政府主管部门在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问题。此问题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是其享有的权利,还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亦或是其应有的行政职责?政府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又有哪些?这些问题不予澄清,会对我国整个专利信息服务产业造成重大影响。
2、国家专利信息服务整体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关系、不同政府主管部门规划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公共性的专利信息服务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机构提供,广东、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知识产权局设立了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如科技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都提供不同类型的专利信息服务。不同机构、部门之间的专利信息服务规划、设施与投入势必重复、冲突,是否会导致公共资源浪费,值得探讨。
3、平衡公共与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的关系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机构担当起专利信息服务的职责,然而这样做实际上等于在破坏业已建立的市场秩序”[1]。其后果有两个方面:其一,政府主管部门做了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工作,而这部分工作本应由其他市场主体完成;其二,本来没有提供专利信息服务职责的政府部门也参与到了专利信息服务工作中,实则过犹不及。如果政府部门过多的参与专利信息服务产业环节,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对于政府公共资源的浪费,二是严重打乱专利信息服务的市场秩序。
(二)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问题分析
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承载着大部分的专利信息服务工作,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专利信息服务人才奇缺。据调研,目前国内现有的专利代理人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其原因有:第一,专利代理行业进入门槛高。专利代理执业人员必须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其报考资格要求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科以上学历、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第二,专利代理人薪酬低。“在极为重视科技创新的发达国家,专利代理人的收入比律师还要高,但在我国专利代理费极低,刚入行的年轻人,没有案子做,没有提成,只能拿到基本工资。”[2]
2、乱收费现象严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有些占据了垄断地位的专利代理机构收费高,严重影响了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很多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了抢夺市场地位,打起了价格战,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专利信息服务市场造成了冲击。
3、专利信息欺诈滋生。由于专利信息本身的专业性程度高、数量大,加工整理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专利代理机构容易对客户进行欺诈。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更加重了这一行为的泛滥程度。
4、缺乏相关法律与制度的监管。目前,规范专利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合同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等。这些法律法规散见于多个法律文件中,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法律规范。
(三)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公益性机构主要包括图书馆、行业协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
图书馆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图书馆资源有限,只有部分地区公民可以享受;第二,图书馆主要是基于文献的检索服务,专利信息分析的服务较少,另“中文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至今未建设完成;第三,图书馆提供的专利信息服务也不是免费的,一般图书馆也需要办理会员卡或者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才可以享受相应的服务。
行业协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主要问题如下:第一,只有极少的符合条件的会员才可以享受到行业协会提供的专利信息服务;第二,行业协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并不等于免费,会员仍然需要交纳会员费,才可以享有专利信息服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信息服务中的问题:第一,该服务属于内部服务,可否对外公开;如果对外服务,可否对外收费;第二,其发展经费如何来源?
二、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的优化与完善
(一)政府主管部门专利信息服务的优化与完善
党的十六大报告曾指出“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因此在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论知识产权局系统内部,还是政府不同主管部门之间都应当按照这一精神树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意识和观念,加强对市场的宏观管理,防止政府参与市场主体行为。笔者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在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中应承担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与专利信息服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使专利信息服务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为专利信息服务市场主体及公众提供便利的市场平台。这些设施包括:第一,完整的国内外专利信息及文献;第二,完善的专利数据库、网络服务平台、专利信息分析工具(软件);第三,引进国外先进的检索和分析工具;第四,专利信息公布手段和方式多元化;第五,开发其他专利信息服务公共产品。
3、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新秩序,严格执法,从严治理,采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打击各种违法、欺诈、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4、加大宣传力度,使相关行业、企业及科研人员知晓专利信息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意义以及对企业带来的竞争价值、了解专利信息获取的方式。
5、加速专利信息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以满足日益增加的专利信息服务需求。
6、政府部门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应基于其公共服务的职能,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防止政府部门参与专利信息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及垄断行为。
7、建立和完善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监督方式,将党的监督、权利机关监督、上一级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有效结合,以保证政府专利信息服务中的“公共性”和公正廉洁。
(二)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完善
政府专利信息服务部门出于经济职能、市场监管和公共管理职应承担专利信息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制定、市场管理、宣传培训责任。想要建立健全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应主要依靠市场的作用,鼓励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并且对业已形成的专利信息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完善整个专利信息服务产业链。
1、鼓励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政府作为公共职能的执行者,不可能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对专利信息进行市场开发利用,这既不符合政府部门的性质,也不利于专利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应当对专利信息商业性增值服务给予指导,并提供优惠政策;还要拓宽专利信息传播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利用专利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3]
2、对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第一,设置专利信息服务主体的入门资质标准,只有有资质、有能力的法人才能够为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其中包括资金、人员资格等方面的限制。第二,对收费方式的监管。首先,尽管专利信息具有公共性质,但是,最终能为公众服务的专利信息是赋予了人们无形的智力劳动的产品,当它进入市场时就变成了商品,使用者应当为其支付相应的对价。其次,为专利信息服务付费也是市场运行的必要条件。当前,收费的不合理可能会形成行业垄断,而且不利于专利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因此,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对专利信息服务行业的收费问题进行监管,制定出可供参考的收费标准。第三,对服务质量的监管。专利信息的性质决定了专利信息服务行业的高质量、高标准化。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商业机构时常会存在专利信息欺诈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常常会给企业等造成严重的后果。受害者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商业机构缺乏赔偿能力,而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3、专利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新兴行业产生的初期常常会因为立法不配套而出现大量纠纷。在专利信息服务行业,商业机构与消费者往往是通过签订合同来进行交易。这其中会出现大量问题,格式合同问题、赔偿方式与数额确定问题、诉讼无门问题等,这都急需立法的完善。笔者建议未来在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时,专列一章对专利信息服务体系进行规定。
