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及瑞典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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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典提供了一个样本,示范着由政府负责筹集的社会服务框架,这其中养老金、医疗保健和与就业相关的保障等等都在保险范围之内。通过调查研究瑞典模式的规划与构成,分析该构架的各个方面,突显这一体系的优势,以期使其他地域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找到可借鉴和实践的之处。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基础》,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公约认为,现代社会保障包括医疗津贴、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并规定,一个国家只要实行三种津贴,其中至少包括最主要的一种津贴,就可被认为是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三个部分。
  
  一、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基金,确保社会成员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遗属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医疗,不以盈利为目的。只要社会成员参加了社会劳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就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与保险待遇没有严格对等关系。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以维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实现社会安定为出发点,需要考虑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物价上涨因素和国家财力负担程度,一般采取有利于低收入社会成员的原则。
  
  二、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
  
  有两种不同的用法,一种是广义的,另一种是狭义的。狭义的社会福利指由国家出资兴办的各项福利事业和发放的福利补贴,例如社会救助、社会补贴(如娱乐场所、老年服务等)。狭义的社会福利费用在社会保障的总支出中一般只占很小的比例。广义的社会福利和美国人常用的“社会保护系统”(Social Protection System)有相同之处。在这里,社会福利泛指由国家的社会政策决定的、包括非官方的一切具有福利性的服务在内的事业,如社会保险项目、社会救济项目、社会补助项目、社会服务项目、慈善事业、免费教育等等。社会福利被看做包括社会各种因素的体系,或是一种社会状态。广义的社会福利概念在欧洲和香港比较通用(李琮,1989)。
  
  三、社会救济(Social Salvation)
  
  社会救济也可称为社会救助,指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以及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和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或因发生其他不幸事故而暂时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资金及实物援助的一种临时性、单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践
  
