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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文化遗产领域已经形成了以成文立法为主,司法判例为辅的规范保护体系.其中的成文规范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但是在制度层面也存在着结构性瑕疵和内容性缺失的不足.相关的司法判例群在现实中也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不仅可以对法律条文进行补充解释,而且还承担了规范续造和内容创新的任务.德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始终遵循着一定的逻辑线索而向前运动,并且呈现出国际化、欧洲化以及去国家化的内在变化走向.在借鉴德国相关经验成果的基础上,中国《文物保护法》应当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形式结构以及制度内容等方面予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