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十九世纪之前,抽象的法学理论主要是由法学外的学者推进,当时,抽象法学被称为“自然哲学”,诸多学派学者,如哲学、伦理学、神学等将抽象法学作为其的思想母体.然而,面对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抽象法学理论却极为尴尬.直至二战之后,“疑难案件”引发的理论论争为抽象法学论注入了新的生命力,以现代逻辑、语言哲学、语用学等为基础的法律论证理论在法哲学领域中快速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