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法官权力、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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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以两例刑事庭审语料为例,以法官的庭审话语为研究对象,分析法官权力与话语的关系,认为法官的权力是通过话语表现出来的。其在法庭上的程序性话语、告知性话语是法官对被告人权力和地位的展示;特别是法官使用封闭性问话限定话语范围,对法官及被告的称呼,法官用祈使句、打断等话语方式支配诉讼活动其他参与者,以及通过话语控制话轮转换都处处显示了法官的权力。
  关键词 刑事法庭 法官 权力 刑事庭审话语
  作者简介:周庆熙,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辅修),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
  刑事法庭话语是机构话语的一种,具有权势性,它的任务是对法律事实进行调查、质证并最终做出判决。其特点具有动态性和即席性。因为在刑事法庭这一特殊场所中,谈话者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社会地位不平等,在话语互动上不对称,法官就是通过话语来实现其在法庭上的权力。
  一、引言
  (一)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权利的规定,分析法官的权力
  根据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庭上,法官有:查明、宣布、告知、讯问、询问、调查核实、决定的权利。检察官有:宣读、讯问、发问、出示物证、发表意见、辩论、建议、纠正的权利。律师有发问、出示物证、申请、调取、发表意见、辩论的权利。被告人有申请回避、辩护、陈述、发表意见、辩论的权利。
  从以上刑事法庭参与者的权利可以看出,在法庭上,法官有绝对支配力的权力。
  (而)刑事法庭外在结构暗示法官权力
  1.刑事法庭布局体现法官权力
  从刑事法庭布局就可以反映出法官的权力与地位。法官席位在审判台上面,身后墙面高高悬挂着庄严的国徽,象征着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台下。台下控辩双方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权利,侧面是法官,前方是被告人;被告人的地位最为低下,正前方是高高在上的法官,左侧是控方,右侧是辩护律师,侧后方是法警,后面是自己看不见的旁听者。从符号学意义上讲,刑事法庭的布局所表达的含义就是等级权力;法官的权力在这里具有强烈的权威性。
  2.法庭人员着装体现法官权力
  从刑事法庭着装上,我们也可以看出诉讼参与人权力与地位的不平等。法官审判服装为法袍。法官袍为黑色散袖口式长袍。黑色代表庄重和严肃,红色前襟配有装饰性的金黄色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四颗塑有法徽的领扣象征审判权由四级人民法院行使,同时也象征人民法院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检察官为西式制服,颜色为国际通行的能体现司法权势性、严肃性的藏蓝色。辩护人一般只穿常装。被告人身穿显示羁押地看守所的号服。
  3.法庭话语的概念、特点
  法庭话语权是指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庭特有的程序和规则进行表达的说话权。其特点就是权力高的法官通过语言手段,控制和支配其他诉讼参与者,特别是对被告人的控制,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两例刑事法庭庭审语料简介
  (一)转写语料所运用的特殊符号说明
  因为庭审话语是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及时性口头互动语言,说话者往往会有停顿或被打断等语言现象,在庭审过程转写成语料的过程中,将这些语言现象用下面的特殊符号进行标注:
  (1)停顿时间超过1秒以上者,用“Ns”标示出来;
  (2)说话拖音用“···”表示,如“二零零···一年”;
  (3)俩人说话重复部分用“‖”标示;
  (4)说话速度太快等造成的含糊不清用“(···)”标示;
  (5)说话被打断用“▲”标示;打断用“▼”标示;
  用审1,代表审判长;审2,代表审判员;公,代表检察官;辩,代表被告律师;被,代表被告人。
  (二)案例1:被告人被指控犯诈骗罪
  某年某月某日,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某某。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某某以能为刘某办工作、购买低价轿车等名义,多次骗取刘某人民币共计某万元。被告人未聘请律师辩护,并当庭认罪。经法庭质证、辩论、调查,合议庭评议,依照《刑法》,当庭判决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某年某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某万元。
