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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业制度的一种创新,在全国推行之初,曾被视为动摇了社会主义信仰,带来了极大的争议。但由于其执行和监督成本低,极大地解放了中国农业生产力,历史性解决了中国农民的温饱问题,使其成功推行至今。当下,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给它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无法适应机器化大生产作业,从而阻碍了农村劳动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等。本文从现行农村经济现状出发,浅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与弊,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现状;浅析
一、新中国农地制度的回顾
新中国的农地制度变迁长期以来都是强制性的从上至下推行。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农地制度事实上经历了两次强制性变迁过程,第一次变迁是将地主所有的土地变为农民所有,摆脱封建剥削;而第二次变迁则是将农民土地所有变为人民公社。1尽管人民公社制度的初衷是“农业哺育工业”,它的确为中国迅速从落后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提供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近代以来,中国一直就面临一个矛盾:资源紧缺、技术落后的农业国现状与工业国愿景的矛盾。晚清洋务运动和民国政府的两次工业化都因官僚资本及国外资本过度榨取小农剩余而中途夭折。2“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为我国的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制度基础,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人民公社这个制度就好像“公共物品”,因此从一开始就存在“搭便车”的问题,1954年《人民日报》就刊载了一篇叫《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的文章,这是基层意见的委婉表达。数月之后,崔峰在《人民日报》上明确表达《包产不可包到生产小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源于1979年之前的五次“包产到户”实践,分别发生于1956年浙江永嘉、瑞安,四川江津,山西榆次,安徽凤阳;1959年河南新乡;1960年的四川、安徽、广西;1964年的云南、贵州以及1970年的福建、江西、广东等。1979年推行第三次农村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被批评为:“当我国的历史已经进展到‘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时,却出现了包产到户这一资本主义的幽灵,要把人们拖回‘一小二私’的互助组或者单干户的老路上去”。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与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生产的单位控制在一家一户,这就意味着能有效克服农业的外部性,内含充分的激励机制,导致其运作的制度成本几乎为零。人们从这个制度内获得的个人收益远超过人民公社时期,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在一定阶段促进了中国农业的生产发展。从1990年到2003年这13年时间里,中国农业全要素平均每年增长2.59%。4但是,从1995年至2000年,我国的农业全要素增长率近乎停滞不前,仅为0.21%。在农业技术不断更新进步时期,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却停滞不前,说明该制度的效率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也表明农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断被边缘化,主要体现在非农业产业经济效益远超于农业产业经济效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产出与回报不一定成正比。以河池市为例,该市一直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全市农民收入稳步增长,据统计,全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从2010年的3599元增长到2015年的6104元。5而6104元在现在的物价水平下仍处于该市的社会底层。随着生产向前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日渐凸显:其一,以户为单位分散经营,规模过小,无法适应现代化机器大生产的时代要求。其二,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东北为例,假如上一年玉米价格好,今年家家户户就会都去种玉米,等到秋季收割后,由于供大于求,再加上没有地方囤积,更没有办法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只有被动的压低价格销售出去。
三、建议
“粮食安天下”,中国是一个大国,只有粮食稳定生产中国社会才会稳定。中国计划在2020年实现全国贫困人口脱贫,只有解决农村土地、农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问题才能改变中国农村现在生产力的落后与财富增长缓慢的问题,才能解决农村脱贫问题。诚然,关系到农村兴旺的问题很多,国家正在研究部署多项改革措施。本文仅就农村土地这个要素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加快土地流转集中经营。鼓励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村,把个体农户的土地集中流转过来,把土地承租费折成农作物产量,农户再依据市场价格把实物折算成当期的货币作租金,这样避免了承租方和出租方矛盾,互不吃亏,稳定了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制度的有效进行,不至于造成新的失地一族。
(二)把土地资源量化成股权。通过改革,把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原来“共同所有”的集体产权制度走向“按份共有”。6将村民变为“股民”,明晰产权,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把现代的企业经营制度引入农村,以农村产权量化实现农村精准脱贫,快速实现农村现代化。
参考文献:
[1]骆友生,张红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农地制度创新》,《经济研究》,1995年第1期.
[2]辛逸.《实事求是地评价农村人民公社》,《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1年第3期.
[3]陈卫平.《中国农业生产率增长、技术进步与效率变化:1990~2003年》,《农业经济导刊》,2006年5月.
