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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罪处罚。但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要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立法语言高度抽象,不仅在理论界广受诟病,也给司法实务造成混乱甚至发生"检法争议"[1]。自1997年《刑法》修改至今,最高司法机关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