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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中国内河公益救生组织从业人员在社会上属于中低收入人员。从内部比较而言,高层中实际管理人员的薪俸相对较高,杂役中技术性和有生命风险的人员工食收入较高;从外部比较而言,救生组织管理者的收入与州县衙门官员收入表面上相差无几,但实际相对较低;救生水手在清代下层中应该属于有较高收入的杂役职位。从清代内河救生慈善组织内部服务收入情况来看,中国传统公益慈善救生组织虽然外在服务公益性明显,但从内部特征来看显现出建构“官府化”、服务“有偿化”特征。这种状况也显现在其他慈善组织内。所以,清代以来的慈善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