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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2010年第一季度福建省洗手液、香皂、纸巾纸等3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其中,漳州市格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格莱雅”洗手液(规格:550ml/瓶)“总活性物”偏低被检不合格。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将影响去污效果,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针对“总活性物含量”项目不合格,会产生什么影响或危害,记者咨询了国家洗涤用品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总活性物含量是衡量洗手液去污能力的指标之一,其含量的高低反映了洗涤剂的效果。总活性物含量越高,去污力越强,反之亦然。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将影响去污效果,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造成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减少了产品中原材料的使用,造成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查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漳州市格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产品不合格是由于公司对洗手液行业标准理解有误
2010年5月26日14时48分,记者就“格莱雅”洗手液不合格的原因、不合格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整改等问题,致电漳州市格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0596-2102332转808),该公司工作人员让记者与许副总联系。
14时56分,记者拨通了许副总的办公电话(0596-2122060),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几经辗转,记者最终与技术部的艾先生联系上。
记者:贵公司作为一家大型企业,出现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原因是什么?
艾先生:不合格原因是由于我们对洗手液行业的新标准存在模糊现象和疑问,04年之前对于洗手液原来的法规是强制性标准,04年后洗手液行业的新法规为非强制性标准,并表明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而总活性物不在黑体字范围内,所以才会让我们对洗手液行业的标准存在疑问,导致产品抽查不合格,标准规定总活性物≥9,而我们检测出来的是8.2。
记者:目前,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怎样?
艾先生:由于“格莱雅”洗手液不是我们的主打产品,销量不是很好,所以只有在顾客需要时订货,我们才生产。此次共生产100瓶,目前没有库存产品。
记者:是否通知经销商召回不合格产品?
艾先生:已经全部召回,在被检不合格后立即将不合格产品倒掉销毁了。
记者: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艾先生:消费者若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可以进行退货。
记者:出现此次质量危机,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重先树立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艾先生:在生产时,添加总活性物含量,并向消费者提供合格检验报告。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将影响去污效果,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针对“总活性物含量”项目不合格,会产生什么影响或危害,记者咨询了国家洗涤用品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总活性物含量是衡量洗手液去污能力的指标之一,其含量的高低反映了洗涤剂的效果。总活性物含量越高,去污力越强,反之亦然。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将影响去污效果,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造成总活性物含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减少了产品中原材料的使用,造成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查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漳州市格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产品不合格是由于公司对洗手液行业标准理解有误
2010年5月26日14时48分,记者就“格莱雅”洗手液不合格的原因、不合格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整改等问题,致电漳州市格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0596-2102332转808),该公司工作人员让记者与许副总联系。
14时56分,记者拨通了许副总的办公电话(0596-2122060),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几经辗转,记者最终与技术部的艾先生联系上。
记者:贵公司作为一家大型企业,出现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原因是什么?
艾先生:不合格原因是由于我们对洗手液行业的新标准存在模糊现象和疑问,04年之前对于洗手液原来的法规是强制性标准,04年后洗手液行业的新法规为非强制性标准,并表明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而总活性物不在黑体字范围内,所以才会让我们对洗手液行业的标准存在疑问,导致产品抽查不合格,标准规定总活性物≥9,而我们检测出来的是8.2。
记者:目前,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怎样?
艾先生:由于“格莱雅”洗手液不是我们的主打产品,销量不是很好,所以只有在顾客需要时订货,我们才生产。此次共生产100瓶,目前没有库存产品。
记者:是否通知经销商召回不合格产品?
艾先生:已经全部召回,在被检不合格后立即将不合格产品倒掉销毁了。
记者: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艾先生:消费者若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可以进行退货。
记者:出现此次质量危机,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重先树立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艾先生:在生产时,添加总活性物含量,并向消费者提供合格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