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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政府采购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政府采购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