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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厅(局、委)、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