  (三)案例2:被告人被指控犯抢劫罪
  某年某月某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某某。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有抢劫罪。被告人某某伙同他人,以租车为名,抢劫司机财务,并致使司机窒息死亡。被告人聘请律师,否认控方指控。经法庭质证、辩论、法庭调查,休庭,择日宣判。
  (四)直接语料来源的利弊
  直接语料优势在于能直接观察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直接表现,特别是动态性的话语停顿,打断对方话语,修正自我话语等话语特征,便于分析原因,总揽庭审全貌,防止断章取义。不利因素是被告在法庭上出于自我保护或普通话说不好等原因,在回答法官关键问话时,故意放低音调,造成语音不详。
  三、对法官话语进行分析,透析其权力
  (一)程序性话语显示法官权力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主导整个庭审过程。以案例1、2为例,分析法官庭审话语中的权力体现。
  1.宣布开庭显示法官权力
  “审1:现在开庭,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某某诈骗一案。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
  看似很简单的宣布开庭,其实质是法官一系列权力实施的体现。即开庭前法官组成合议庭;给被告人送达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宣布开庭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法官所独有的权力,是国家司法强制力的体现。
  2.查明当事人身份显示法官权力
  “审2:被告出生年月日?
  被:某年某月某日。
  审2:出生地?
  被:某某。
  审2:民族?
  被:汉族。
  审2:文化程度?
  被:初中。
  审2:捕前的职业?
  被:没有。”
  这一系列的问话既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又是必须履行的的义务;同时给被告人一种排山倒海的气势,告诉被告人法庭是法律的殿堂,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有不容置疑的权力。   3.控制话轮转换显示法官权力
  “审1: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1:下面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讯问被告人。”
  “审1:下面公诉人就事实进行举证。”
  “审1: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审1: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还有什么说的?”
  “审1:没有说的。法庭辩论结束,合议庭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进行评议,等候判决。现在休庭十分钟。”
  “审1:现在闭庭。”
  法庭庭审过程中,法官的程序性话语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所不具有的话语权力,充分显示了其权威和主导地位。法官使用这些话语权力,掌握并控制整个庭审的流程。
  4.对被告人告知性话语中显示法官权力
  法庭庭审过程,无论被告人是否聘请律师,是否懂得《刑事诉讼法》,法官对被告人都有许多告知性语言。如案例2:
  “审1: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外,还有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你的亲属,(S2)你的亲属给你委托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亲自为辩护人出庭为你辩护。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也许被告人有法律常识,也许律师开庭前也告知了被告人的相关权利,但作为庭审法官,还是要强制性告诉被告人相关权利,这种告知性话语也是法官的权力象征。这种法官告知性话语,前面的陈述部分包含了被告人需要回答的内容,最后再跟上一个疑问句“听清楚了吗?”,在刑事法庭特殊的语境下,面对威严的法官,耳听法官洪亮的连续发问,对被告人也是一种强劲的威慑力。
  (二)法官在法庭上的话语运用特点显示法官权力
  1.封闭性问话显示法官权力
  所谓封闭性问话即问话限制了答话的范围,答话不是无穷的。一般地说,答话只能从“是”和“否”,“同意”和“不同意”,“对”和“不对”,“有”和“没有”等两个选择中选一个。
  正是因为封闭性问话限制答话人回答范围的特性,所以在刑事法庭上法官大量使用,来限制被告人的答话范围,以提高法庭效率,显示法官权威。下面是案例1法官的部分封闭性问话:
  “1、审2:你把房子卖了,户籍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对吗?
  被:对。
  2、审2:历史上有过罪、错吗?