(三)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完善
如前所述,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是专利信息服务的积极参与者。在专利信息服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论如高校、科研院所这样为内部科研提供专利信息服务,还是类似行业协会、图书馆这样为更广大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其工作性质同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性,这在很大程度上辅助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应该给予鼓励、支持。公益机构可以说是一个专利信息服务产业链上的积极参与者,他的参与会使得专利信息服务行业欣欣向荣。当然,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提供专利信息服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作如下完善:
1、图书馆、行业协会可以借鉴美英日国家的做法,充分发挥自身信息优势,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开发相关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服务平臺、检索工具、分析工具等;
2、以免费或者收取工本费方式提供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
3、服务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4、对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也应当实施监管,不同主体由有权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三、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已建立了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由专利代理机构、信息技术公司、科技查新公司等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图书馆、行业协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组成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尽管这个体系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只要通过专利信息服务法制建设、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与管理职能、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同时发挥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净化专利信息服务市场环境,即可以使我国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得以优化并健康完善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闫晓苏.浅谈日本专利文献的网上获取[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5):49-50
[2]徐峰.国外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经验与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2008(11):195-196
[3]吕荣波.对专利信息服务四大矛盾的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5):95-96
作者简介:朱玲娣,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尚雅琼,女,知识产权法学硕士,长沙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关键词: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优化;完善;
中圖分类号:G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一、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现存问题分析
(一)政府主管部门专利信息服务问题分析
1、政府主管部门在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问题。此问题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是其享有的权利,还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亦或是其应有的行政职责?政府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又有哪些?这些问题不予澄清,会对我国整个专利信息服务产业造成重大影响。
2、国家专利信息服务整体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关系、不同政府主管部门规划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公共性的专利信息服务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机构提供,广东、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知识产权局设立了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如科技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都提供不同类型的专利信息服务。不同机构、部门之间的专利信息服务规划、设施与投入势必重复、冲突,是否会导致公共资源浪费,值得探讨。
3、平衡公共与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的关系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机构担当起专利信息服务的职责,然而这样做实际上等于在破坏业已建立的市场秩序”[1]。其后果有两个方面:其一,政府主管部门做了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工作,而这部分工作本应由其他市场主体完成;其二,本来没有提供专利信息服务职责的政府部门也参与到了专利信息服务工作中,实则过犹不及。如果政府部门过多的参与专利信息服务产业环节,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对于政府公共资源的浪费,二是严重打乱专利信息服务的市场秩序。
(二)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问题分析
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承载着大部分的专利信息服务工作,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专利信息服务人才奇缺。据调研,目前国内现有的专利代理人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其原因有:第一,专利代理行业进入门槛高。专利代理执业人员必须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其报考资格要求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科以上学历、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第二,专利代理人薪酬低。“在极为重视科技创新的发达国家,专利代理人的收入比律师还要高,但在我国专利代理费极低,刚入行的年轻人,没有案子做,没有提成,只能拿到基本工资。”[2]
2、乱收费现象严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有些占据了垄断地位的专利代理机构收费高,严重影响了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很多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了抢夺市场地位,打起了价格战,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专利信息服务市场造成了冲击。
3、专利信息欺诈滋生。由于专利信息本身的专业性程度高、数量大,加工整理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专利代理机构容易对客户进行欺诈。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更加重了这一行为的泛滥程度。
4、缺乏相关法律与制度的监管。目前,规范专利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合同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等。这些法律法规散见于多个法律文件中,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法律规范。
(三)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公益性机构主要包括图书馆、行业协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
图书馆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图书馆资源有限,只有部分地区公民可以享受;第二,图书馆主要是基于文献的检索服务,专利信息分析的服务较少,另“中文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至今未建设完成;第三,图书馆提供的专利信息服务也不是免费的,一般图书馆也需要办理会员卡或者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才可以享受相应的服务。
行业协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主要问题如下:第一,只有极少的符合条件的会员才可以享受到行业协会提供的专利信息服务;第二,行业协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并不等于免费,会员仍然需要交纳会员费,才可以享有专利信息服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信息服务中的问题:第一,该服务属于内部服务,可否对外公开;如果对外服务,可否对外收费;第二,其发展经费如何来源?
