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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营企业兼具垄断行为与垄断结构的特征,因此对《反垄断法》传统的结构垄断与行为垄断两分法的规制模式提出了挑战。欧盟竞争法对合营企业的规制已经建立起以第139/2004号条例为基础、1998年的《全功能通告》为中心的配套规范体系。我国应借鉴欧盟竞争法的经验,在2007年《反垄断法》的基础上从立法和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对合营企业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