  被:没有。
  3、审2:被告人某某,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收到了。
  4、审1: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某某(1s)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由刑事副庭长某某担任审判长,人民审判员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某某担任法庭记录。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代理检察员某某,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1s)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当中,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做最后陈述的权利。(1s)被告人某某,刚才宣读的诉讼权利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第一个问话是法官说出被告人户籍地址后,问被告人对不对,被告人只有两个选择“对”或“不对”。第二个问话是法官问被告人在历史上是否有罪、错,这一问题也只有“有”或“没有”两个答案,被告人选择了“没有”。第三个问话是法官问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只有“收到”或“没收到”,被告人选择了“收到”。此类问话已经将答话范围规定死,被告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可见法官的封闭性问话有极大的限制力和支配力,体现了法官的权力。
  在案例1当中,法官有效问话共计48个,其中开放性问话14个,占法官有效问话的29.17%。封闭性问话共计34个,占法官有效问话的70.83%。在案例2当中,法官有效问话共计68个,其中开放性问话43个,占法官有效问话的63.24%。法官封闭性问话共计25个,占36.76%。封闭性问话显示出法官对于刑事法庭被告人的绝对权威和控制力。刑事法庭被告人认罪与否有多种因素,但与法官语言技巧也有相应的关系。
  2.法庭上的称谓显示法官权力
  称谓是指人们因为婚姻和社会关系,以及由于身份、职业等等而建立起来的名称、称呼。刑事法庭的参与者是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庭审语境称谓,它以庭审参与者在法庭上的角色称谓为主。如: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这种称谓显示了一种等级性的社会结构,突出了法官的权威和地位。下面以案例2为例说明法庭话语称谓特点中的权力体现。
  (1)法官称呼自己。法官在法庭介绍自己为“审判员某某”,介绍同事为“代理审判员某某、某某”。在与被告人对话中称自己为“法庭、合议庭”。这种称谓表现了庭审话语的机构话语特征,表现出法官非人格化特征,突出了法庭的中立、公正、权力。
  (2)公诉人对法官的称呼。公诉人在法庭上共有五次称呼法官,两次称之为“法庭”。如:
  “公:下面是对汽车的勘察笔录。驾驶座位的靠背,车内许多地方有血迹,经鉴定也是被害人的血迹。请法庭质证。”
  还有三次公诉人称法官为“审判长”,如:
  “公: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公诉人称法官为“审判长”是对法官社会地位和身份的尊重,表明法官在刑事法庭中享有的权力和地位。
  (3)辩护人对法官的称呼。辩护人在法庭上共有三次称呼法官,两次称之为“法庭”。如:
  “辨:因此希望辩护人的意见,请法庭视情予以慎重考虑。”
  一次辩护人称法官为“审判长”如: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辩护人也称法官为“审判长”,同样也是对法官权力的敬重。
  (4)被告人对法官没有直接称呼。我们发现无论在案例2的语料还是在案例1的语料,被告人始终没有对庭审法官直接进行称呼;这也说明被告人对法官权力的敬畏。   (5)法官对被告的称呼。法官对被告人的称呼也同样显示了法官的权力和地位。在案例2中,法官直称被告人姓名共四次。法官直称被告人“你”,共达56次。“你”在日常对话中是常见的称谓,但在庭审话语中却不是那么简单,因为在案例2的语料中,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对话没有用“你”进行称呼,唯独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被告人进行称呼使用了“你”,共达105次,而法官占到总数的53.33%。这是法官在刑事法庭话语权力、地位的突出表现。
  从以上法庭诉讼参与人对法官的称谓以及法官对被告的称呼,我们不难看出,庭审话语作为机构话语,通过对话反映了话语参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在法庭上的角色、地位与权力。
  3.使用祈使句显示法官权力
  祈使句是表示命令、请求、劝告、制止、叮嘱或敦促,要对方做或不做某事,带有祈使语气的句子。在刑事庭审中,法官大量使用祈使句显示了法官的权力。
  在庭审中,法官常使用表命令的祈使句。
  在案例1中,因为被告人没有说清诈骗地点,法官用祈使句“再说一遍”命令被告人“你把地点再说一遍。”,法官从气势上、权势上对被告实施支配。在案例2中,当法官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有什么意见?”被告人表示有意见时,法官用祈使句命令被告人“讲”。
  这种表示“命令”的祈使句,法官不但对被告人使用,有时也对检察官使用,更显法官权力的权威性。如案例2:法官用“继续”两字命令检察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其次法官还使用表示“禁止”的祈使句。如案例2中,被告人面对检察官对自己的指控,对证据进行反复解释,受到了法官的禁止:“你不用解释了,实际上,你是认同他们的行为,你并没有下车。对吗?”。
  法官对律师使用的祈使句就相对缓和一些,用“许可”性用语。如案例2中,法官问辩护人“有什么需要发问的吗?”,辩护人表示有后,法官使用的祈使句“可以”表示许可,可以进行发问。
  4.法官法庭话语打断突显法官权力
  法庭话语打断是指一方为了取得发言权而试图与正在说话者争抢话轮,其目的是为了要控制话语。
  法官在刑事法庭的话语打断突显了法官的权力以及对法庭的控制力,是法官在庭审中的语言策略,其目的是要庭审以法官预定轨道发展。
  在案例1中,法官打断被告人话语一次。
  “审2:骗的地点,你还记的吗?主要的。
  被:一次是在他家,一次是▲某某区。
  审2:▼他家住哪?”