  社会保障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古代社会,就已出现各种形式的社会救济、救助活动。在中国有官方和民间组织的义仓、义学和养老院,更有经常性的救济和赈灾活动;在西方,一些宗教组织以慈善名义展开各种救助活动,如欧洲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不论是宗教组织还是官办的医院或是自发性组织,他们所提供的救济都是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的救济方式。此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这种救济往往取决于举办者的意愿与财力,因而只是一种随机的、较为落后的救助活动。
  瑞典位于北欧,虽然工业发展起步比其他欧洲国家都晚,但由于没有遭到世界大战的毁害,发展速度甚快,于1956年通过新的《社会救助法》,明确了享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经过7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瑞典已经建成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比较完整的、以高福利而著称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瑞典获得了“福利国家橱窗”的美誉,瑞典人也自豪地称自己的国家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孙莉娜、张景兰,1997),因为那里根本不存在西欧和北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两极分化问题。
  1.平等主义价值观念
  瑞典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价值观念是所谓的社会性“平等”,也就是把“平等”的价值观渗透到整个社会之中,这里不仅仅限于“机会的平等”,而且也十分强调“结果的平等”,即不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所得分配都强调平等化,因此是一种重视消除社会差别的社会性“平等”,它完全不同于英国型的仅保障最低生活水准线上的“平等”,也不同于美国型的特别重视第一次分配,而是在所得分配领域内实行全面平等化。政府通过各种福利措施,将有限的社会援助性福利项目,逐步转化为全面而稳定的社会保障项目,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了具有普遍性、全面性的完整社会保障体系。
  体现在养老保障的制度方面,采用定额加所得比例的混合方式,其中定额的无差别部分,虽主要是为低所得者即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但也有增强养老金“通用性”的动机。1974年在一切养老金体系中,都废除了劳动者的筹资条件,随之疾病保险筹资也被废除,这使得瑞典的社会保险制度几乎成了无筹资制度,充分体现了瑞典式的平等主义。在失业津贴领域,为了实现“通用”性目的,除由政府掌管的无筹资制度之外,又由工会推出失业津贴制度。前者是针对一般劳动者所建立的失业保险,而后者的对象则是初次进入劳动市场的毕业学生以及长期工作中断后重新求职的主妇。这就使得瑞典的失业津贴制度形成了双重系统,不仅具有“通用性”,而且成为“积极的劳动市场政策”的支柱。在社会福利津贴方面,它虽然也需搞“资产调查”,但不同于英、美等国采取选择机制即将扶助对象仅限于一部分特定的人群,如养老金和儿童津贴受给者,而是把绝大部分社会成员均列入对象,如在瑞典普遍实行的“住宅津贴”使全国大多数家庭都获得了这种社会性的福利津贴。
  2.工会合作与完全雇佣
  瑞典社会民主党连续执政达半个多世纪,一贯采取“实现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共同富裕,人人价值平等”的社会政策,获得了工会的支持。以这一政策为基础,瑞典对全体国民实行普遍、全面的福利保障。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广泛、细致而烦琐,分为三个保障安排:公共保障安排、集体协议保险安排和私人协议保险安排,后两项是对公共保障安排的补充。
  瑞典提供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六个大的方面:一是儿童保障,每个孩子出生前后,父母可以累计享受450天补贴产假,而且每一个1~16岁儿童每个月都可领取到相应的儿童补贴;二是教育保障,除从小学到大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外,一到九年级学生可以在学校享受免费午餐,高中学生每个月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助学金,大学生每个月可获得助学金和低息学习贷款;三是医疗与病休保障,人们在生病期间不仅可以享受近乎免费的治疗,而且还能从病休的第二天起领取到80%的病休补贴;四是失业保障,失业者从失业的第六天起从国家得到80%的失业救济;五是住房保障,这主要是一种向低收入的有孩子家庭和低收入的退休者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六是养老保障,全国所有人无论有没有工作都可以在年满65岁后领取到最低限额的养老金。
  早在30年代大危机期间,瑞典即采用了凯恩斯主义学说,推行扩张财政政策,以公共事业为大规模建设的轴心,又推出积极的劳动市场政策,把对市场景气敏感的失业者群体作为焦点,努力实现“完全雇佣”,使之成为瑞典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目前,瑞典工会联盟会员已占瑞典总人口的20%左右,工会组织率高达90%以上,工会联盟通过与执政党的共同负责,尽力提高低工资劳动者的地位,其中瑞典“所得维持制度”便是该组织与政府通力合作与努力的结果。同时,政府十分关心缩小工资差别,在第一次分配时即根据社会保障有关工资政策,努力把金字塔型工资结构均衡地压缩其高度,使其成为台型结构,然后再通过第二次分配以最终接近“平等”,使再分配后的工资结构呈现“半方圆型”结构。在实施上述政策时,瑞典政府还十分注意消除市场监控制度与工会之间的对抗,努力寻求市场的更大活力,因此劳资协同的气氛较浓。另外,对于社会保障的负担也因整个社会奉行“平等”观念而走上“社会性共同负担”之路。
  高税收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政府为支付高昂的社会保障费用,除了要从国家税收中拨款外,还向雇主、雇员征缴社会保障税。一般雇主要按雇员工资收入的31.26%缴纳社会保障税,雇员仅负担1%的失业保险和2.95%的医疗保险税以及1%的年金税。自谋职业者根据收入情况,要缴纳17.69%~29.55%的社会保障税,比美、英、日等国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高出很多。除了一般西方国家的常见税外,瑞典的税种也相当繁多,甚至还征收成人教育税、小儿入托税、教堂税等。
  瑞典福利体系、卫生医疗和社会服务费用相当于其GDP的36%,其中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失业保险和家庭补贴)占到GDP约20%。在社会保险的总支出中,养老金占49%,疾病和残疾补贴占24%,失业补贴占9%,家庭和儿童补贴占13%,剩余支出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在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社会保障各项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雇主缴款、雇员缴款和国家税收,其中雇主缴款约占社会保障资金的1/3以上,雇员缴款不到1/5,国家税收不到1/4,缴费基金的回报占总支出的10%。
  3.“瑞典病”
  瑞典型社会福利国家,由于一贯追求建立全面性的覆盖全过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通用性”作为其经营的主轴,因此它无疑加强了瑞典国民的经济安全,获得了世界上最优厚的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正如人们所形容的,在瑞典,妇女妊娠开始接受政府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孩子出生在国家免费的医院,在国家免费的幼儿所和学校读书,政府规定从学龄前教育到大学教育均为免费,学习期间还享有各种名目的学习津贴和补助、助学金和奖学金,大学毕业后由国家安排推荐就业,一旦失业,国家将发放就业津贴并安排其进行新的职业培训,生病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还可得到病假津贴,晚年还可住进国家举办的养老院,死后被安葬在国家的墓地中。这就是所谓的“从娘胎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但是过分强调高福利又往往成为抑制工作、储蓄积极性和扼杀创业精神的因素,从而割断了努力工作与报酬多少之间的联系。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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