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身份性成员权历来在农村土地配置中占有极为重要的排他性地位,所以在现实农村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存在身份性与半身份性、非身份性这两类三种形式,它们在承包主体和客体、配置方式以及经济社会功能与政策法律地位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党和国家在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时应该尊重这种差异性。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其针对的主体应该是身份性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