  这次打断是法官为直接切入主题,查清发案地点。因为这涉及到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因为控方在法庭上没有说明发案的地点,这牵扯到该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一关键问题。法官要在法庭上调查核实清该问题,不得不直接讯问,打断被告话语,确认话语中作案地点的信息,提高庭审效率,查明法律事实。
  在案例2中法官打断被告人话语共三次。如:
  “审1:住址?
  被:A市某某某。
  审1:啊?
  被:A市某某某某。▲某某某。
  审1:▼对。”
  这次打断是法官在查被告人身份,问被告人的住址时,由于被告人普通话不标准且声音小,所以法官做出疑问“啊?”后,被告人声音变大说出详细住址,法官做出鼓励性的打断“▼对。”下面的打断则是法官为了控制话题。
  “审1:a、b、c都往你身上栽赃,是吗?
  被:这▲
  审1:▼也就是说,在你们四个人共同做这个事情当中,只有你在说实话,其他人都在说假话,他们都在栽赃,是吗?是这个道理吗?”
  被告人对检察官出示的多人证言,矢口否认并多次辩解,当法官问其“是a、b、c都往你身上栽赃”的问话时,被告人又要进行长篇辩解,法官立即打断再次发问,控制话题。
  下面法官打断是因为被告人违反了法庭量的准则。这是因为被告人的答话信息超过了法官问话所需要量的供给,法官将其两度打断。
  “审1:还有什么要说的没有?
  被:(…)我弟弟。这都是他们的说法,我根本没有说话▲
  审1:▼▼就是这些,还有什么新的补充吗?
  被:他们(…)▲
  审:▼好、好。本合议庭将充分考虑双方意见。择日宣判。现在休庭。”
  打断话语如同禁止话语,往往是权力大的打断权力低的,它是法庭权力、地位的表现,也是法官维护法庭秩序的手段。
  法官在刑事法庭的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但这一权力的使用需要庭审话语来实现。我们在上面分析了法官怎样通过使用封闭性问话控制被告人的答话范围;法官又是怎样使用祈使句维护法庭的秩序;法官又是怎样对违反法庭话语原则的话语予以打断来控制整个庭审过程。
  四、结语
  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在刑事法庭上,因为他们的社会资源、社会地位、法律知识、话语技巧不同,构成了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法官因其具有绝对优势,用话语支配和控制着庭审,其目的是实现公正审判。我们对两例现场刑事庭审语料进行分析,透析法官的权力,着力分析法官庭审话语中的权力体现,揭示了法官权力在庭审话语中的表现形式与实际运用,为刑庭法官恰当运用话语,合理使用权力作出了有益的提示。
  参考文献:
  [1]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廖美珍.刑事法庭语言规范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张丽萍.庭审中叙事的对立与诉讼对抗:话语分析对法官的启示.山东外语教学.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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