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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12号)、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的通知》(黑劳发[1999]2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了解决中直金融单位银行储蓄代办员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决定这部分人员从2003年1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