二、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的优化与完善
(一)政府主管部门专利信息服务的优化与完善
党的十六大报告曾指出“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因此在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论知识产权局系统内部,还是政府不同主管部门之间都应当按照这一精神树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意识和观念,加强对市场的宏观管理,防止政府参与市场主体行为。笔者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在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中应承担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与专利信息服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使专利信息服务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为专利信息服务市场主体及公众提供便利的市场平台。这些设施包括:第一,完整的国内外专利信息及文献;第二,完善的专利数据库、网络服务平台、专利信息分析工具(软件);第三,引进国外先进的检索和分析工具;第四,专利信息公布手段和方式多元化;第五,开发其他专利信息服务公共产品。
3、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新秩序,严格执法,从严治理,采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打击各种违法、欺诈、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4、加大宣传力度,使相关行业、企业及科研人员知晓专利信息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意义以及对企业带来的竞争价值、了解专利信息获取的方式。
5、加速专利信息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以满足日益增加的专利信息服务需求。
6、政府部门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应基于其公共服务的职能,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防止政府部门参与专利信息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及垄断行为。
7、建立和完善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监督方式,将党的监督、权利机关监督、上一级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有效结合,以保证政府专利信息服务中的“公共性”和公正廉洁。
(二)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完善
政府专利信息服务部门出于经济职能、市场监管和公共管理职应承担专利信息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制定、市场管理、宣传培训责任。想要建立健全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应主要依靠市场的作用,鼓励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并且对业已形成的专利信息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完善整个专利信息服务产业链。
1、鼓励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政府作为公共职能的执行者,不可能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对专利信息进行市场开发利用,这既不符合政府部门的性质,也不利于专利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应当对专利信息商业性增值服务给予指导,并提供优惠政策;还要拓宽专利信息传播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利用专利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3]
2、对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第一,设置专利信息服务主体的入门资质标准,只有有资质、有能力的法人才能够为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其中包括资金、人员资格等方面的限制。第二,对收费方式的监管。首先,尽管专利信息具有公共性质,但是,最终能为公众服务的专利信息是赋予了人们无形的智力劳动的产品,当它进入市场时就变成了商品,使用者应当为其支付相应的对价。其次,为专利信息服务付费也是市场运行的必要条件。当前,收费的不合理可能会形成行业垄断,而且不利于专利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因此,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对专利信息服务行业的收费问题进行监管,制定出可供参考的收费标准。第三,对服务质量的监管。专利信息的性质决定了专利信息服务行业的高质量、高标准化。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商业机构时常会存在专利信息欺诈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常常会给企业等造成严重的后果。受害者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商业机构缺乏赔偿能力,而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3、专利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新兴行业产生的初期常常会因为立法不配套而出现大量纠纷。在专利信息服务行业,商业机构与消费者往往是通过签订合同来进行交易。这其中会出现大量问题,格式合同问题、赔偿方式与数额确定问题、诉讼无门问题等,这都急需立法的完善。笔者建议未来在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时,专列一章对专利信息服务体系进行规定。
(三)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完善
如前所述,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是专利信息服务的积极参与者。在专利信息服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论如高校、科研院所这样为内部科研提供专利信息服务,还是类似行业协会、图书馆这样为更广大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其工作性质同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性,这在很大程度上辅助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应该给予鼓励、支持。公益机构可以说是一个专利信息服务产业链上的积极参与者,他的参与会使得专利信息服务行业欣欣向荣。当然,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提供专利信息服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作如下完善:
1、图书馆、行业协会可以借鉴美英日国家的做法,充分发挥自身信息优势,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开发相关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服务平臺、检索工具、分析工具等;
2、以免费或者收取工本费方式提供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
3、服务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4、对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也应当实施监管,不同主体由有权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三、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已建立了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由专利代理机构、信息技术公司、科技查新公司等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图书馆、行业协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组成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尽管这个体系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只要通过专利信息服务法制建设、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与管理职能、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同时发挥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净化专利信息服务市场环境,即可以使我国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得以优化并健康完善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闫晓苏.浅谈日本专利文献的网上获取[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5):49-50
[2]徐峰.国外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经验与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2008(11):195-196
[3]吕荣波.对专利信息服务四大矛盾的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5):95-96
作者简介:朱玲娣,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尚雅琼,女,知识产权法学硕士,长沙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