[4]罗艳江.《去年全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6104元》,《河池网新闻》,2016年2月19日.
[5]陈永刚,孙冰.《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局限性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性》,《辽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现状;浅析
一、新中国农地制度的回顾
新中国的农地制度变迁长期以来都是强制性的从上至下推行。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农地制度事实上经历了两次强制性变迁过程,第一次变迁是将地主所有的土地变为农民所有,摆脱封建剥削;而第二次变迁则是将农民土地所有变为人民公社。1尽管人民公社制度的初衷是“农业哺育工业”,它的确为中国迅速从落后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提供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近代以来,中国一直就面临一个矛盾:资源紧缺、技术落后的农业国现状与工业国愿景的矛盾。晚清洋务运动和民国政府的两次工业化都因官僚资本及国外资本过度榨取小农剩余而中途夭折。2“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为我国的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制度基础,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人民公社这个制度就好像“公共物品”,因此从一开始就存在“搭便车”的问题,1954年《人民日报》就刊载了一篇叫《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的文章,这是基层意见的委婉表达。数月之后,崔峰在《人民日报》上明确表达《包产不可包到生产小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源于1979年之前的五次“包产到户”实践,分别发生于1956年浙江永嘉、瑞安,四川江津,山西榆次,安徽凤阳;1959年河南新乡;1960年的四川、安徽、广西;1964年的云南、贵州以及1970年的福建、江西、广东等。1979年推行第三次农村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被批评为:“当我国的历史已经进展到‘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时,却出现了包产到户这一资本主义的幽灵,要把人们拖回‘一小二私’的互助组或者单干户的老路上去”。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与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生产的单位控制在一家一户,这就意味着能有效克服农业的外部性,内含充分的激励机制,导致其运作的制度成本几乎为零。人们从这个制度内获得的个人收益远超过人民公社时期,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在一定阶段促进了中国农业的生产发展。从1990年到2003年这13年时间里,中国农业全要素平均每年增长2.59%。4但是,从1995年至2000年,我国的农业全要素增长率近乎停滞不前,仅为0.21%。在农业技术不断更新进步时期,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却停滞不前,说明该制度的效率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也表明农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断被边缘化,主要体现在非农业产业经济效益远超于农业产业经济效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产出与回报不一定成正比。以河池市为例,该市一直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全市农民收入稳步增长,据统计,全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从2010年的3599元增长到2015年的6104元。5而6104元在现在的物价水平下仍处于该市的社会底层。随着生产向前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日渐凸显:其一,以户为单位分散经营,规模过小,无法适应现代化机器大生产的时代要求。其二,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东北为例,假如上一年玉米价格好,今年家家户户就会都去种玉米,等到秋季收割后,由于供大于求,再加上没有地方囤积,更没有办法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只有被动的压低价格销售出去。
三、建议
“粮食安天下”,中国是一个大国,只有粮食稳定生产中国社会才会稳定。中国计划在2020年实现全国贫困人口脱贫,只有解决农村土地、农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问题才能改变中国农村现在生产力的落后与财富增长缓慢的问题,才能解决农村脱贫问题。诚然,关系到农村兴旺的问题很多,国家正在研究部署多项改革措施。本文仅就农村土地这个要素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加快土地流转集中经营。鼓励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村,把个体农户的土地集中流转过来,把土地承租费折成农作物产量,农户再依据市场价格把实物折算成当期的货币作租金,这样避免了承租方和出租方矛盾,互不吃亏,稳定了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制度的有效进行,不至于造成新的失地一族。
(二)把土地资源量化成股权。通过改革,把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原来“共同所有”的集体产权制度走向“按份共有”。6将村民变为“股民”,明晰产权,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把现代的企业经营制度引入农村,以农村产权量化实现农村精准脱贫,快速实现农村现代化。
参考文献:
[1]骆友生,张红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农地制度创新》,《经济研究》,1995年第1期.
[2]辛逸.《实事求是地评价农村人民公社》,《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1年第3期.
[3]陈卫平.《中国农业生产率增长、技术进步与效率变化:1990~2003年》,《农业经济导刊》,2006年5月.
[4]罗艳江.《去年全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6104元》,《河池网新闻》,2016年2月19日.
[5]陈永刚,孙冰.《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局限性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性》,《辽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